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运行维护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车,是指机关各部门为履行职责,开展一般公务活动和执法执勤所配备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车运行维护费,是指机关各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产生的与以上各类公务用车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办公室归口管理机关的公用车运行维护事务。
第五条 机关财务负责公务车运行维护费的报账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公务用车经费管理
第六条 公务用车运行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中的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定额标准根据汽车不同排气量分档确定,包干使用。节约留用,超支不补。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预算编制应当细化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下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
第七条 公车经费定额标准如下:
按城区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四章 运行维护事前审批备案
第九条 事前审批程序
使用申请人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申请事由、使用时间、用车部门等信息。市内用车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交由车队负责人派车;市外用车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经分管业务领导批准;
第十条 车辆维修保养
车辆的日常保养由驾驶员完成,其他维修保养必须通过相关程序任定后统一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项目或更新配件的审批程序为: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队负责人审核,提交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方可维修和更换配件。
第十一条 维修保养费用必须做到审批手续齐全、内容记载详细,一般每月结账一次。
第五章 供应商选择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运行经费中的定点加油、维修和保险统一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办公室根据公务用车情况核定全年燃油总量,一经确定必须签订购油合同。办公室将全年燃油总量按期分解,充值到各车辆驾驶员的加油卡,日常加油需登记好车辆运行台账,驾驶员无特殊情况不另行付款加油。
第六章 费用报销
第十四条 公车运行维护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尽快报销。
第十五条 报账流程
(一)办公室车队经办人将原始单据整理好后进行粘贴、填制报销单,并附审批手续。经车队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机关财务;
(二)报销申请经机关财务会计人员复核、机关财务负责人审批后,由机关财务办理费用支付事宜;若存在特殊情况需由分管机关财务领导审批后,才可办理费用支付事宜。
第十六条 办理公务车运行维护费报销手续时,经办人员应向机关财务提供合法有效的单据。对虚假报销行为,经查实后,按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机关财务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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