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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修改的法律法规? 西瓜农药管理?

2023-12-19 16:49:35农业知识1

一、2018修改的法律法规?

2018年共修改38部法律

 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在北京召开。记者从会上了解到,2018年共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38部,修改行政法规28部、废止5部。

同时,各部门按照《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任务,报送法律法规送审稿55件,完成计划外立法项目20项。完成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等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分5批起草一揽子修改、废止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等。组织完成制约新动能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共清理5万余件规章文件。

二、西瓜农药管理?

追膨瓜肥。膨瓜期应重施钾肥,配以适量氮肥,可施用磷酸二氢钾,尿素,或复合肥,也可适当施用腐熟的油饼、鸡粪、猪粪等有机肥以提高西瓜品质,施肥可选择一次性追肥或分两次追肥,可采用穴施,同时适当灌水。

合理灌溉。膨瓜期的西瓜需要足够的水分,但是灌水一定要适量且均匀,一般5-7天灌水一次,以始终保持土壤见干见湿为宜,此时若土壤先干后湿极易出现裂瓜的情况,因此一定要小水勤浇,保持湿度均匀。

通风调控。膨瓜期在棚温高于28℃时开始通风,棚温低于26℃时结束通风。具体可根据棚内西瓜长势和外界天气情况判断,西瓜长势较旺适当延长通风时间以控制长势,也可喷施智控促花王进行调控。长势较弱时可适当缩短通风时间,促进西瓜生长。外界气温较高、光照较强时可适当延长通风时间,避免棚内温度过高,气温较低或外界是阴雨天气时应缩短通风时间,或采用短时多次通风的方法,避免棚内湿度过大、温度过低。

病害防治。膨瓜期主要病害有枯萎病、蔓枯病和炭疽病等。应做到早发现,早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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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药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四、桃树管理用什么农药?

桃树在不同阶段使用的药物也是不一样的,在桃树萌芽前主要使用新高脂膜进行杀菌、防病的作用。在桃树开花之前要喷洒氧化果乐预防蚜虫,并喷洒多效挫促进桃树花芽分化。在桃树开花之后可以使用敌敌畏对红颈天牛幼虫进行清除。

一,萌芽前打药

在桃树萌芽之前,应当喷洒一些杀菌剂,选择新高脂膜进行喷洒即可,做到窒息性杀菌、预防病害感染、避免溃烂、溃疡等多种皮层病症。

二,开花前打药

在桃树开花之前,发现病害后需及时喷洒药物进行防治,发现流胶需要及时刮除,同时还要做好蚜虫的预防,选择40%氧化果乐进行喷洒。在植株开花之前还可以喷洒多效挫溶液,促进植株花芽的分化,促进桃树结果。

三,花谢后打药

在桃树花谢之后,需要对红颈天牛幼虫进行清除,可以使用浸有敌敌畏溶液的棉球堵塞虫孔,也可以使用新高脂膜与杀菌剂混合喷洒,起到杀菌消毒的作用,提高果树的抵抗力。

四,桃树打药时间

在进入3~4月份之后,气温慢慢的回升,此时各种病菌以及害虫就开始活动了,此时就要做好对病虫害的预防。另外,桃树开花期间不能喷洒药物,很容易影响到植株正常开花。

五、甜柿子农药的管理?

1、病害防治:甜柿的主要病害有炭疽病、角斑病、灰霉病等,应以预防为主,栽前搞好苗木消毒,冬季做好清园工作。炭疽病和角斑病可喷70%甲基托布津500倍液防治;灰霉病可在发病初期喷50%多霉清1000倍液防治,若加50%速克灵4500倍液,则效果更佳。

2、虫害防治:防治柿蒂虫可于5月上旬,在树冠下地面撒施4%敌马粉剂0.5kg,以毒杀越冬幼虫,幼虫初期喷20%杀灭菌酯乳油3000倍液;刺蛾可在幼虫发生期喷洒2.5%溴氰菊酯3000倍液防治;蚧类害虫可在幼虫发生期喷40%速扑杀1000倍液防治。

六、剧毒农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限制区域销售使用管理的剧毒、高毒农药品种名单见附件。

第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整建制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第四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第五条在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以外的地方,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定点经营的布局和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农药3年以上,且未出现违法行为。

(二)有2名以上植保或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的经营人员,或者2名以上具有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技能证书的技术人员。

(三)农药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且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场所,农药零售商的仓储面积应在30平方米以上、农药批发商的仓储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营业场所与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不能同时经营日用百货、食品、饮料、饲料等商品。

(四)有剧毒、高毒农药经营专柜,有与允许经营证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张贴公布有关剧毒、高毒农药经营管理规定、国家禁限用农药名录、经营管理制度等,有实名购买农药存录资料的微机等设备。

(五)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有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的承诺书,有农药告知名录通知书并在店内张贴公示,台账管理规范。

第七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

第八条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由农药经营者回收后送交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销毁。

七、农药兽药管理办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5号)

2 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3 兽药管理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26号)

5 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6 农药管理条例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27号)

8 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

9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八、杨梅管理用什么农药?

1、褐斑病

杨梅果实采收前7-10天,选用70%甲基托布津800倍液、50%多菌灵1000倍液、65%代森锰锌600倍液喷雾,喷一次即可;采果后,使用1:2:200的波尔多液喷雾1次。

2、癌肿病

可用刀将肿瘤削掉后,使用“抗菌剂402”50倍液或硫酸铜100倍液,对伤口进行消毒。另外,春梢抽生前需要喷1次1:2:200波尔多液。

3、枯叶蛾

第1代幼虫孵化期,可用苏云菌杆菌、杀虫剂等生物农药进行防治。第2代幼虫孵化期,可选用2.5%功夫菊酯乳油3000-4000倍液、20%杀灭菊酯乳剂2000倍液喷雾防治。

4、卷叶蛾

在5-6月发生期,可用青虫菌、杀虫剂等进行防治,不能使用剧毒农药。在7-8月份第2代幼虫危害期,可用90%敌百虫1000倍液或50%杀螟松乳剂1500倍液进行防治。

九、农药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六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 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一)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二)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三)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 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时,其研制者、生产者或者向中国出售农药的外国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药样品,并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农药登记要求,提供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化学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推荐的农药管理专家和农药技术专家,组成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国务院农业、化学工业、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作出评价。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第十条 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的,其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提供农药样品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第三章 农药生产

  第十一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 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第十六条 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四章 农药经营

  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第十九条 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第二十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药储备工作。

十、黄豆管理怎么打农药?

防除禾本科杂草药剂多为高选择性内吸传导型除草剂,对黄豆较安全,施药时期对药效影响较大。除阔剂多为触杀型除草剂,黄豆不同生育期对药剂敏感程度不同,除影响药效外,还涉及到对黄豆的安全性。

一般在黄豆子叶期(两片豆瓣刚出土期)不能用药(异噁草松除外);

黄豆一片复叶期可选用异噁草松、灭草松、氟磺胺草醚;

黄豆两片复叶期可选用异噁草松、氟磺胺草醚、灭草松、三氟羧草醚、乙羧氟草醚等药剂。

一般施药时期均不能晚于黄豆3片复叶期,特别是如果在黄豆2片复叶期后使用三氟羧草醚,黄豆叶片接触药剂面积大且对药剂的抗性减弱,会加重药害,造成生育期拖后,贪青、晚熟。

苗后除草剂施药时期在稗草3-5叶期、阔叶杂草2-4叶期(一般株高5厘米左右),防除鸭跖草必须在3叶前,3叶后已难防除。

施药过早,杂草出苗不齐,后出杂草接触不到药剂不能被杀死;

施药过晚,黄豆的抗性减弱,杂草抗性增强,防除难度增大,需增加用药量,既增加了成本,又容易造成药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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