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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电力线路工程现场勘察的主要内容?

2024-01-23 16:16:28工业知识1

参考一下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规范现场勘察工作,保证施工、检修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有关施工、检修作业项目在进行作业前应严格执行现场勘察制度,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各发、供电单位。

   第二章 应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

   第四条 在电力线路上进行以下作业:

   1.电力线路杆塔组立、拆除工作;

   2.电力线路线路紧、撤导地线工作;

   3.在电力线路(杆塔)上进行的革新、实验、科研项目;

   4.涉及两个及以上二级单位联合停电作业;

   5.除带电测试绝缘子、220kV带电更换绝缘子工作以外的66kV及以上线路带电作业;

   6.送电专业同杆塔架设的双回(多回)线路,其中一回线路停电的复杂作业;

   7.配电作业填用线路(电缆)第一种工作票、带电工作票的工作;

   8.事故抢修;

   9.配电作业涉及两个及以上多电源供电区域的停电作业(含有电源联络线供电、停电区域内有自备电源或双电源供电客户的区域);

   10.在带电杆塔上架设通讯光缆或其它线缆等工作;

   11.新建电力线路的施工作业。

   第五条 以下变电施工、检修作业需进行现场勘察:

   1. 66千伏及以上主设备大修、改造;

   2.设备改进、革新、试验、科研项目的施工作业;

   3.一次变电所1台主变停电且主变回路有作业,4回及以上66千伏进线的二次变电所66千伏母线停电作业;

   4.改变设备及系统结线方式和运行参数的工作项目;

   5.变电所二次回路安装、改动、更新及设备不停电进行二次回路测试工作,更换或改动保护及自动装置工作;

   第六条 联合作业项目,外单位或本单位多经企业进入系统内运行设备或运行区域内的作业项目。

   第七条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勘察的其他检修作业。

   第八条 进行上述施工和检修作业前,施工、检修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认真填写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勘察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设备运行管理单位配合。

   第三章 现场勘察的内容

   第九条 现场勘察应查看现场施工(检修)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等。现场勘察结果记录在现场勘察记录中。

   第十条 现场勘察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 勘察现场施工(检修)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及设备、保留的带电部位以及并架或邻近、交叉带电设备,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地形及其他危险点等,并初步确定作业方法;

   2. 施工(检修)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及设备,接线方式,杆塔号、导线规格;

   3. 并架(邻近)带电的设备、临近公(铁)路、建筑物、河流、电力(通信、路灯)线路的位置;

   4. 接地线装设位置;

   5. 杆(塔)组立的拉线、地锚,紧、撤线时装设的临时接线,起重机械、牵引机械的位置等;

   6. 画出交叉跨越公(铁)路、建筑物、河流、电力(通信)线路示意图;

   7. 画出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路情况及双电源供电方式示意图;

   8. 施工(检修)车辆、机具需要经过的道路和进出通道的情况;

   9. 其它影响施工(检修)作业的危险因素。

   第十一条 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制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现场勘察记录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部门、班组)应填写勘察负责人所在单位(部门、班组)名称,若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则将现场勘察记录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交运行单位(部门、班组)保存。

   第十三条 工作地段示意图应符合现场实际,标明停电线路(设备)双重名称、电压等级、停电范围、保留带电部位、采取的安全措施(接地线位置)、应拉开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熔断器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工作范围一次接线图应符合现场实际,标明停电设备双重名称、电压等级、停电范围、邻近保留带电间隔、接地线位置、应拉开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熔断器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电力线路(电缆)施工、检修作业现场如有交叉、临近电力线路或其它线路、道路(河流)情况,应填写在现场勘察记录中并根据情况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电力线路(电缆)检修、施工作业进行现场勘察时,还应检查杆塔、拉线基础情况;检查双电源、自发电、小水(火)电情况,并详细做好记录,采取安全措施。检查符合标准应填写“无”。

   第十七条 现场勘察记录应按顺序编号,每月进行装订、保管。

   第十八条 现场勘察负责人、参与勘察人员的签名应由本人填写,其它人员不得代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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