严重的工伤事故案例分析?
张某与陕西某建筑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最近结案。总共四个程序:1、工伤认定,2、劳动能力鉴定,3、劳动仲裁,4、申请强制执行。期间,本律师做了大量工作,案件处理过程中也总结了很多经验技巧以供大家分享,有些技巧和经验不能书面表达请读着谅解。
案情概况:张某系陕西某建筑劳务公司木工,2007年底工作期间手被锯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食指创伤性指截断等。单位支付了所有医疗费。张某于2008年2月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经过西安市劳动能力仲裁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后提出仲裁申请,经过西安市劳动能力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了工伤待遇,共计10万余元。裁决生效后,张某申请强制执行,经过听证程序等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张某获得了工伤待遇。
执行程序前,陕西某建筑劳动公司一直躲避,直到执行程序中才露面。所以本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遇到很多麻烦,但在本律师的努力下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一、工伤认定
案情回放: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张某的证据材料中劳动关系和工伤过程证据都不是很充足。但单位经电话传唤拒不签收举证通知也不针对张某申请提出异议。经查单位办公地属于租赁,实际已经搬迁但未变更登记。所以也无法邮寄和直接送达。因此,工伤认定机构想以证据不足,无法送达举证通知为由退回张某的申请。
(一)问题:1、无劳动合同,无明确的劳动关系证明,证据材料不充分,是否可以受理?
2、单位拒不签收举证通知,工伤认定机构无法送达举证通知,怎么办?
(二)本律师处理意见:1、工伤认定职工提交证据材料,工伤认定机构只适合做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只要形式完备即应该受理。2、单位拒绝举证,举证通知无法正常送达,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公告送达等方式。
(三)工伤认定机构的最终做法:
1、未退回申请,经办人同意报领导研究后,经与本律师协商,通过工伤发生地发包人转送方式送达。工伤认定机构认为工伤认定程序法律并未规定公告送达,而且认定有60天期限限制,所以变通以转送的方式送达。
2、工伤认定通知最终认定为工伤,理由为单位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
(四)本律师质疑及法律意见:
工伤职工单位故意不领取举证通知,也并未给建设单位(发包人)工地负责人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工伤认定机构直接将举证通知送达给工地负责人转送工伤职工单位,程序是否合法?答:目前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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