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化工厂事故案例及责任划分(2020年化工厂事故案例及责任划分标准)
<h2>一、工地安全事故责任划分案例?</h2><p>施工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自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p><h2>二、吊车事故怎么划分责任?</h2><p>首先,由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负责。</p><p>其次,如果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各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如果不服从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p><p>最后,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对于这一点,承包方在承包工程时有必要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约定注明。</p><p>《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p><p>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p><p>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p><h2>三、翻船事故责任划分?</h2><p>翻船责任划分的要件与民法中民事责任的要件,基本是一致的。即:</p><p>第一,过失;第二,事实;第三,损害的事实;第四,过失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假如船舶间发生了翻船,受害方首先要证明对一方有过失,如果原告方只能证明自己有损害,却不能证明被告有过失,或者虽然证明被告有过失,但却没有损害,或者过失并不是造成损害的真正原因,损害赔偿仍不能成立。只有上述4个要件同时得到满足。</p><h2>四、农药事故责任划分?</h2><p> 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p><p> 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对受到伤害的人员组织医疗救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p><h2>五、渔船事故责任划分?</h2><p><p > 船舶发生了碰撞之后,海事执法人员在分析碰撞责任时,应根据碰撞以前的事实经过和双方所采取的避让措施作为判断责任的基础。至于两船业己迫近,形成了紧迫危险后在碰撞前的一瞬间,双方企图避免碰撞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无论此项措施是否正确,虽与确定责任的程度有关,但主要是由于驾驶人员事前的疏忽和过失才形成紧迫局面,因此责任的重点在于事前所采取的避让措施是否符合《规则》 和有关地方的规定是否合理,才是主要的依据。</p><p > 船舶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有不同的分类结果。碰撞从责任方划分为以下三个方面:</p><p > 1.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原因是由于一方的过失所造成的,受损一方的全部损失应由过失一方的船舶负责。这一原则在国际上统一的。例如,船舶在港内航行碰撞了停靠在码头旁或系泊于浮筒上的船舶,停泊的船舶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航行的船舶负责赔偿。</p><p > 2.如果船舶所发生碰撞事故,双方都有过失时,双方所受到的损失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分摊。如果损失的程度相当或过失责任的比例难以判定时,双方的损失由双方平均负责。对于人身伤亡,碰撞当事方应负连带责任。</p><p > 3.双方无过失责任是指碰撞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成是因为客观原因或者原因不明所造成的。客观原因可能来自不可抗力,也可能出于意外事故。无过失碰撞的损害应由遭受者自行负担。</p></p><h2>六、右侧超车,事故责任划分?</h2><p>一般是超车人负全责。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p><p>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p><p>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p><h2>七、立体车位事故责任划分?</h2><p>你的车只要停在车位上,这个是没有任何责任的,这个无需承担任何责任。</p><p>立体车库事故是属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由质监部门处理。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最合理的处理方法由物业购买责任险,由保险公司兜底。如果物业操作人员没有特种设备操作证,事故应由物业公司兜底。</p><p>根据最新的规定,立体车库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质量问题。</p><h2>八、塔吊拆除事故责任划分?</h2><p>【案例】通常来讲,塔吊安全使用与等多家单位及其活动有关,我们用甲乙丙丁戊己庚辛来区别:</p><p>甲建设圈地招标盖房,条件是施工单位必须垫资(安全措施费涵盖其中);</p><p>乙施总想接工程,答应甲建设的要求,施工中常用塔吊,于是乙施总就招揽包括建筑机械设备在内的分包单位;</p><p>丙分包成为起重设备分包方,丙分包自己无塔吊设备,于是丙分包招揽设备方;</p><p>丁租赁成为塔吊租赁单位,提供了塔吊,但丁租赁没有安装资质,于是招揽塔吊安装方;</p><p>戊安装接下了塔吊安装工程,安装完后还不能启用,必须由专门的测机构检验;</p><p>己检测承担了检测任务;</p><p>检测完后前述某一单位还必须到指定机构完成塔吊安装备案;</p><p>庚机构是辛机关隶属的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了塔吊安装备案,庚机构告知前来备案的人员庚机构或辛机关将随时到现场进行检查。</p><p>除了上述这7、8个有关的单位外,还有一个单位也应包含其中,这就是塔吊的生产单位,即壬制造。</p><p>这样一来与塔吊安全使用的相关单位加起来近10个单位,其相关人员更多。</p><p>为了下面表述清楚,将这些单位列名单如下:</p><p>甲建设、乙施总、丙分包、丁租赁、戊安装、己检测、庚机构、辛机关、壬制造。</p><p>【小结】一般来讲塔吊不出事没关系,出小事也没关系,但一旦发生伤亡事故,这些部分相关单位和人员将受到处罚,事故级别越大,牵涉的越多,即事故的结果不同,其事故处置的情况也不同。</p><p>【讨论】可以用下面做这样几种事故的假设来推定:</p><p>1、由于某些原因,塔机倒塌刚好砸到了工地一侧公路上开来的一大巴,所幸的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请问处理这起事故时有可能处罚到哪些单位和人员?</p><p>学员答道:结果可能是没有处理任何单位和人员,或只对乙施总、丙分包、丁租赁、戊安装等某一家单位和人员进行象征性地处罚。</p><p>2、上述同样的原因,塔机倒塌刚好砸到了工地一侧公路上开来的一大巴,造成了1死1伤,请问处理这起事故时有可能处罚到哪些单位和人员?</p><p>学员答道:其处罚结果可能对乙施总、丙分包、丁租赁、戊安装等某一、两家单位和人员进行了较为严厉的处罚。</p><p>3、上述同样的原因,塔机倒塌刚好砸到了工地一侧公路上开来的一大巴,造成了3死多人受伤,请问处理这起事故时有可能处罚到哪些单位和人员?</p><p>学员答道:其处罚结果必然是对乙施总、丙分包、丁租赁、戊安装、己检测等多家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有可能庚机构及相关人员也受到了处罚。</p><p>4、上述同样的原因,塔机倒塌刚好砸到了工地一侧公路上开来的一大巴,造成了10死多人受伤,请问处理这起事故时有可能处罚到哪些单位和人员?</p><p>学员答道:其处罚结果必然是乙施总、丙分包、丁租赁、戊安装、己检测、庚机构等多家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有可能辛机关及相关人员也受到了处罚,甚至甲建设和壬制造及相关人员也受到处罚。</p><p>5、上述同样的原因,塔机倒塌刚好砸到了工地一侧公路上开来的一大巴,造成了数十人死亡和多人受伤,可能伤亡人数中有不少是学生,请问处理这起事故时有可能处罚到哪些单位和人员?</p><p>学员答道:其处罚结果必然对是甲建设、乙施总、丙分包、丁租赁、戊安装、己检测、庚机构和壬制造等多家单位和相关人员分别进行处罚,也有可能牵涉到当地政府部门和相关人员,如果大巴上有超员现象还要处罚到学校、运输公司或者交通管理部门、教育部门等。</p><p>【问题引出】以上事故的假设在我国相关事故处理中均有相应的案例,即事故的原因相同,但处理的方式不同,也就是说我国当前生产安全事故方式方法与“四不放过”原则是相违背的。</p><p>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p><p>同样的责任,造成了事故,但事故的结果不同,相应的责任人可能就没有受到处理,或履行了责任但事故影响太大又有可能收到严厉的处罚,其中不可否认有相当一部分单位和个人没有履行责任。</p><p>由于处罚不是按履行责任情况而是按事故造成的结果来确定的,为了推卸责任或规避责任,在处理事故时就出现了有关单位尽可能地降低事故等级,事故的缓报、瞒报或用“技术”手段处理伤亡数据,所以就出现了不少隐瞒事故的事件发生。由此出现了在事故处置过程中人们用很大一部分尽力集中在如何处罚或如何避免处罚、减少处罚上,严重影响到事故原因的分析,其结果必然是广大群众难以受到教育、防范措施也很难真正落实,最终是类似的事故还是在不断地发生。例如,今年各地的塔机倒塌事故就不断地发生,半年不到已达到60起左右,而这60起左右的塔吊倒塌事故起很多原因都是相同的。这么多的塔机倒塌事故,每一起塔吊倒塌事故的原因分析可能都会追到相应的单位和个人,因此有关单位不报、有关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绝大多数的塔吊倒塌事故没有被有关部门统计,有关塔机倒塌事故的原因也就很难分析出来,“四不放过”原则实质上得不到落实,塔吊不断地倒塌也就不足为奇了。</p><p>不仅仅是塔吊安全问题,如果深究的话,其他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可能都存在这样类似的问题。</p><p>所以,我们不能再以事故多少、事故等级来论处罚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而是应以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来确定法律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我们应当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国务院有关部门肯定收到相关的建议,正在研究有关事故处理的相应改革,为此获得一片叫好声。</p><p>叫好的人员中可能有相应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我们不禁要问: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你够格吗?或者问你在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履行了安全生产责任了吗?再进一步地问你,你知道你自身有哪些安全生产责任?</p><p>不知道自身有哪些安全生产责任,又如何履行这些责任呢?不履行好自身的责任,如何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你如何提出免除或减少你的责任呢?</p><p>责任是有双重性的,即责任是做什么、做不好承担什么。每个部门和每个人在安全生产管理上都有相应的责任,如果不履行自身的责任,就应受到相应的处罚。</p><p>反之,履行了相应的责任就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减免责任或减轻责任才能鼓励大家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真正地认真履行责任,只要每一个部门和每一个人员都认真履行责任,生产安全事故就可以大大地减少。</p><p>这就引出了一个关键的话题:你的安全生产责任究竟是什么?</p><h2>九、事故主要责任的划分?</h2><p>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p><p>【法律依据】</p><p>《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p><p>(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p><p>(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p><p>(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p><p>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p><p>(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p><p>(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p><h2>十、倒车碰撞事故责任划分?</h2><p>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p><p>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p><p>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p><p>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p><p>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p><p>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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