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场所标准要求?
<h2>一、危险作业场所标准要求?</h2><p>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1、在有限空间危险作业进行过程中,应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检测。
2、作业时所用照明应使用12伏以下的安全灯,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3、发现可能存在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时,检测人员应同时使用有害气体检测仪表、可燃气体测试仪等设备进行检测。
4、检测人员佩戴隔离式呼吸器,严禁使用氧气呼吸器;
5、 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性粉尘存在的作业现场,所有的检测仪器,电动工具,照明灯具等,必须使用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要求的防爆型产品。
6、在危险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7、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8、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9、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
10、当发现缺氧或检测仪器出现报警时,必须立即停止危险作业,作业点人员应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1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设置警示标志。
13、在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具、梯子、绳缆以及其它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14、在通风条件差的作业场所,如地下室、容器内等,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将灭火器放置牢固,禁止随便启动,防止二氧化碳意外泄出,并在放置灭火器的位置设立明显的标志。
15、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如油罐、反应塔、储罐、锅炉等)内部作业时必须严密关闭阀门,装好盲板,并在醒目处设立禁止启动的标志。</p><h2>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通道要求标准?</h2><p>在人员密集场所都需要设置消防安全通道,门口不能上锁,不能封闭,不能堆积物品,要保持畅通。要配置灭火器材,要在醒目处设立提示标识,有易燃易爆物的要高度警惕意外事故的发生,从业人员或者是工作人员必须要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报火警,避免发生火灾后惊慌失措,耽误了救火的最佳时机。</p><h2>三、娱乐场所消防要求标准2020?</h2><p>娱乐场所管理条例</p><p>国务院令第732号</p><p>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p> 总理 李克强</p><p> 2020年11月29日</p><p>娱乐场所管理条例</p><p>(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p><p>第一章 总则</p><p>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p><p>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p><p>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p><p>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p><p>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p><p>第二章 设立</p><p>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p><p>(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p><p>(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p><p>(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p><p>(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p><p>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p><p>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p><p>(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p><p>(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p><p>(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p><p>(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p><p>(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p><p>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p><p>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p><p>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p><p>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p><p>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p><p>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p><p>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p><p>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p><p>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p><p>第三章 经营</p><p>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p><p>(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p><p>(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p><p>(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p><p>(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p><p>(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p><p>(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p><p>(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p><p>(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p><p>(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p><p>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p><p>(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p><p>(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p><p>(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p><p>(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p><p>(五)赌博;</p><p>(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p><p>(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p><p>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p><p>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p><p>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p><p>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p><p>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p><p>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p><p>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p><p>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p><p>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p><p>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p><p>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p><p>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p><p>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p><p>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p><p>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p><p>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p><p>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p><p>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p><p>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p><p>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p><p>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p><p>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p><p>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p><p>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p><p>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p><p>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p><p>第四章 监督管理</p><p>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p><p>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p><p>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p><p>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p><p>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p><p>第三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p><p>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p><p>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p><p>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p><p>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p><p>第三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p><p>第四十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p><p>第五章 法律责任</p><p>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p><p>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p><p>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p><p>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p><p>(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p><p>(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p><p>(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p><p>(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p><p>(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p><p>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p><p>(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p><p>(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p><p>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p><p>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p><p>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p><p>(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p><p>(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p><p>(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p><p>(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p><p>(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p><p>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p><p>(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p><p>(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p><p>(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p><p>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p><p>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p><p>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p><p>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p><p>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p><p>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p><p>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p><p>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p><p>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p><p>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p><p>(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p><p>(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p><p>(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p><p>(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p><p>(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p><p>第六章 附则</p><p>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p><p>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p><p> </p><p><h2>四、梁的拉钩放置要求?</h2><p>按GB50010-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构造要求,梁的腹板高度≧450的应设腰筋,此时才有设置拉钩的发生,其直径不小于8是参照GB50007-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8章‘基础构造钢筋直径不得小于8mm...’。间距设置不大于450。关于地基梁的拉钩未见专门的条文。这是结构师的职责,施工人员只有职责照图施工。</p><h2>五、密集场所的标准?</h2><p>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p><p>公共娱乐场所主要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沐浴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p><p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p><h2>六、留置场所的建设标准?</h2><p> 留置室建设标准一般是各省纪委监察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进行制定的,全国各地对留置室的建设标准要求不一,但是总的来说,在房间的软包环境都需具备安全、环保、阻燃、防撞的要求,同时接通水电、但是水电需要隐蔽式安装。</p><p> 纪委监察委可根据自身的要求定位不同,对留置室、谈话室、走读室、讯问室进行有区别的内部建设。</p><h2>七、避难场所的标准距离</h2><p>高层建筑要求设置避难层的条件是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对于避难层设置的具体规范条文如下:</p><p>《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3 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p><p>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p><p>2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p><p>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²计算。</p><p>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p><p>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p><p>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p><p>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p><p>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p><p>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p><p>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p><p>而对于住宅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31条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p><p>从上面的规范条文可以看出,第一个避难层距离地面大概是50米,而高层住宅的层高大概在2.8米,50÷2.8= 17.86层,去掉尾数是17层,则避难层就位于18层,也就是说该高层住宅的第一个避难层是18层,其余的避难层可以类推。</p><p>从规范条文中可以看出,避难层除了可以兼作设备层外,不得作为其它用途,所以避难层是不可以住人的。</p><h2>八、公共场所与私营场所的用电标准?</h2><p >6月11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广东省公共场所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系列地方标准》,为规范公共场所涉电装置、防范汛期积涝触电事故等提供科学指引,这是国内首个针对公共场所用电设施的安全标准。(6月12日《南方日报》)</p><p>公共场所用电设施安全关乎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尤其是汛期涉水触电事故,直接反映出公共场所用电设施安全不规范问题。根据媒体报道,去年夏季,广东连续大雨发生多起触电事故。不难想象,城市路面积水,行人蹚水过街,若裸露的电线浸泡在水中,极易发生触电事故。故此,公共场所用电设施安全不容小觑。</p><h2>九、规范怎样要求水泥垫块的放置?</h2><p>垫块放置间距以保证钢筋与模板分离为准;间距300-800mm左右。在道路施工中,水平面放置水泥垫块每平方米不少于6个,竖直放置垫块每平方米不少于4个;在框架建筑中应该分不同的情况而定,柱各面垫块大约间距1米;剪力墙垫块大约0.5——1米;板用垫块也就0.5米左右;在楼房使用中垫层一般采用C7.5或C10素混凝土。当有垫层时为40mm;无垫层时为70mm。垫层两边应伸出底版各50mm。根据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规定,梁、柱的保护层最小厚度为25mm。板和墙保护层厚度为10-15mm。 </p><h2>十、烘干机放置的位置要求?</h2><p>烘干机放置的位置需要满足特定要求。因为烘干机在工作时会产生热量和潮气,所以需要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不要靠近易燃物品或水源。此外,烘干机需要水和电源,需要保证有足够的空间放置和接入水、电源。如果安装不当,会发生火灾或烘干效果不佳的情况。为了确保家庭安全和烘干效果,烘干机的放置必须严格遵守要求。在安装烘干机时,需要选择靠墙而不是放置在角落的位置,因为烘干机工作时需要排出气流。如果放置在角落,气流无法正常排出,会导致热量和潮气停滞在烘干机内部。此外,需要确保烘干机的排气管道和出风口畅通无阻,否则也会影响烘干机的工作效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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