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冷安全生产(制冷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1. 制冷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中心工作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气作业、危化品作业等)培训取证工作;
二是安全生产管理事务托管服务工作;
三是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指导工作;
四是隐患排查整改管控,两个体系建设技术支持工作;
五是安全技术产品(科技成果,安全装备,劳保用品,警示标志,法规标准,培训教材,影视光盘,图画资料,宣传用品等)推广应用工作。[1]
经营范围
安全评价信息服务;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安全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2]
2. 制冷岗位安全风险及措施
风险点是指伴随风险的部位、设施、场所和区域,以及在特定部位、设施、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过程,或以上两者的组合。例如,危险化学品罐区、液氨站、煤气炉、木材仓库、制冷装置是风险点;在罐区进行的倒罐作业、防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高温液态金属的运输过程等也是风险点。风险点有时亦称为风险源。
排查风险点是风险管控的基础。对风险点内的不同危险源或危险有害因素(与风险点相关联的人、物、环境及管理等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风险判定标准认定风险等级,采取不同控制措施是风险分级管控的核心。
3. 制冷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是什么
制冷工是国家规定的一个特殊工种,也是一个通用的叫法,制冷工需要经过培训取证才具备上岗资格,制冷工的主要工作是操作制冷系统,制冷工属于技术工种。
【知识延伸】
制冷工岗位职责
1.在主任及分管领导的领导下,服从冷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意识,确保冷库,制冷机,电路运行正常安全,氨液和水循环畅通无阻,开关自如无泄漏,制冷管路无漏氨现象,使库内制冷始终保持正常状态。
2.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按操作规程操作。开机后认真观察制冷机的工作情况,注视氨液的循环,检查阀门管道,垫片是否老化,破损,避免氨气泄漏,确保食品和人身安全。
3.负责制冷机组的保养、维护、清洗、上油、充氨,更换易损零件工作,负责清理,维护蓄水池。
4.工作时间不准脱离岗位,不得私自下班,不得离开机房,不得违章作业,发现故障和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经常清扫机房和休息室卫生,交接班时应将机器运转情况,库温升降情况交待给接班人,并做好记录。
4. 制冷工的安全事项有哪些
1,制冷剂中毒(例如氨),防范措施:防毒面具,防酸碱手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化服,制冷剂检测仪等等。
2,噪声,措施:耳塞,护耳器。
3,机械伤害,措施:联轴器保护罩,日常工作避免接触。需要维修接触时必须断电。
4,高空坠落,措施:安全绳
5. 制冷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有哪些
1. 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制度、工作流程及操作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组织、监督工艺方案、工艺流程的设计工作,审核工艺设计方案。
3. 参与新技术、新工艺的设计开发管理工作。
4. 组织、指导设计新技术、新工艺图纸并进行交底工作。
5. 审定各新产品设计文件,控制设计质量。
6. 负责设计的变更、评审及修改工作。
7. 负责对研发人员的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确定和放行。
8. 负责研发课题组各职位工作的分配、指导、监督与考核工作。
9. 按工作程序做好与业务部、技术部等相关部门的横向沟通,及时解决部门之间的争议。
10. 负责跟踪和掌握国外、国内同类技术发展趋势,组织公司内部技术论证会。
11. 组织公司内部与外部的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活动。
6. 制冷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制冷工岗位职责
1.在主任及分管领导的领导下,服从冷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意识,确保冷库,制冷机,电路运行正常安全,氨液和水循环畅通无阻,开关自如无泄漏,制冷管路无漏氨现象,使库内制冷始终保持正常状态。
2.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按操作规程操作。开机后认真观察制冷机的工作情况,注视氨液的循环,检查阀门管道,垫片是否老化,破损,避免氨气泄漏,确保食品和人身安全。
3.负责制冷机组的保养、维护、清洗、上油、充氨,更换易损零件工作,负责清理,维护蓄水池。
4.工作时间不准脱离岗位,不得私自下班,不得离开机房,不得违章作业,发现故障和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经常清扫机房和休息室卫生,交接班时应将机器运转情况,库温升降情况交待给接班人,并做好记录。
7. 制冷工岗位安全责任制
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注:只要存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就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
(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注:如涉及有关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应当按照对应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
(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11)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
(1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13)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1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5)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根据本企业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有效投入
1.保证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2.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财政、安监部门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4.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5.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领域的企业应当试行安全总监制度;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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