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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药品经营管理规范细则?

2023-10-16 19:48:12冷藏柜1

一、gsp药品经营管理规范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根据《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与《规范》相同。

第三条

本细则是对《规范》部分条款的具体说明。《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细则不再说明。

第二章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其具体职能是:

(一)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

(三)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

(四)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五)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第六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六)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七)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八)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九)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十)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二)质量体系的审核;

(三)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四)质量否决的规定;

(五)质量信息管理;

(六)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七)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

(八)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九)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十)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十一)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十二)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四)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十五)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第十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第十一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第十二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十三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

设施与设备

第十七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平方米。

第十八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第十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

第二十条

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一)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

(二)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

(三)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养箱。

第二十一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第二十二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固定的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

第二十三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

第四节

进 货

第二十四条

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二)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六)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首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包括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

(一)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二)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4、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第二十七条

购进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八条

购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五节

验收与检验

第二十九条

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三)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四)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五)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第三十条

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验收记录按《规范》第三十五条要求保存。

第三十一条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第三十二条

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第三十三条

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 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第三十四条

药品抽样检验(包括自检和送检)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

第三十五条

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收集。

第三十六条

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记录保存5年。

第三十七条

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第六节

储存与养护

第三十八条

药品储存时,应有效期标志。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第三十九条

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四十条

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第四十一条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

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第四十二条

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四十三条

对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第四十四条

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应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第七节

出库与运输

第四十六条

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一)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三)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四)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第四十七条

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出库复核时,为便于质量跟踪所做的复核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库时,也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检查和复核。其复核记录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以及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以上复核记录按《规范》第四十五条的要求保存。

第四十八条

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运送有温度要求的药品,途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第八节

销 售

第四十九条

药品批发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载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五十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业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连锁门店应在门店前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第五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职能与本细则第七条相同。小型零售企业如果因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其工作可参照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

第五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

(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八)质量信息的管理;

(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五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由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第五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第五十七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和营业员应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第五十九条

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

设施和设备

第六十条

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

(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

(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

(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

(四)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

第六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第六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

第六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第六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第六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仪器设备可按本细则第二十条对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配置。

第四节

进货与验收

第六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

第六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

第六十八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

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十九条

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第五节

陈列与储存

第七十条

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进行。

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除按《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

(一)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齐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三)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六节

销售与服务

第七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一)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二)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三)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四)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五)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第七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

第七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五十条,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

第七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中批发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或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批发企业。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中所指企业规模的含义是:

(一)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

1、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20000万元以上;

2、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20000万元;

3、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

(二)药品零售企业

1、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2、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1000万元;

3、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下。

以上企业规模的划定,仅适用于本细则。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关于医疗单位制剂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 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 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 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三、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含义?

一)全面提升软件和硬件要求

新修订GSP全面提升了企业经营的软硬件标准和要求,在保障药品质量的同时,也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有助于抑制低水平重复,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提高市场集中度。

在软件方面,新修订GSP明确要求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并对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凭证等一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提出详细要求,并强调了文件的执行和实效;提高了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质管、验收、养护等岗位人员的资质要求。

在硬件方面,新修订GSP全面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着重规定计算机管理的设施、网络环境、数据库及应用软件功能要求;明确规定企业应对药品仓库采用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对仓储环境实施持续、有效的实时监测;对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要求配备特定的设施设备。

(二)针对薄弱环节增设一系列新制度

针对药品经营行为不规范、购销渠道不清、票据管理混乱等问题,新修订GSP明确要求药品购销过程必须开具发票,出库运输药品必须有随货同行单并在收货环节查验,物流活动要做到票、账、货相符,以达到药品经营行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的目的。

针对委托第三方运输,新修订GSP要求委托方应考察承运方的运输能力和相关质量保证条件,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委托协议,并要求通过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踪,强化了企业质量责任意识,提高了风险控制能力。

针对冷链管理,新修订GSP提高了对冷链药品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的要求,特别规定了冷链药品运输、收货等环节的交接程序和温度监测、跟踪和查验要求,对高风险品种的质量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与医改“十二五”规划及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等新政策紧密衔接

为落实医改“十二五”规划和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关于药品全品种全过程实施电子监管、保证药品可追溯的要求,新修订GSP规定了药品经营企业应制定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制度,并对药品验收入库、出库、销售等环节的扫码和数据上传等操作提出具体要求。

为配合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对执业药师配备的要求,新修订GSP规定了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四、疫苗流通管理制度?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一、规章制度的目的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同时,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规定了强制接种和自愿接种的相关规定。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人员,并包括所有具有疫苗接种需求的员工。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起草,经公司法务部门审核后,提交公司领导批准和公示。

在实施过程中,公司管理层应不断总结经验和不足,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四、各项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1. 疫苗管理制度名称:疫苗管理制度范围:公司内部所有涉及疫苗管理的人员目的:规范疫苗的使用、流通和管理,保证疫苗的质量和安全。内容:明确疫苗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的管理要求,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主体:公司内部疫苗管理人员执行程序: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管理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进行追究

2. 预防接种强制管理制度名称:预防接种强制管理制度范围:公司内部所有员工以及特定人员目的:规范预防接种的管理,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内容:规定员工必须接受国家规定的必要、应接受的接种、调整和补充接种等预防接种,并规定相关的管理措施和程序。责任主体:公司内部预防接种管理人员执行程序: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管理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进行追究

3. 预防接种自愿管理制度名称:预

防接种自愿管理制度范围:公司内部所有员工以及特定人员目的:规范预防接种的自愿管理,为员工提供自主选择接种的机会内容:明确自愿接种的范围、流程及程序等细节,提供多种自愿接种方式的选择。责任主体:公司内部预防接种管理人员认真领导执行程序: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管理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进行追究

4. 疫苗接种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名称:疫苗接种健康档案管理制度范围:公司内部所有员工以及特定人员目的:规范员工疫苗接种健康档案的管理,为客观记录员工接种情况提供基础。内容:规定建立疫苗接种健康档案,明确档案的管理和保密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和安全。责任主体:公司内部疫苗接种健康档案管理人员执行程序: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管理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进行追究

五、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法律法规1.《劳动合同法》2.《劳动法》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行政管理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以上为公司针对疫苗管理和预防接

种所制定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如有需要,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五、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职责流程?

药剂科职责

一、负责起草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执行;

二、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进药品的合法性和药品质量进行审核;

三、负责建立本单位所使用药品的质量档案;

四、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五、负责不合格药品的检查确认和处理;

六、负责药品的购进、验收、储存、陈列、保管、养护、调配和临床药学工作;

七、负责搜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等药事管理工作。

主管药品质量负责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依法使用药品,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及时、方便;

二、在“质量第一”的思想指导下进行药品质量管理,组织本单位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对本单位所使用的药品质量负领导责任;

三、组织、督促有关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签发药品质量管理文件;

四、定期召开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保证药剂科有效行使职权;

六、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培训,保证职工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业

务素质和药品质量管理水平;

七、重视患者意见和投诉的处理,负责质量事故的处理、质量问题的解决和质量改进;

八、督促、检查各岗位履行质量职责,监督药品管理制度的落实;

九、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各项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实施和维护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主持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与考核工作;

十、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十一、负责药品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的组织工作;

十二、研究、部署、检查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实施奖惩;

十三、其它药事管理工作。

药剂科主任职责

一、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承担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在药品质量管理方面有效行使裁决权;

二、监督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做好记录;

三、在各部门的协助下,负责对职工进行质量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对药品养护工作的业务技术进行指导;

五、负责药品质量信息管理工作,督促有关人员定期收集药品质量信息和有关质量的意见、建议,组织传递反馈,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提供分析报告;

六、对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负责不合格药品报损前的审核及报损、销毁药品处理的监督工作,督促有关人员做好不合格药品的相关记录;

七、督促有关岗位或人员按月检查陈列或库存药品的质量状况,保证其符合规定要求;

八、定期检查药房或药库的环境及人员卫生情况,组织员工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九、负责指导、督促有关人员建立药品质量档案和收集质量标准;

十、负责指导、督促有关人员对各类质量记录、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保证各项质量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十一、协助领导召开药品质量分析会,做好记录,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填报质量统计报表和各类信息处理单;

十二、负责处理药品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对患者反映的质量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尽快予以答复解决;

十三、负责指导、督促有关人员收集、处理及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十四、其它药事管理工作。

药品购进人员职责

一、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保证购进药品质量;

二、杜绝购进假劣药品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对购进的药品质量负责;

三、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把好进货质量第一关;

四、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及购进药品的合法性,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

五、负责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六、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按规定明确必要的质量条款;

七、负责索取供货单位合法证照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等相关资料;

八、对购进药品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应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批号、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目;

九、了解供货单位的药品质量状况,及时反馈信息,为开展质量控制提供依据;

十、自觉接受药剂科主任的监督指导,不断提高法制意识和质量管理意识;

十一、及时收集分析所购进药品及同类药品的质量及市场情况,为“择优选购”提供依据。

十一、其它药事工作。

药品验收人员职责

一、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坚持质量原则,把好药品验收质量关;

二、负责按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逐批进行验收,有效行使否决权;

三、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拒收;

四、验收药品应在符合规定的待验区进行,普通药品应在到货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和需冷藏药品应在到货后半小时内完成验收;

五、按照规定,保证验收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六、验收时应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文件进行逐一检查,整件药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七、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要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要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八、验收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以及合法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验收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应标明法定的药品质量内容;

十、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十二、规范填写验收记录,做到字迹清楚、内容真实、项目齐全、批号及数量准确、结论明确、签章规范,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十三、其它药事工作。

药品保管养护人员职责

一、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在药剂科主任的技术指导下,具体负责陈列药品或库存药品的保管养护工作;

二、对现存药品养护保管质量负直接责任;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药品理化性能和储存条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正确有效的养护措施,确保药品的储存质量;

四、负责对现存药品定期进行养护检查,每月一次,并做好养护检查记录;

五、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缩短养护检查周期,加强养护;

六、养护检查中发现质量有问题的药品,应挂黄牌暂停使用,做好记录,同时报药剂科主任处理;

七、做好药房或药库温湿度监测管理工作,每日上、下午定时各一次对温湿度作记录;

八、根据气候环境变化,结合夏防、冬防计划,对中药饮片采取干燥、除湿、防虫等相应的养护措施;

九、负责对养护用仪器设备的管理、鉴定、维护工作,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

十、每月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和长时间储存药品的质量信息。

十一、其它药事工作。

药品处方调配审核人员职责

一、负责处方审核、配方、核对、发药以及用药指导等调配工作;

二、按药品性能或剂型分类陈列,做到药品与医疗器械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一般药品与特殊药品分开;陈列药品的存放,按药品的性能注意避光、防潮,发现有质量问题和用户有反映的药品要停止向患者提供,并立即报药剂科主任复验;

三、负责凭医师处方调配药品,无医师处方不得调配药品;

四、审核处方,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发药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妊娠禁忌、用药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六、调配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七、对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向患者提供;

八、拆零药品,调配时必须使用药匙将其装入卫生药袋,并写明品名、规格、用法、用量等内容;

九、对调配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药剂科主任处理;

十、完成处方调配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十一、对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

十二、对患者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报药剂科主任处理。

十三、定期或不定期咨询患者对药品质量及服务质量的意见,以改进自己的工作,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把好药品购进质量关,确保依法购进并保证药品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购进人员应经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药品购进工作。

三、坚持“按需进药,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药品购进的合法性和药品质量的可靠性。

(1)采购药品应选择合法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GMP或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对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单位档案;

(2)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并建立所使用药品的质量档案;

(3)对与本单位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制定的药品采购计划,应经药剂科主任审核。

五、采购药品应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采供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

六、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七、购进药品应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药日期等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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