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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余热制冷(工业余热利用技术)

2023-01-29 03:11:06服务与支持1

1. 工业余热利用技术

利用水源热泵技术进行热量提取,将矿井水增加 到所需要温度,在最低水流量情况下,水的温度更低,所以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利用采矿地区资源。

经过处理后的水可用于矿井防冻保暖,或者为员工生活提供热水和供热,不仅提高了矿 工的生活环境,更实现余热利用。在天气炎热时,也可以利用此技术获取冷水,多方面进行利 用。

将这些热量进行回收再利用,水作为好的媒介,可以更好地利用这些热量,对水进行加 热,以便供人们使用。升高水的温度更降低了空压机的温度,代替其散热机工作,更好地确保 机器的正常运行。与此同时,空压机可以提供稳定热量使水处于恒温状态,水在经过处理后可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供暖和提供热水等。不仅如此,更减少对资源的浪费,还做到余热资源 二次利用。

2. 工业余热利用技术分为

在余热回收利用中,需特别考虑下述几个方面。

(1)为了利用余热,不但要添加相应的回收装置,需要支出一笔投资,而且还要加大占地面积,增加运行管理环节。

因为,在能源管理中,企业的注意力首先要放在提高现有设备的效率上,尽量减少能量损失,绝不要把回收余热建立在大量浪费能源的基础之上。

如果企业单位回收损失能量,而不去发挥现有设备的运用效率是无法长远发展的。

(2)余热资源很多,不是全部都可以回收利用,余热回收本身也还有个损失问题。

在目前的技术和经济条件下,一部分是应该而且可以利用的,另一部分目前还难以利用,或利用起来不合算。

而且现在回收余热还没有一个标准,所以要完全实施是非常困难的。

一般地说,可连续利用的高温烟道气,有燃烧价值的可燃气体等可优先考虑回收的可能性。

(3)余热的用途从工艺角度来看基本上有两类:一类是用于工艺设备本身;另一类是用于其他工艺设备。

通常都是把余热用于生产工艺本身。

一方面回收措施往往比较简单,投资较少;另一方面,在余热供需之间便于协调和平衡,容易稳定运行。

例如,锅炉的高温烟道气要加热锅炉本身使用的燃料(煤、油、气),预热燃烧用的空气。或者加热锅炉给水时,只要锅炉正常运行,余热回收就不会停止,余热利用就连续进行,锅炉回收装置都可稳定地工作;当锅炉停止运行时,余热的回收与利用也随之停止了。

这种方法被许多电站和企业都重用了。

而如果把余热回收用在其他工艺设备上,回收与利用一定要配合好,因为它不容易储存,甚至不能储存。

这是因为,余热的多少随余能发生设备的运行条件而变化,余热供应一般不太稳定;发生能量需求变化时,余热发生设备不能随之变化,即余热回收与利用无法保持同步。

例如,余热锅炉就是这样,为了提高回收效果常采取两种方法:

一种是把余热锅炉作为辅助锅炉来使用,用主锅炉来进行调节;另一种是余热发电,利用电网起调节作用,我国不少企业就是这样做的。

化肥生产余热回收化肥企业“半水煤气”温度在350℃左右,余热回收时使用普通废热锅炉存在严重的堵、腐、漏、磨问题,设备寿命短,长的一年,短的几个月,严重时甚至造成系统停车损失。

热管余热锅炉的应用,成功地解决了上述问题,用户普遍反映阻力小、热效率高、使用寿命长,运行稳定可靠,使化肥企业“两煤变一煤”成为现实。

化工生产余热回收无机化工生产中,利用煤气做干燥、锻烧热源生产工艺较多,如磷酸盐中五钠聚合工段、冰晶石煅烧、白炭黑干燥等,在这些工艺中,都要求气源尽可能干净。

煤制气传统工艺是:煤、水、空气反应生成煤气,经双束管洗涤、降温,再经洗涤塔洗涤,然后除焦脱硫后,才可使用。

此工艺中,不仅煤气中的显热白白洗掉,还浪费了水电。

江苏某磷化工企业对一台煤气炉进行了余热利用改造。

改造中,只在双束管前加一台热管余热锅炉,煤气先回收余热降温后再进双束管,其他不变。

该煤气炉直径3000毫米,产气量5000~6000牛顿立方米,煤气温度350~550℃,回收的热量产生0.4兆帕的饱和蒸汽,用于干燥热源。

经实测产汽500~900千克,三四个月即可收回投资。工业窑炉余热回收国内水玻璃传统工艺是煤气做热源,纯碱和石英砂为原料,煅烧后产生350℃左右尾气直接排放。

石家庄某厂制定了改造方案,在原烟道上加一闸板,增加一旁路烟道并安装余热锅炉,回收的热量供采暖和洗浴,取得了显著效果。

在无机化工生产中,还有很多可利用热能白白耗掉,如钡锶盐煅烧尾气(温度500℃~600℃)、石灰窑尾气、五钠聚合炉尾气等,这些腐蚀性高灰尾气均适合应用热管技术,从而可实现节能降耗,减少污染。蒸汽的回收利用蒸汽是由锅炉生产的,由水到蒸汽的过程可以近似地看成一个连续的定压加热过程。对于过热蒸汽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水的定压预热过程,不饱和水加热到饱和水:二是水的定压汽化过程,从饱和水加热到完全饱和蒸汽;三是饱和蒸汽的定压加热过程,从饱和蒸汽加热到更高温度的过热蒸汽。在一个标准大气压下,水被加热到100℃时汽化,继续加热,水温不再变化,此时加入的热量全部转化到蒸汽当中。在热力学中把这两部分热量分别称为显热和汽化潜热。1千克水每升高1℃,需要加入的热量大约是4.2千焦,这部分热量叫显热。水从常温20℃加热到100℃,吸热量大约是340千焦。水在100℃时沸腾,此时获得的热量使水转变为蒸汽,1千克水转化为蒸汽需要输入的热量是2257千焦。这部分热量称为汽化潜热(或相变潜热)。可见一个大气压条件下汽化潜热比水的显热能量高得多。蒸汽所携带的总热量远大于同温度下饱和水包含的热量。若再继续加热,蒸汽温度又会上升,饱和蒸汽变成了过热蒸汽。从水蒸气的生成过程可以看到:压力越高,饱和蒸汽温度也越高;过热度越大,过热蒸汽的温度也越高。压力和温度是表征蒸汽特性的主要参数,参数越高,蒸汽的品位越高,做功能力越大。蒸汽还有这样一个特性,就是用过以后还可继续使用,用的次数越多,能量的利用就越充分。因此,使用蒸汽的热力设备,要根据蒸汽的压力和温度合理使用。品位较高的蒸汽,尽量多次利用,以发挥蒸汽的效能。例如,把参数较高的蒸汽,先用来背压发电,再去带动工业汽轮机做功,然后再加热产品或物料,最后用于蒸煮或供暖、供热水等。高温蒸汽只用于一般加热过程,就大材小用了。所以,为了有效地利用蒸汽,要根据不同的需要选择合适的蒸汽参数,用过的蒸汽不要轻易排掉,应想方设法继续使用,最好直到无法利用为止,尽量做到一汽多用的目的。有的企业改革了动力工艺,分级使用蒸汽,使高压蒸汽两次通过背压式汽轮机,再去用它加热,最后用于蒸煮,一汽四用。我国引进的大型化肥设备能源利用率很高,除了设备先进,自动化管理水平高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充分利用化学反应热和蒸汽能量。利用化学反应热生产的蒸汽先进入高压工业汽轮机,接着带动中压工业汽轮机与背压汽轮发电机,然后再用于各种加热工艺,这套设备的吨氨能耗和电耗都比我国普遍设备节能得多。蒸汽回收设备选择余热的利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热利用,即把余热当做热源来使用;另一种是动力利用,即把余热通过动力机械转换为机械能输出对外做功。余热与能量具有相同特性,可以相互转换,取得机械能、电能、热能、光能等,以满足各种不同的用途。在动力利用方面,主要是通过蒸汽、燃气、水力等设备带动水泵。风机、压缩机等直接对外做功,或带动发电机转换为电力。在热利用方面,可通过燃烧器、换热器、加热器等设备去预热燃料、空气、物料,干燥物品,加热给水,生产蒸汽,供应热水等。但是余热的动力回收和热利用都离不开换热设备。因此各种类型的热交换器乃是余热利用最主要和最基本的设备,按其用途来看,有余热锅炉、加热器(水、油或其他介质)、冷却器、冷凝器、空气预热器、蒸煮器、蒸发器、蒸馏器、干燥器等等。按其工作原理来看,最常用的是表面式(亦称间壁式)换热器、混合式(亦称直接接触式)换热器,以及蓄热器(亦称再生式)换热器,此外还有热管式换热器、热泵系统等,这是近年来正在开发应用的一种新型高效换热器,它具有很高的传热性能及其他一系列优点,是传统换热器的强大竞争对手,具有很大发展前途和生命力。

3. 工业余热利用的方式

余热发电是利用生产过程中多余的热能转换为电能的技术。这么说大家不好理解,我来举个例子吧:多年前,海螺集团前身宁国水泥厂为了节能环保而增加投资加装了一套余热发电项目,项目使用后,其发电不仅能解决厂区照明用电,而且使白白随烟囱排掉的水泥粉尘被收集起来成为散装水泥,这样不仅节省了厂区照明用电费用,还多出被收集的散装水泥予以销售,使企业产能增加了一成,最主要的是环保问题得到了根本性解决。您看是不是皆大欢喜呢?

余热发电不仅节能,还有利于环境保护。

4. 工业余热水再利用

看到这个问题,我想我是有资格回答的,我家用热水循环系统3年了。缺点:(1)温控模式(全天候都是热水),热水器会频繁点火,对于用水不频繁地家庭,这样反而是浪费,这样的家庭使用单次遥控或者按时间段启动功能比较好。优点:(1)节约时间,龙头一开,热水即来。(特别是冬天,先流两分钟的冷水想想都可怕,家里的老人小孩也容易感冒)。(2)节约水资源,也许流掉的这点水并不值多少,但节约毕竟是一种美德。(3)舒适的体验,说到底我们就是为了让生活舒适,像我下班回家喜欢先洗个澡,开龙头就有热水,这个feel比较爽。针对想要安装热水循环系统的朋友,我建议:(1)针对小户型(1个卫生间)或者虽然是大户型,但是卫生间距离热水器并不远的,都可以不用安装热水循环系统,不要听商家忽悠任何户型都装。(2)针对真正需要安装热水循环泵的大户型:(含别墅、洋房、跃层、或者有多个卫生间要同时使用的户型)基本都需要安装热水循环泵。 (3)针对出热水不超过2分钟的户型:可安装,也可不安装热水循环泵。你可以选择直接把冷水存起来冲厕所用,也可以安装热水循环泵后再次循环利用。 (4)针对大部分上班家庭:每天总会有几个频繁使用热水的时间段的情况(如早上6到7点,晚上8到9点),建议使用“按时间段启动功能”,而不是使用单次遥控或者恒温功能。(5)对于不知道如何选择热水循环泵的朋友,我建议用一能的热水循环系统,我家用了3年,感觉还不错。纯手打,望采纳!!!

5. 工业余热利用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

  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有关规定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第十条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二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热计量装置。

  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先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第十三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四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供热管理

  第十六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根据供热规模向设区的市或者省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十九条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条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用户。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第二十二条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由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的具体检测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制度,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第二十四条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和公平负担的原则。

  制定和调整热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

  第四章用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居民用户终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用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热价,按时向供热企业缴纳热费。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任何用热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

  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第三十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第三十二条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或者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分散燃煤锅炉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的;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

  (二)爆破作业的;

  (三)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

  第四十二条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供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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