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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

2023-11-25 09:41:46农业1

一、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土地承包关系应保持长期稳定,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

第十五条 林地、果园、养殖水面等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由社员(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农机具、加工运输机械、小型水利设施、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承包由社员(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 村、社集体企业的承包由社员(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实行公开招标,并实行担保。村、社集体企业承包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维修、更新和企业的提留、积累办法。

第十八条 以个人名义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果园、养殖水面、草场等项目,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期满后,继承人有优先继续承包权。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

十九条 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将土地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也可经承包方同意,实行反租倒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承包方将承包的土地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者,必须签订转包合同。承包方与第三者确立转包关系后,承包方与发包方依据土地承包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将土地承包合同转让给第三者,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土地承包合同一经转让,原承包方依据土地承包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终止,由第三者向发包方履行土地承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土地转包、转让后,不得擅自改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互换承包土地,必须签订互换协议,经发包方和互换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条例?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各项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

(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2)、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3)、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4)、征用开荒地、轮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获的,按被征用林地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长势参照邻近同类树种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年产值的计算,以当地基层统计年报单价为基础,由有关部门协商核定。对收获有大小年区分的经济林地的年产值,按征用前两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

(6)、防护林地不得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该林种实际价值的十倍补偿。

2、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耕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应尽可能待收获后进行施工。如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由用地单位按作物一造产值补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

3、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房产价标准补偿,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积回建质量相当的房屋;

(2)、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晒场和其他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回建或者拆价补偿;

(3)、迁移坟墓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迁移费;

(4)、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实施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5]1号)、《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甘政办发〔2015〕27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办〔2014〕22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省、市州和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应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国土“二调”)等成果数据,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测量测绘,降低工作成本。

  第四条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方向:

  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县(市、区)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收集整理,耕地测量测绘和承包地权属调查等查田勘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印制,农村土地确权数据库和土地承包信息平台建设,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农村土地确权检查验收,农村土地确权成果整理等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转经费等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无关的费用支出。

  省级农村土地确权数据库和土地承包信息平台建设、全省农村土地确权调查软件和管理软件统一招标采购、省级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宣传培训和省级农村土地确权检查验收等工作经费,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使用计划:

  省级财政根据国土“二调”公布的各县(市、区)农村集体耕地面积,在中央财政每亩补助10元的基础上,每亩补助6元(其中:甘南、临夏、陇南、天水、定西等地形地貌较为复杂的5 个市州,每亩补助7元;其他地区每亩补助5元),从2015年起分3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分配:

  中央和省级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包干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与市县安排的资金应统筹使用和管理。3年内,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按照国土“二调”农村集体耕地面积安排补助结束后,不再安排补助资金。各地在3年内没有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或因工作质量验收不合格返工形成的资金缺口,由各地自行解决。

  第八条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申报:

  各市州和县(市、区)应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度与补助资金年度安排情况的衔接。每年4月底前,各市州和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向省财政厅报送下年度确权登记颁证面积计划和补助资金申请,同时抄报省农牧厅。

  第九条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拨付: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50日内,省农牧厅拟定以奖代补资金分配计划,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按农牧厅确定的以奖代补资金分配计划在10日内下达资金指标。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确权颁证工作进度安排拨付确权颁证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由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监督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有关县(市、区)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并接受财政、农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市州和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农牧厅。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建立完善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因素之一。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项目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照项目绩效管理的内容和具体指标,按期完成项目绩效自评价,将自评报告报送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报送省农牧厅。

  第十六条 省农牧厅在市(州)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抽查考评,并将评价结果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农牧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5年。

四、1995农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2.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对于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在家庭承包纠纷中的处理办法以及用其他方式承包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处理办法等做了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五、农村土地保护条例?

    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

    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

六、河南农村土地承包补贴政策?

河南农业补贴政策2021标准

2021年河南省政府网站还并未公布农业补贴政策,但商丘市的虞城县对2021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情况进行了公示,一起来看看吧!

1.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全县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含农场职工)。

2.补贴依据

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农财务〔2019〕7号)文件精神和商财预〔2020〕689号、商财预〔2021〕154号文件精神。

3.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107.48元一亩,补贴行政村631个,补贴面积1270166.003亩,受益农户226776户。

4.发放时间

7月6日—7月10日。截止到7月初,已全部发放完毕。

5.发放方式

通过农村信用社直接以一卡通兑付到农民银行卡上。

二、2021河南农业补贴政策还有哪些?

个努努2020年河南省涉农补贴领域来看,补贴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

1.农机购置补贴

①申请指南

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2.耕地地力保护

①申请指南

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3.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①申请指南

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4.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2021年河南省农业补贴政策的介绍。总得来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肯定是有的,因为有的地区已经开始下发了。

七、农村土地承包时代背景?

那时候人们主要缺口粮,自从包产到户责任制,各人自种五谷杂粮,全家男女老少齐上地,春生夏长秋收忙,早晨太阳未出喊牛羊,农村老八点青烟雾缭绕村庄,九点左右给犁地人送干粮,是每一道湾来每一道梁,各地里男女老少闹嚷嚷,就是哪时候的回忆。

八、农村土地承包法2020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四十三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第四十四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七条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九、农村土地承包证明怎样开具?

农村土地承包证明可以用土地承包合同代用,不需要开具。

十、驻马店农村土地承包法?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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