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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2023-11-22 23:37:44工业知识1

一、最新整理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1条为规范我县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国有企业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县属、乡镇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采购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二、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五)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十五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第十六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二)质权已经实现的;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五)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第十九条 专利权在质押期间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条 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已经质押的专利权的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向专利权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8号发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三、知识产权申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切实维护学校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学生。本办法所指职务发明或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华北科技学院校名、标志、主楼群轮廓图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第五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六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七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等技术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第八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带出。在国外或外单位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除与接受单位另有协议外,专利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归学校所有。

第九条 在学校学习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临时聘用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学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所有或持有。上述人员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交回。各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转让。

第十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及调离的教职工,办理相关手续前必须将在学校从事科研工作所取得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全部技术资料交回学校。离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教职工,自离退休或离开学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的与在校期间承担的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有密切联系、或直接属于学校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归学校享有或持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一条 以“华北科技学院”名义设立机构或对外签署协议、合同时,必须经学校授权或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协议或合同中必须要有知识产权方面的约定。

第十二条 以“华北科技学院”名义申请知识产权,申请人所属教学单位对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出具审查意见,签字、盖章,科技管理处审核后,由申请人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知识产权过程中涉及的申请费、实审费、证书费、维持费、年费等所有费用均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四条 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必须在科技管理处登记、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的名称、校标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统一使用的标志均为学校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华北科技学院”“NORTH CHINA INSTITUTE OF SCIENCE & TECHNOLOGY”以及学校的标志等,学校依法享有专用权。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个人应积极保护学校知识产权,有权监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校内外单位或个人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知识产权有关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损害学校其他知识产权权益,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科技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华北科技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校政字〔2014〕72号)同时废止

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2008年1月编辑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朱雪忠。

本书从专利管理、商标管理、著作权管理、商业秘密管理、知识产权纠纷管理、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等方面详细系统地论述了企业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管理。本书理论论述深入浅出,国内外企业案例丰富翔实,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必备用书,也是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必备资料。

五、企业账户管理办法?

1、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2、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3、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

4、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帐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5、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六、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是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经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2月12日发布,自2011 年5 月1 日起施行。

七、企业诉求管理办法?

1、目的

1.1 确保员工的投诉有合理的申诉和处理渠道。

1.2 公平、快速的处理员工对公司或个人的投诉。

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部门与各岗位员工

3、 权责

3.1行政部负责员工申诉信息的收集、传递与调查结果管理归口工作;

3.2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员工诉求的评判与最终裁定。

4、操作程序:

4.1有下列条件可以通过申诉寻求公平对待;

4.1.1在工作中受到同事间的人格侮辱或肢体侵犯;

4.1.2对个人所得感到疑问;

4.1.3对现行管理提出合理的建议未被采纳;

4.1.4觉得管理者对自己有不公平的行为或举止。

4.2员工诉求的方式

4.2.1需书面形式陈述(须有签名)投递总经理信箱;

4.2.2可书面形式陈述(须有签名),直接交至总经理办公室;

4.2.3书面形式陈述(须有签名),交至自认为可以得到公平对待的管理人员。

4.3受理员工诉求

4.3.1员工诉求由行政部在一周内完成受理、调查及反馈工作。

4.3.2如果当事人对诉求的回复或解决不满意,可以在随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涉及的问题和事 实书面反映到总经理办公室,寻求更深层的诉求,总经理办公室的裁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4.3.2任何形式的员工投诉,必须在接受诉求日起一个星期内,将调查结果或最终裁定反馈到诉 求员工的当事人,并确定诉求人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

4.4所有员工投诉均由行政部负责造册登记,适时提取相应的管理数据或管理依据,以利公司管理进一步得到完善。

4.5 所有诉求均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对事不对人的原则进而处理。

4.6凡经查属实,所诉求为散播谣言、捏造事实、搬弄是非者,公司有权对诉求当事人进行调岗、降职或辞退的处置。

八、企业字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九、企业评级管理办法?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资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

第三条 企业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服务专业机构根据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履行严格的评级程序,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研究分析后,就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能力、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实行由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监管、社会力量参与,各负其责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级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按照自愿原则进行。

第二章 信用评级方法和内容

第六条 中心按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审慎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确保信用评级的科学性。

第七条 评级要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八条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对受评企业全面考察宏观经济背景、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发展趋势、监管运行环境、企业基本素质、企业竞争地位、法人治理机制、经营和履约能力、现金流及偿债能力、特殊事件风险等。

第九条 中心将按不同行业与开展工作需要分别制定相应的评级体系、方法和标准。

第十条 评级机构向受评企业及相关部门征集但不限于如下信用信息:

(一)基本信息:工商注册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各种特别许可信息、资格认定证等信息;

(二)生产经营和纳税信息:主要产品、业务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信息等;

(三)财务和资信信息:财务数据、会计核算方法和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等;

(四)无形资产信息:各种奖励情况、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信息;法定代表人主要简历和荣誉记录等;

(五)不良行为信息:偷、逃、骗、抗税信息;制假、贩假信

息;虚假出资信息;恶意逃废债务信息、受行政处罚信息等;

(六)其他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级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级的基本程序:

(一)评级机构与受评企业签订“信用评级委托合同书”,并交纳评级技术服务费;

(二)信用评级工作进入网络工作平台申请受评企业信用档案编号;

(三)受评企业按合同规定向信用评级机构提供所需的真实、完整的有关资料、报表,支付评级费用;

(四)评级机构收到受评企业资料、报表后,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评级体系、方法和标准对信用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对受评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的现场进行调查和核实;

(五)评级机构将搜集宏观、行业等与受评企业有关的信息资料,经分析判断后撰写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六)召开信用评级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七)评级机构向受评企业反馈评级结果和评级报告。如企业有充分理由认为评级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评级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受评企业对复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要求评级机构再评,受评企业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评级

机构将不接受受评企业的复评或再评申请;

(八)评级机构向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报送评级结果,中心对受评企业评级结果在有关媒介上向社会公示;

(九)对公示公告无异议的,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授牌;

(十)在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对发生的失信违约等情况足以影响信用等级变化的企业,中心取消其已获得的信用等级,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四章 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三等九级,分别用AAA、AA、

A、BBB、BB、B、CCC、CC、C等符号表示,目前评级工作只受理和公示A级及以上级别,含义如下:

AAA级:信用卓越。企业信用程度高、债务风险小。该类企业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优良,各项指标明显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经济效益明显,发展前景广阔,清偿支付能力强,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极小,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极小。

AA级:信用优良。企业信用程度较高,债务风险较小。该类企业资金实力较强,资产质量较好,主要指标明显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经营状况较佳,盈利水平较高,经济效益稳定,发展前景较为广阔,有较强的清偿与支付能力。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

A级:信用尚佳。企业信用程度良好,在正常情况下偿还债务没有问题。该类企业资金实力、资产质量尚可,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行业中上等水平,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但是可能存在一些影响其未来经营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进而削弱其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BBB级:信用较好。企业信用程度一般,偿还债务的能力一般。该类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一般,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行业中等水平,但其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易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偿债能力有波动。

BB级:信用一般。企业信用程度较差,偿债能力不足。该类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差,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行业中偏下水平,未来发展前景不明朗,清偿与支付能力不佳,容易受到不确定因素影响,有风险。该类企业具有较多不良信用纪录,含有投机性因素。

B级:信用较差。企业的信用程度差,偿债能力较弱。该类企业一旦处于较为恶劣的经济环境下,有可能发生逃债,风险较大,但目前尚有能力还本付息。

CCC级:信用很差。企业信用很差,企业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很弱。该类对投资者投资安全保障较小,存在重大风险和不稳定性,几乎没有偿债能力。

CC级:信用极差。企业信用极差,企业已处于亏损状态,对投资者而言具有高度的投机性,没有偿债能力。

C级:没有信用。企业无信用,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本息,亏损严重,频临破产。

第十三条 等级控制标准:

(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为A级及以上:

1、上年度工商年检为B级的;

2、上年度经营性亏损,本年度扭亏无望的;

3、近二年内被税务机关处罚的;

4、近二年内因产品或服务质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5、法定代表人被判刑出狱未满一周年的;

6、未制订本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或对重点要害部位未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的;

7、创立不足一周年的;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为AA级及以上:

8、近三年有非客观原因造成合同违约的;

9、近三年法定代表人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职工违法率超过千分之十,或犯罪率超过千分之三的;

10、近二年有欺骗消费者行为被有关部门记录的;

11、近二年有拖欠职工工资的,或近二年有劳资纠纷并负有责任的;

12、近二年有逾期贷款及欠息的;

13、近一年单位内部发生10万元以上侵财型案件和恶性案件,或万元以上侵财型案件超过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或刑事案件数超过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五的;

14、近一年治安案件数超过职工总数的千分之十的;

15、近一年单位内部发生影响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敏感时期有重点人员滋事事件;

16、近一年单位内部发生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

17、近一年内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18、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缺陷的,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不健全及职责不明的;

19、创立不足二周年的;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为AAA级:

20、近三年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侵权责任事件的;

21、近三年平均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

22、近三年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3、有环境污染,治理未达标的;

24、创立不足三周年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受此限)。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对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建立企业信用档

案;提供社会公众公开查阅、查询。

中心对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如发现企业在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中心认定或重新认定该企业为CC或C级,并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

第十六条 未取得企业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伪造等级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心予以记录并存档,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信用评级的申报。

第十七条 已取得企业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冒用较高等级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自律组织应予以记录并存档,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申报。

第十八条 企业自取得信用等级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会及时对该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再次认定:

(1)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2)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3)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 中心向社会公示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

中心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企业有关情

况。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实行统一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由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组织进行,每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可以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认定三年有效。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年检时进行更换。获证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中心备案;中心对获证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每三年进行一次换证检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在组织认定推荐过程中不收费用。按照市场机制,本着自愿原则,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技术服务费由申报企业自行协商负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十、最新个人储蓄管理办法?

法律规定:

①个人存款实行实名制,凭存款人身份证件开设储蓄或结算两种账户;

②商业银行应为个人储蓄存款保密,除司法机关依法办案需要外,商业银行不接受他人的查询,不得冻结和擅自扣划个人存款;

③商业银行破产、终止清算时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④个人存款利息收入由商业银行代为扣缴5%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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