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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大队职责? 农业农村执法证执法范围?

2023-10-08 08:26:44农业1
<h2>一、农业执法大队职责?</h2><p>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农业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具体承担全县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牧兽医、生猪屠宰、动物卫生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耕地质量、农业机械、植物检疫、渔业渔政、农村宅基地、基本农田利用保护、农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p><h2>二、农业农村执法证执法范围?</h2><p>1 农业农村执法证的执法范围包括土地、农村环境、农产品质量、畜牧兽医等农村领域的执法工作。2 这是因为农村领域的执法需要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农业农村执法证考试涉及的知识内容也主要围绕这些领域展开,在这些领域的执法工作中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是必不可少的。3 农业农村执法证持证人除了能够在农村领域从事执法工作外,也可以在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从事相关工作,拓展自己的职业发展道路。</p><h2>三、环安大队执法范围?</h2><p>1、《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安部门办理的行政案件</p><p>(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p><p>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p><p>(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p><p>(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p><p>(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p><p>(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p><p>2、环安部门管辖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治安案件</p><p>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爆炸性危险物质的案件除外)</p><p>第三十三条: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仅限于损毁环境监测公共设施的案件)</p><p>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p><p>(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p><p>(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p><p>(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p><p>(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p><p>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p><p>(本条各项仅限于与环境执法有关的案件)</p><p>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p><h2>四、农业执法大队如何加入?</h2><p>农业执法大队加入不是随便能够加入的。作为一个志愿加入农业执法队伍的你来说,主要可通过如下渠道加入。</p><p>现行农业执法大队有主要有三种性质,执法类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对执法类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加入或者相同性质编制人员调入;对事业单位性质的,需要通过事业单位人员考试或者其它事业单位调入等。</p><h2>五、农业执法大队主要工作?</h2><p>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县农业农村局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p><p>(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代拟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p><p>(二)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农业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具体承担全县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牧兽医、生猪屠宰、动物卫生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耕地质量、农业机械、植物检疫、渔业渔政、农村宅基地、基本农田利用保护、农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p><p>(三)组织或配合农业联合执法、交叉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上级交办、相关单位移交、乡镇移送及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案件。</p><p>(四)负责对乡镇(街道)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p><p>(五)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移送涉嫌犯罪案件。</p><p>(六)负责全县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p><p>(七)负责建立全县农业综合执法的数据共享机制,为行政决策、审批服务和行业监管提供支持。</p><p>(八)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p><h2>六、行政执法大队处罚规定?</h2><p>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p><p>(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p><p>(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p><p>(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p><p>(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p><p>(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p><p>(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p><h2>七、执法大队立案调查规定?</h2><p>1、 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林州市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规定,结合陵阳镇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p><p>2.、 本制度适用于综合执法大队依法查处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p><p>3、 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立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统一辖区办案机构的案号发放,案件统计及核查。 </p><p>4、 办案单位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它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开展核查。</p><p>5、 办案单位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束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p><p>6、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记录、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领导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p><p>7、 经批准立案后,办案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送本局法制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法制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按批准的先后编号。 第八条 立案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立案编号; </p><p>(二)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三)案发地; (四)案件性质; (五)案源登记时间; </p><p>(六)立案时间(或销案时间及理由)。</p><p>8、案件结案后应及时归档,并按案卷装订要求进行分类管理和保存。</p><h2>八、农业执法大队怎么查处农药?</h2><p>农业执法大队查处农药1农药真假,达不达标。</p><p>2销售商有没质资。</p><h2>九、农业执法大队干什么?</h2><p>主要职责:负责农牧系统的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承担行政执法、处罚职能;贯彻执行农业、农机、畜牧、兽医、渔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制售假劣化肥、农药、种子、菌种、兽药、饲料的行为;</p><p>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涉及农业、农机、畜牧、兽医、渔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范围内的投诉、举报、纠纷调解和查处;统一协调动检、植检、农机监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生产、经营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监管;依法查处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等质量标志的行为。</p><h2>十、行政执法范围和规定?</h2><p><p >狭义的行政执法: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将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作用于具体对象并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p><p >广义的行政执法: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p><p >二、行政执法的范围有哪些?</p><p >狭义的行政执法,即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p><p >不含行政复议等行政救济行为。</p><p >9+X: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p><p >再进一步分类,对工作实践指导作用比较大的可以分为受益性行政行为和损益性行政行为。其中受益性行政行为有代表性的是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损益性行政行为代表性的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其中行政强制又可以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分别体现在行政强制的前置程序和后置程序。</p><p >行政裁决较为特殊,既是行政执法行为,也可以看作是一种行政救济行为。传统的行政救济行为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这些并不属于行政执法行为。行政诉讼很容易区分,对于行政主体来说也就是行政应诉工作。</p><p >行政复议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通行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行政执法是双方的行为,行政复议是三方行为,具有准司法的性质。</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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