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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修费分摊细则? 设备维修人员绩效考核细则?

2023-09-14 08:56:20维修常识1
<h2>一、电梯维修费分摊细则?</h2><p>电梯维修费用,应该由业主同意以后使用缴纳的维修基金来维修 1、买房子的时候每个业主都缴纳了维修基金 2、电梯属于公共资源,坏了满足使用维修基金的条件 3、这栋楼的业务全体同意以后,可以使用维修基金进行电梯维修。电梯费的收取方式在销售阶段就已经制定好了,业主买房后就按照这个标准执行。</p><h2>二、设备维修人员绩效考核细则?</h2><p>1.</p><p>以每一工作日为一记量单位包括维修项目,修理时间,修复后 持续工作时间。为分标准持续工作时间/修理时间*工作项目比较日工 作量及工作效率记录当日工作记录。</p><p>2.</p><p>工作态度积极认真如无故怠工,推脱。经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 确认。 (每次扣 2 分)</p><p>3.</p><p>维修时如查不出原因或自己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立即与班长 联系。每次设备修理结束后,应观察一段时间(10 个产品以上)确无问 题,请操作工在报修单上签字确认后,才算完成任务。(无故不执行扣 1 分)</p><p>4.</p><p>工作完成将维修现场清理干净,工具及零件归位。换下来的旧 零件应收回,带回机修间,如能修复,尽可能修理。(无故不执行扣 0.5 分)</p><h2>三、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最新细则?</h2><p>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缴存标准为购房款2%--3%。该基金用于公共部位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工程,使用时,须征得业主同意。</p><h2>四、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h2><p>1. 是一份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文件。2. 因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业主缴纳的,为了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需要制定一些规定。该细则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使用、监督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业主的权益。3. 该细则还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以及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提供了保障。同时,该细则也为其他省份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提供了借鉴和参考。</p><h2>五、细则造句?</h2><p>1、大约心细则眼明,而理名则心细,多读书辨证则理明识广。</p><p>2、而央行方面表示不再追加实施细则,各家商业银行则迟迟不出细则,地产商仍在奔走呼号,三方几乎陷入僵局。</p><p>3、区域电监局制定与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配套的有关细则,报电监会备案。</p><p>4、本公司细则及百慕达的法例并无授予优先购股权之条款.</p><h2>六、细则和实施细则的区别?</h2><p>细则:细则也称实施细则,由制定有关规定、办法和规章制度授权的职能部门,为有效地实施上级单位及公司的规定、办法等作出的权威性解释说明、明细的标准和措施等的具体详细要求。</p><p>三词语的相同之处是都有规范人的行为的书面条文这个层面的意思。 而不同之处则是:</p><p>规定:强调预先(即再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p><p>办法:也就是处理问题的方法,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性或操作方法。例如: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办法更强调处理问题或办理事务的程序步骤方法等程序性规范性的要求。</p><p>细则:是对个别或一些制度、措施、方法中的详细地方加以规范,强调详细的解释,说明及法律性。例如: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p><p>简单来说规定是个限制,对在规定内的内容或事项是不能违背的;办法则是手段,对一些事情发生了应该按照办法的要求来做;而细则则属于补充性的。</p><h2>七、航空理赔细则?</h2><p>一、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原则有哪些?</p><p>1、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p><p>2、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p><p>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p><p>3、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p><p>(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p><p>(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p><p>(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p><p>(四)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p><p>4、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p><p>5、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p><p>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一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p><h2>八、遗嘱公证细则?</h2><p>行遗嘱公证细则</p><p>第一条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p><p>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p><p>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p><p>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p><p>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p><p>第六条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p><p>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p><p>第八条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p><p>第九条 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避。</p><p>第十条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p><p>第十一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p><p>第十二条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p><p>(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p><p>(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p><p>(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p><p>(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p><p>(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p><p>第十三条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p><p>(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p><p>(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p><p>(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p><p>(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p><p>第十四条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以上情况应当记人谈话笔录。</p><p>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p><p>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p><p>(一)遗嘱人年老体弱;</p><p>(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p><p>(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p><p>(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p><p>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p><p>(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p><p>(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p><p>(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p><p>(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p><p>(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p><p>第十八条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属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p><p>第十九条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人终止公证的档案。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p><p>第二十一条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p><p>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p><p>第二十三条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p><p>第二十四条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p><p>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解释。</p><p>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p><h2>九、海南落户细则?</h2><p>1、海南人才引进落户标准细则是:</p><p>(一)年龄55周岁以下,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p><p>(二)年龄5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p><p>(三)年龄5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p><p>(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p><p>(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p><p>(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的创业人才。</p><h2>十、山东养老细则?</h2><p>2022年退休人员养老金会上涨4%。</p><p>参考2021年山东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p><p> 调整方法和标准</p><p>此次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整。</p><p>(1)定额调整。每个月增加65元的退休金。</p><p>(2)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养老金的增加额:</p><p>按照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2%确定月增加额。</p><p>根据本人缴费年限确定每月增加额,其中,15年(含)以下部分,1年后每月增加1元;超过16年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超过26年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6元;36年至45年的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9元;超过46年的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元。</p><p>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不包括因特殊工种转换而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p><p> (3)适当倾斜。</p><p>2020年12月31日前,70至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则确认的出生日期计算,下同)、75至80周岁、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分别增加养老金15元、30元、60元。</p><p>同时,考虑到不同年龄、不同情况人员的上年倾斜标准等因素,对达到相应年龄的人员适当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p><p>其中,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分别增加290元、190元、360元,企业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分别增加70元、60元、120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增加20元、80元、80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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