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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工程师必备的技能有哪些?

2024-01-08 01:14:13工业知识1

质量工程师职位描述 从事技术质量和服务质量等的研究、管理、监督、检查、检验、分析、鉴定等。

(1)进行产品质量、质量管理体系及系统可靠性设计、研究和控制;

(2)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3)进行质量的检查、检验、分析、鉴定、咨询;

(4)进行产品认证、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审核员和评审员注册、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考核等合格评定管理;

(5)调节质量纠纷,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分析;

(6)研究开发检验技术、检验方法、检验仪器设备;

(7)制定质量技术法规并监督实施;

(8)设计、实施、改进、评价质量与可靠性信息系统。【质量工程师考试】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适用对象为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分初级和中级两个级别。取得初级资格,作为质量专业岗位职业资格的上岗证,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工程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作为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质量工程师职务。

2000年12月,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国家开始实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的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6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考试时间

2009年质量工程师考试时间为2009年6月21日,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级别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6月21日

中级

上午9∶00-12∶00

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下午2∶00-5∶00

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初级

上午9∶00-12∶00

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下午2∶00-5∶00

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考试科目设置

初级和中级考试各设2个科目。具体是: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各科试卷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各考试科目试卷全部由客观题组成,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编辑存储功能)。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带稿纸。

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遵纪守法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二)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博士学位。

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对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可免试《质量专业相关知识》或《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科目。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质量职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应届毕业生参加质量职业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

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一般为1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管理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到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

考试大纲

第一章 概率统计基础知识

一、概率基础知识

1.掌握随机现象与事件的概念

2.熟悉事件的运算(对立事件、并、交及差)

3.掌握概率是事件发生可能性大小的度量的概念

4.熟悉概率的古典定义及其简单计算

5.掌握概率的统计定义

6.掌握概率的基本性质

7.掌握事件的互不相容性和概率的加法法则

8.掌握事件的独立性、条件概率和概率的乘法法则

二、随机变量及其分布

(一)随机变量及随机变量分布的概念

1.熟悉随机变量的概念

2.掌握随机变量的取值及随机变量分布的概念

(二)离散随机变量的分布

1.熟悉离散随机变量的概率函数(分布列)

2.熟悉离散随机变量均值、方差和标准差的定义

3.掌握二项分布、泊松分布及其均值、方差和标准差以及相关概率的计算

4.了解超几何分布

(三)连续随机变量的分布)

1.熟悉连续随机变量的分布函数和概率密度函数

2.熟悉连续随机变量均值、方差、标准差的定义

3.掌握连续随机变量在某个区间内取值概率的计算方法

4.掌握正态分布的定义及其均值、方差、标准差,标准正态分布的分位数

5.熟悉标准正态分布表的用

6.了解均匀分布及其均值、方差与标准差

7.熟悉指数分布及其均值、方差和标准差

8.了解对数正态分布及其均值、方差和标准差

9.熟悉中心极限定理及其样本均值的(近似)分布

三、统计基础知识

1.掌握总体与样本的概念和表示方法

2.熟悉频数(频率)直方图

3.掌握统计量的概念

4.掌握样本均值和样本中位数概念

5.掌握样本极差、样本方差、样本标准差和样本变异系数概念及计算方法

6.熟悉抽样分布概念

7.熟悉t 分布、χ2分布和F分布的由来

四、参数估计

(一)点估计

1.熟悉点估计的概念

2.掌握矩法估计方法"

3.熟悉点估计优良性的标准

4.熟悉二项分布、泊松分布、指数分布、正态分布参数的点估计

(二)区间估计

1.熟悉区间估计(包括置信水平、置信区间)的概念

2.熟悉正态总体均值、方差和标准差的置信区间的求法

3.了解比率p的置信区间(大样本场合)的求法

五、假设检验

(一)基本概念

1.掌握原假设、备择假设、检验统计量、拒绝域、两类错误、检验水平及显著性的基本概念

2.掌握假设检验的基本步骤

(二)正态总体参数的假设检验

1.掌握对正态总体均值的检验(总体方差已知或未知的情况)

2.掌握对正态总体方差的检验

3.熟悉比率p的检验(大样本场合)

第二章 常用统计技术

一、方差分析

(一)方差分析基本概念

1.掌握因子、水平和方差分析的三项基本假定

2.熟悉方差分析是在同方差假定下检验多个正态均值是否相等的统计方法

(二)方差分析方法

1.掌握单因子的方差分析方法(平方和分解、总平方和、因子平方和、误差平方和,自由由度、F比、显著性)

2.了解重复数不等情况下的方差分析方法。

二、回归分析.

(一)散布图与相关系数

1.掌握散布图的作用与做法

2.掌握样本相关系数的定义、计算及其检验方法

(二)一元线性回归

1.掌握用最小二乘估计建立一元线性回归方程的方

2.掌握一元线性回归方程的检验方法

3.熟悉一元线性回归方法在预测中的应用(三)了解可化为一元线性回归的曲线回归问题

三、试验设计

(一)基本概念与正交表

1.了解试验设计的必要性

2.熟悉常用正交表及正交表的特点

(二)正交试验设计与分析

1.熟悉使用正交表进行试验设计的步骤

2.掌握无交互作用的正交试验设计的直观分析法与方差分析法

3.熟悉贡献率的分析方法

4.了解有交互作用的正交试验设计的方差分析法

5.熟悉最佳水平组合的选取

合格标准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65号)精神,现将2008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如下:

专业名称级别科目名称试卷满分合格标准质量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170102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170102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15090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15090

全国质量工程师考试科目代码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考试。考试代码设置如下:

类别级别专业科 目05.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3.中级01.考一科2.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资格考试 02.考二科1.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2.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4.初级01.考一科2.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02.考二科1.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2.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考试管理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考试有关信息代码不变。

成绩管理办法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质量专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和"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司,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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