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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殖相关政策条例?

2023-12-30 12:36:48农业知识1

一、农村养殖相关政策条例?

农村养殖现在确实有相应的政策,虽然国家也比较扶持养殖行业,但是对于养殖用地却有着指定的要求,比如不能在养殖用地的基础上建立于农田的位置上。因为我自己家里就搞了小的养殖,虽然工商那边没有特殊的要求,也没有要求必须办理什么相应的资格证,但是在批养殖基地时却只允许在荒地上建造房子,所以农田位置就是不允许建造养殖基地的

二、2019农业物联网相关政策?

强化农业科技推广,实施智慧农业工程,推进农业物联网试验示范和农业装备智能化。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史上最严,明确规定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以及网络食品交易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安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三、关于农村低保户相关政策?

、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1、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虽然拥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纳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

3、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

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2、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4、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5、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

6、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7、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的。

四、不能够享受低保的范围

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虽然低保钱不多,但是有很多人爱占小便宜,想尽办法获取低保,而真正应该享受的却没有,这真的好吗?

二、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如果你只是因为懒,本身是有劳动力,年轻力壮的,但是不想干活不想吃苦,也不种地,只是坐等天上掉馅饼的,有机会学习更多的技能你也不去找活,低保是绝对不能养这样的懒汉。低保就应该给真正需要的人。

三、法定赡养(抚养、扶

四、关于合肥农村增减挂相关政策?

1、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

3、安置补助费

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

五、农业农村部今年都有哪些农业补贴政策?

一、农业补贴确定为十二大类 2018年的农业补贴范围依旧按照2017年出台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来施行,包括十二类补贴:(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2)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3)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补贴;(4)适度规模经营补贴;(5)农机购置补贴;(6)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补贴;(7)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补贴;(8)畜牧水产发展补贴;(9)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补贴;(10)农业结构调整补贴(包括粮改豆、粮改饲、耕地休耕等);(11)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补贴;(12)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玉米、大豆种植者补贴。

(玉米补贴还在哦) 二、补贴对象锁定三类人群 上述这些农业补贴的补贴对象基本锁定了三类人群,即: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在这三类人群中,补贴重心又倾向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类人群。比如广东省在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中,制定了“支持发展种粮大户奖补项目”,其中就自行规定了对当年评选的前20名种粮大户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种粮大户奖励15万元,奖补资金可用于购买插秧机、粮食烘干等设备。三、补贴形式多达八种 与往年相比,部分补贴形式会取消作废,今后将主要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设立基金八大补贴方式,各省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以选择。四、五种情况被明确规定不能领取补贴。一是从事的不是农业生产活动;二是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者;三是大范围土地弃耕抛荒3年以上者;四是未经批准将农业用地基本农田挪作建设用地者;五是耕种过程中造成地力丧失、严重环境污染的。——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六、2018至2021年农业物联网相关政策?

强化农业科技推广,实施智慧农业工程,推进农业物联网试验示范和农业装备智能化。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史上最严,明确规定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以及网络食品交易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安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七、农业农村部食用菌政策?

以下是农业农村部关于食用菌的相关政策:

1. 食用菌生产许可证管理:食用菌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食用菌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展食用菌生产经营活动。申请许可证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和生产设施、设备、原材料等信息。

2. 食用菌质量安全管理:食用菌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食用菌的质量安全。

3. 食用菌生产规范化管理:食用菌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食用菌的质量和安全。

4. 食用菌品种优化推广:农业农村部将重点推广适应性强、产量高、品质好的新品种,帮助农民提高食用菌产量和品质。

5. 食用菌标准化培训:农业农村部将加强食用菌标准化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和质量意识,促进食用菌产业的健康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政策仅为部分内容,具体规定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从事食用菌生产和经营活动时,应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生产和销售的食用菌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八、2021辽宁农业农村厅惠农政策?

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近日联合发布2021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 其中提出,继续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和产粮大县奖励等政策,巩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

2021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包括粮食生产发展、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种业创新发展等方面。

其中,粮食生产发展部分,提出农机购置补贴。各地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应补尽补。将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的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将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全面推行限时办理,将补贴申请受理与核验、补贴资金兑付的工作时限分别压缩至15个工作日以内。

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集成组装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在更大规模、更高层次上提升优良食味稻米、优质专用小麦、高油高蛋白大豆、双低双高油菜等粮棉油糖果菜茶生产能力,同时因地制宜推广测墒节灌、水肥一体化、集雨补灌、蓄水保墒等旱作节水农业技术,示范带动大面积区域性均衡发展,促进粮食等农作物稳产高产、节本增效和提质增效。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基层农技推广。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和产粮大县奖励。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继续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和产粮大县奖励等政策,巩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为保障农民种粮有合理收益,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2021年中央财政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积极信号,稳定农民收入,补贴资金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方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严禁任何方式统筹集中使用,严防“跑冒滴漏”,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农民手中。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要求,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相挂钩的有效机制,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做到享受补贴农民的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切实推动落实“藏粮于地”战略部署,遏制耕地“非农化”。

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考核、统一上图入库”五个统一的要求,2021年在全国建设高标准农田1亿亩,并向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倾斜。在建设内容上,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以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农田水利、机耕道路、农田输配电设备等为重点,推进耕地“宜机化”改造,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另外,提到东北黑土地保护、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轮作休耕、农机深松整地等方面。以提高土壤蓄水保墒能力为目标,支持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促进耕地质量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深松整地作业一般要求达到25厘米以上。每亩作业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作业周期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

种业创新发展方面,种质资源保护。支持加快推进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收集,启动实施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强化种质资源安全保存和精准鉴定。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奶牛生产性能测定中心等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

畜牧良种推广。在主要草原牧区省份对项目区内符合条件的养殖户进行适当补助,支持牧区畜牧良种推广。在生猪大县实施生猪良种补贴,加快生猪品种改良。在黑龙江等10个蜂业主产省,实施蜂业质量提升行动,支持开展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良种繁育推广、现代化养殖加工技术及设施推广应用、蜂产品质量管控体系建设,推动蜂业全产业链质量提升。

制种大县奖励。2021年,在现有国家级制种大县范围内,聚焦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等重点粮油品种,聚焦种子生产、加工短板弱项,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模式,推动优势基地和龙头企业合作共建,强化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应用,促进种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畜牧业健康发展方面,推进奶业振兴,实施粮改饲,实施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九、事业单位农业农村相关工作是什么?

事业单位农业农村工作的内容应该包括下面诸多方面:村民自治选举;土地政策;招商引资;特色农业的引进和发展;处理民事纠纷、新政策落实等等。工作很杂繁琐,总之,只要农民需要帮助解决或国家政策需要农村响应的事项和内容,都是农业农村工作体系中的实际工作内容。

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乡镇企业、饲料、农垦、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除此以外,对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农业社会团体参照农业事业单位进行管理。

十、关于农村不动产权登记的相关政策?

一、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具体是指什么?

是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对农户有哪些好处?

1、明晰产权,通过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的权籍调查,确认权属来源,记载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依法认定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2、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权属纠纷。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已登记发证或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及住房权属存在争议,通过这次房地一体统一确权登记,按不同阶段、不同类型,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具结确权登记。纠正错误,解决权属纠纷。

3、房权信息更加完整准确,房地一体的统一登记,采用数字信息化权属处理和高精度测绘,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信息更加完整准确。

三、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一户多宅”怎么办?

尊重村民意愿原则,涉及“一户多宅”的应尊重本人意愿,由其选择其中的一宅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其他的宅基地及房屋只权籍调查不确权登记。

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一户一宅”面积如何确定?

宅基地面积应在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前提下认定,原则上每户(宅)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中省规定的267平方米。

五、哪些情况无法办理农村不动产权登记?

1、存在权属争议的农村不动产;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4、农村村民已批准的新宅基地,原宅基地应退而未退的;

5、城镇居民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购买宅基地及其房屋的;

6、宅基地空闲或其地上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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