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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

2024-08-10 08:37:33农业知识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规定,农民在栽种农作物过程中如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损失原因预判

农作物出现大幅减产或绝收,怀疑是使用劣种、假种造成的,可以先邀请农技人员对造成损失的原因进行预判。经预判如果不是因为种子问题,而是因为自然灾害、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的,则没有必要进行投诉,以免作出无谓消耗(损失原因预判不是法定程序,农民朋友可以自主选择)。如果初步判定是种子质量问题,则依法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申请田间现场鉴定。

(二)当事人申请鉴定程序

1、申请鉴定的时间。应当在需要鉴定地块作物产量或收获物性状完全表达出来至收获前申请鉴定。对于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的,鉴定机构不予受理鉴定申请。

2、申请鉴定应提供的证据和应履行的手续:

(1)鉴定申请书。鉴定申请书应当包含申请人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购买种子的日期、品种名称、数量、金额、供种商、种植面积、栽培管理情况、投诉理由、鉴定目的和要求等内容;

(2)相关书证:如购买种子的发票、标签、包装物及其他能说明问题的文字材料(购买种子时一定要索取发票);

(3)相关物证:如包装密封完整的种子,未收获的受损农作物现场照片等;

(4)缴纳鉴定费用。

(三)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1、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

2、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3、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

4、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

5、有确凿的理由判定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

6、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

(四)现场鉴定程序

1、种子管理机构组成3人以上的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

2、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注意申请人一定要到鉴定现场,否则将终止鉴定;

3、专家鉴定组制作现场鉴定书;

4、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上一级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再次鉴定申请只能提出一次。

(五)后续程序

经现场鉴定确属种子质量问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农户与种子经销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农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种子经销商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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