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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体系(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体系的规定)

2023-04-09 09:17:47化工1
<h2>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包括哪些环节?</h2><p>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环节包括 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隐患分级、隐患确认与上报、隐患整改、整改后验证等。</p><h2>二、山东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规定?</h2><p>(一)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p><p>《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明确风险管控机制四项要求: 一是列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二是列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三是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四是明确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p><h2>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多久排查一次?</h2><p>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p><p>应当对从业人员行为、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个方面组织隐患排査,并建立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严格组织整改。</p><h2>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有什么方法?</h2><p>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一般有以下方法:</p><p>1、由厂部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组织专业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厂内各个重点区域、危险作业环境等做重点专项检查。</p><p>2、由车间领导每月组织车间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对本部门各生产现场和特殊作业场所或岗位做重点专项检查。</p><p>3、由各生产班组每天对各个工位及周边场地做日常例行安全隐患检查。</p><p>4、上述各个层次的检查,一经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时立项马上排除,消除事故隐患。</p><h2>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暂行规定?</h2><p>第一章 总则</p><p>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p><p>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p><p>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p><p>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p><p>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p><p>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p><p>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p><p>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p><p>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p><p>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p><p>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p><p>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p><p>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p><p>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p><p>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p><p>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p><p>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p><p>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p><p>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p><p>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p><p>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p><p>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p><p>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p><p>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p><p>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p><p>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p><p>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p><p>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p><p>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p><p>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p><p>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p><p>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p><p>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p><p>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p><p>  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p><p>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p><p>第三章 监督管理</p><p>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p><p>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p><p>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p><p>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p><p>  第二十一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p><p>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p><p>  第二十三条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p><p>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p><p>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p><p>第四章 罚则</p><p>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p><p>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p><p>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p><p>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p><p>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p><p>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p><p>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p><p>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p><p>  第二十七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p>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p><p>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p><p>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p><p>第五章 附则</p><p>  第三十条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p><p>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p><p>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p><h2>六、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h2><p>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 完善TPM安全体系生产管理体系 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生产过程,确保企业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p><p>一般来说,由于生产过程的不确定性好易变性,所以企业要做好应急防范工作,确保在出现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时可以最大的减少损失和确保员工的安全。</p><p> 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员工安全生产才是整个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因此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是最重要的。</p><p>作为企业的TPM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的培训,确保每个员工都积极参与到TPM安全生产管理中来。</p><p>另者,员工在穿着或者操作等方面要严格按照生产的标准和要求,不穿拖鞋、违规操作等。</p><p>唯此方可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确保生产的安全性。</p><p>可以说,员工安全意识直接决定着企业事故发生的多少。</p><p> 优化硬件设施 硬件设施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p><p>企业要及时淘汰已经成就了的设备,积极购买先进和安全的设备。</p><p>随着企业的发展,在厂房和车间内部设备摆设、安装方面要合理、优化配置。</p><p>另者,日常要加强对设备的检修维护,一旦发现问题要就是解决处理。</p><p>倘若碰到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则应该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p><p>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p><p> 重视企业文化 文化作为一种直接影响人的行为和心理的,具有固定性的特征,其作用是非常巨大的。</p><p>良好的企业文化对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其有利于企业形成安全科学的氛围。</p><p>在日常的企业管理之中,要注意加强和努力营造良好的企业氛围,将安全生产理念深入到每一个员工的心中。</p><p>唯此才可形成更加有序和安全的生产,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的获得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p><p> 利用先进的TPM管理技术手段,对化工企业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事故发生根源,针对这些根源采取一些系列的措施,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并且实施TPM管理,对化工企业存在隐患的地方进行检查,消除或对这些隐患进行标志。</p><p>才能够减少甚至消除安全事故的发生。 更多关于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问题请参考 http://www.chinatpm.com/tpm/TPMwtzj_528_7244.html</p><h2>七、如何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h2><p>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p><p>可以先编制风险辨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p><p>然后按制度执行。 </p><h2>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里面内容怎么填?</h2><p><p>安全隐患的排查台账要填写隐患内容,整改完成落实情况,由何部门完成,由谁验证,整改时间,验证时间,整改资紶,这些内容最好都体现出来。内容包括:</p><p>1.安全检查情况</p><p>2.检查复查情况</p><p>3.隐患整改单</p><p>4.隐患整改单复查情况</p><p>5.相关安全技术措施</p> </p><h2>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是谁?</h2><p>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p><h2>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里面内容怎样填?</h2><p>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该怎么写1、隐患名称。岗位,隐患情况。</p><p>2、时间。检查和治理时间;3、结果。</p><p>处理情况和结果;4、责任人签字。谁查,谁采取措施,谁监督。</p><p>5、存在问题。如果有的话。</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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