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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 石家庄应急局

2023-04-04 08:22:39化工1
<h2>一、应急管理局的安全生产职责?</h2><p>一,宣传安全生产,二制订安全生产计划,三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四制订应急预案,五检查督查安全生产,六排查隐患,责令整改。</p><p>七,进行处理。</p><h2>二、应急管理局和安全生产管理局区别?</h2><p>应急管理局的职能比安全生产管理局多广,除了原安全生产管理局的职能外,还有消防救援,森林消防,防灾救灾,道路交通航运航空安全防灾,地晨恶厉气候灾难预防救助援,火灾事故分析调查,道路事故调查,以及各项事故分级划分的责任划分和处分等级等。</p><h2>三、安全生产监督局和应急管理局区别?</h2><p>二者管理范围不同。</p><p>应急管理局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各地方新成立的部局。而安全生产管理局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前成立的专门主管安全生产的部门。应急管理局由原来的安全生产管理局和政府部门的应急管理办公室合并设立的主管安全生产和应急事务管理的部局。所以应急管理局管理的事务范围超越了原来的安全生产局。</p><h2>四、应急安全生产管理局是什么单位?</h2><p>是政府组成部门,是按照机构设置规定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的政府机构,随着安全生产形式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断强化,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提高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的能力,整合气象、消防、安全监管等职责成立应急安全生产管理局。</p><h2>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h2><p >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等。</p><p>  第一章 总则</p><p>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p><p>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p><p>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p><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p><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p><p>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p><p>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p><p>  第二章 应急准备</p><p>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p><p>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p><p>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p><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p><p>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p><p>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p><p>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p><p>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p><p>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p><p>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p><p>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p><p>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p><p>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p><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p><p>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p><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p><p>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p><p>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p><p>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p><p>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p><p>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p><p>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p><p>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p><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p><p>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p><p>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p><p>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p><p>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p><p>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p><p>  (三)应急救援队伍。</p><p>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p><p>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p><p>  第十六条 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p><p>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p><p>  第三章 应急救援</p><p>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p><p>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p><p>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p><p>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p><p>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p><p>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p><p>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p><p>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p><p>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p><p>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p><p>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p><p>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p><p>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p><p>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p><p>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p><p>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p><p>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p><p>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p><p>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p><p>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p><p>  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p><p>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p><p>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p><p>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p><p>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p><p>  第二十四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p><p>  第二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p><p>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p><p>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p><p>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p><p>  第四章 法律责任</p><p>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p><p>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p><p>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p><p>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第五章 附则</p><p>  第三十四条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p><p>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p><h2>六、应急局对于学校安全如何管理?</h2><p>应急局并不直接管理学校安全,最多履行个综合监管职责。按照新《安全生产法》中“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教育体育局是学校安全的主管部门,教体局负有安全监管责任,学校是校园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管理学校安全工作。</p><h2>七、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怎么注销?</h2><p>到当地安监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注销。</p><h2>八、安全管理局和应急管理局的区别?</h2><p>安监局和应急管理局没有区别,安监局是应急管理局前身。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其在中央一级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p><p>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p><h2>九、应急安全生产管理局是管哪些方面?</h2><p>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应急总体预案和规划,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推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建立灾情报告系统并统一发布灾情,统筹应急力量建设和物资储备并在救灾时统一调度。</p><p>组织灾害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承担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指导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p><p>应急管理局的主要职责</p><p>1、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p><p>2、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拟订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p><p>3、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落实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p><p>4、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p><p>5、牵头建立我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依规统一发布灾情。</p><p>6、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规定权限协调管理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乡镇(街道)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p><p>7、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p><p>8、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协助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p><h2>十、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管理办法?</h2><p>1、根据生产情况,分公司每季度至少组织 1 次生产应急演练。</p><p>各单位根据生产情况及分公司演练安排,每月至少进行 1 次车间级生产应急演练,并将演练相关内容(计划、方案、过程评价、照片、签到表、总结等)上报生产运行科备案。</p><p>2、生产运行科负责分公司生产应急演练年度计划的编制,并及时反馈各生产单位,各单位组织车间人员学习,熟悉演练内容并熟练掌握岗位应急操作。</p><p>3、各单位合理安排人员参与演练,并且认真对待,把每次演练当成实战。</p><p>4、演练结束后,各单位对演练过程进行总结,并于演练当日上报至生产运行科。</p><p>5、参与演练的单位将演练总结组织车间人员进行学习。</p><p>6、各单位做好演练内容学习记录及演练台账,并及时更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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