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村土地继承问题?
一、湖北农村土地继承问题?
根据我国土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农民承包的土地,其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并且如今农村土地承包是依照家庭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就算家里有人去世之后,其土地承包权还是在该家庭之中,不会被收回,土地也不会被调整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征用。
二、工伤问题?广州劳动局咨询电话是多少?
如果属于工伤,可以申请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理赔。
职工晚上下班时摔断腿,如果是在厂区内摔断的,司法实践中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后,从事收尾性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如果已出厂区,则属于下班途中,不是工伤。
当事人如果是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骨折部位表述不清,难以准确判定伤残等级,但至少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五条 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三、农村土地问题找什么部门反应?
如果是承包纠纷,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不了,可以到县级农业部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涉及到乱占耕地,你则可以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投诉。
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存在什么问题?
答: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存在什么问题?这个问题有点大,即土地私有承包制与农业技术现代化的矛盾日渐显现。这就是目前限制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瓶颈问题,必须认真解决。
目前:农村采用土地使用权转移,承包给大专业户来经营管理,使一家一户在出租土地的基础上,为承包户打工,成为时尚是个解决问题的办法!
五、如何解决农村土地租赁纠纷的问题?
农村土地租赁是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其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六、太原公交车咨询电话?
太原公交咨询电话是0351 7249876
七、合肥社保局咨询电话?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电话:0551-12333,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合肥市行政服务单位,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
八、新加坡人力部咨询电话?
我国(新加坡)的Ministry Of Manpower华文译名为人力部,不称劳工部,部门总线电话号码为64385122。
九、农村土地确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谢邀!这一问题在农村十分常见,农民朋友很是关心,近期,众多网友留言,各地在操作中问题不少。结合本题说说个人意见与众友交流,互动。 一,“大包干”实行到今天已经四十多年了,安徽“小岗村”在当时生活,生存到了“最危险之机”,冒着极大风险,先行走了一步,这一步,在当时引发了巨大的反响,后经时任省委万里等领导的重视,中央也在关注,邓小平同志听到消息后,几经调查,论证,肯定了“小岗村”农民的创新之举。正是由此,拉开了中国改革率先从农村发起。 “小岗村”的第一代农民兄弟,功不可没,应记入史载! 二,耕地承包在前,而今,确权在后,中间有个历史跨越。现在,确权突出问题是实际面积,帐内面积有误差,按理不应存在,这中间,造成误差之因,工作做得不细,不严,不准。当然,还有其它原因。 出现,地,帐不符,应本着求是,务实,严谨工作作风,计量要准确,数据要精准,把误差减少到一厘半分。因为它关乎一家一户今后三,四十年的经济,生产,生活等大事。 三,改革深化开放更大是中央坚持,继续的大政方略。农民朋友不要有个误判,误断,谷贱伤农,耕地确权与否,多点少点,就那回事,切不可有这种想法。 没有拿到确权证书的农民朋友,要有法治思维,学点法,主动找当地村两委,及时了解,把握上述信息,动态。 由上,确权关乎,千家万户,一代人,两代人,三代人的衣食住行。中央出政策,给农村土地确权是爱民,勤政,让利农民的大好事。土地已经确权,任何人,不得依权,依钱,依势坑害农民,祸害农民。确权证书,是农民手中的“上方利剑”!同时,希望各地基层政府,职能部门,做到执行政策不打折,不跑偏,别走样。
@人民日报
@杨文杰
@A森林老大
@小章的生活日记
@郁津里
十、农村土地问题:宅基地是否能够入市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试点工作开启 城里人禁买农村宅基地 近日,国家公布33地县市试点农村土地流转相关草案中规定,宅基地流转仅限在村集体组织内,这令一些想感受田园诗意的都市人黯然神伤,不少来自农村的网友则表示留在农村的房子承载乡情,不会卖。但在新规出台前,已有网络平台充当买卖农村宅基地信息中介。专家认为,城里人购买宅基地按照法律是违法的,一旦发生纠纷交易关系不被法律承认,但目前市场确实存在一定需求,建议未来政策上能逐步开放。 承载乡情的宅基地可以流转了网友:一定要守住自家一亩三分地 刚刚过去的春节,上海大学博士生王光磊的一篇回乡手记火了,回不去的乡愁引发诸多共鸣。在文中他写道:过年回家,似乎就意味着得“衣锦还乡”,妻子、房子、车子都不可少。现在农村人娶老婆要房子两套:一套在家里,一套在县城,正是这两套房子让老一辈操碎了心。 王光磊笔下的“家里的那套房子”日前被正式提到政策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天津蓟县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其中,宅基地退出实行自愿有偿,转让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防止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导致逆城市化问题。”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解读草案时如此强调。 这则新闻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如“潮汐车道”在微博里乐观地表示,允许集体土地、农村宅基地入市,是实现国民国土平等待遇的第一步,是剁下高房价的利刃,双手赞成;网友“姜成旺”表示,土地流转方便了,看来有人要来农村收地皮了,安徽金寨都松动了,隔壁还远幺?我一定要把我家的一亩三分地守住;网友“应柏森”则认为,城市居民不能去农村买宅基地,农民没办法进城。 部分离开家乡“漂”在异地的白领认为,宅基地承载着乡情,不可“抛弃”。如在北京从事金融业工作的小高对中新网财经频道表示,他老家在河北衡水,几年前全家几乎花光了所有继续在石家庄买了一套二手房,老家的宅基地就闲置了,虽然多年不住,也不想流转出去,“顶多是出租给同乡,卖是不可能的,这是我从小长大的地方,有太多的回忆了。” 持小高这种想法的不在少数,在深圳从事文秘工作的黄女士老家在湖北荆门,她表示,她家里有一处200多平米的宅基地,虽然家人早在2010年搬到武汉市了,但家人不想卖掉老家的房子,“一是老房子熟悉亲切,另外虽然在城里有房子,父母还是想回老家居住,老家比较清静,可以种种菜。” 城里人欲购农村宅基地养老休闲 购买将违法无保障 不仅是一些离开农村的人想重归,生活在城市里的人也对乡下生活有向往之心。在武汉工作的周先生对中新网财经频道表示,他从小在湖北的一个县城里长大,但对农村生活有向往。早在2011年他看中了离县城主城区20分钟车程的一处宅基地,随后花了20多万从农户手里买了下来,“那处宅基地的主人早就搬走了,房子空置了,周边环境不错,有山有河,适合养老休闲。” 他透露,当时购买宅基地只花了8万元,另外交纳了2万元村集体土地出让金、 9至10万元的国家土地出让金,“国家土地出让金是按照城区的价格来算的。在农村买块宅基地钱不是问题,重要的是没土地指标,国家指标都让大开发商和政府项目占了,这就涉及到送礼。我那块宅基地至今手续还没有全部拿到手。” 网站上也有多则求购农家小院的消息,如在农村土地资源网上有人发布消息称“7万求购蓟县城附近小院一个”,并标明其用途为“养老种菜”。 在该网站上,中新网财经频道发现多则出售宅基地的信息。如“北京顺义区李遂镇个人宅基地500平米出售”,显示更新时间为2012年10月,其对要售卖的宅基地描述为“2010年初新建的房,建筑面积200平米,其中附属厢房40平米,永久出售,签永久协议。” 这则信息中提到,“不会牵扯纠纷,因为全村都没宅基地使用证(红本),以后办理红本,使用者就是你的名字,完全可以居住也可以投资,如有需要可另出租耕地,可供种植,售价95万。” 另外一则于2014年1月24日更新的“大兴区采育辛庄村宅基地出售”信息显示:老宅基地,带证,土地为民房建设用地,已经建设好1300平米,5600元一平米出售,此地域为拆迁规划范围内,规划图已出,3年内拆迁,欲一次性出售,也可出售一半。” 此外,其他多地分站点如福建、蓟县、佛山等地都有这样的宅基地流转信息。如天津蓟县站早在2011年就有人发布的这样的信息:本人有蓟县附近多处农家旧房,农家院,农村房、再建房手续、土地等,可以重新建筑也可继续使用,位置在黄崖关长城、九山顶、梨木台、八仙山等景区附近。可短租、长租、转让等方式。土地可流转年限标为30年。 上述宅基地流转信息中只有北京大兴区和天津蓟县区近来才被批准为试点地区,且按照规定,宅基地出售或者出租限定在本村集体组织内部。 北京师范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董藩表示,城里人去农村买宅基地,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这样的需求,比如有的人喜欢住平房,觉得平房接地气,城里污染多;或者有些人小时候是在农村长大的,喜欢田园生活,“按照法律规定这是违法的,但因为没人计较、也没有产生纠纷就没人管,一旦发生纠纷法律上是不认可这种交易关系的。” 政策防小产房疯涨走向逆城镇化 专家:建议未来逐步放开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早在试点启动前已经悄然出现,此次规定能够多大程度上防止逆城镇化? 《中国产经新闻》2月27日的评论称,对于宅基地的相关规定,老百姓必然拍手雀跃,可是实施过程中,不难想象,问题也必然多多,尤其是在土地问题管理一直粗线条的情况下。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张晓山表示,这将遏制部分地区通过剥夺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来获取“土地财政”的情况,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保证农民的宅基地不会成为各个利益相关者都要吃的‘唐僧肉’。” 《北京青年报》2月28日的评论称,此次农村土地流转试点最有可能形成操作滥觞的是城里人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购买农民转让的宅基地,出现旧的“小产权房”未及消化,新的“小产权房”以更大规模“疯涨”蔓延,使城镇化走向“逆城市化”之反面。 董藩认为,宅基地只允许在农村集体内流转,确实有政策上的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但是现实生活有市场需求,所以政策开了个口子,建议未来政策逐步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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