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案例?
一、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案例?
因与邻居产生土地使用权纠纷,家住商州区闫村镇磨沟村一组的赵先生前后奔波了大半年,甚至将闫村镇政府告上法庭,但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决闫村镇政府败诉后,镇政府至今没有执行判决。
3月24日,赵先生在二三里发布身边称:邻居全某某将自建房屋二层屋檐伸入赵先生家的承包地内,檐水影响到了房屋安全,双方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赵先生曾多次向商州区政府反映这一情况,区政府办主任汪东,区长冯朝勇、孔毅远先后批示,闫村镇政府始终拒绝对争议地块确权。
无奈之下,2019年8月29日,赵先生以不履行法定职责将闫村镇政府起诉至洛南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5日,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商州区闫村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赵某某请求对全某某灶房后长1.2米,宽2.4米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的事项依法作出处理。”但据赵先生称,从宣判至今已经过去了三个多月,闫村镇政府仍然没有执行法院己生效的判决书。
二、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找哪个部门?
乡政府或者县政府。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土地确权纠纷由谁处理?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国务院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三、农村土地确权纠纷行政起诉状范例?
1,被告人 ,2,本人基本情况,3,提出证据,如农村土地使用证,承包合同,4,引起土地纠纷的起因和过程,5,诉讼请求和目的,6,其它
四、农村土地确权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证的办理流程:
1、当地开展了土地确权的工作;
2、市人民政府向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通告;
3、提出申请及申报飞地;
4、地籍调查和阶段权属审核;
5、公示公告就登记发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农村土地确权规定细则?
1、存在争议的宅基地。不管是占地面积还是四邻边界存在争议,宅基地都不能进行确权。
2、新住宅已经建成并且入住,但老宅子仍然并未拆除的。根据一户一宅原则,新老住宅只能确权一处。
3、在村集体内购买的他人农房。还是根据一户一宅原则,购买的农房以及该农房所使用的宅基地是不能进行确权的。
4、房屋自然坍塌两年以上的房屋和宅基地。这类房屋和宅基地将被依法回收,无法进行确权。
5、被依法征收并且已经接受安置的农民的宅基地。农民如果宅基地被依法征收,而且接受了安置,是不能进行对原有宅基地确权的,也不会分到新的宅基地。
据了解,除此之外,以下这几类也无法确权:
1、经过审核批准的宅基地,长期未使用者,也将不予确权!
2、被依法征收已经统一安置的也将不能确权!
3、一户多宅,一个农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将不予确权!
4、未经过审核,便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可能的房子会被依法拆除,且不得进行确权!
六、农村土地确权多久终止?
根据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规定的时间是全国5年内农村土地确权完成,也就是从2013年开始,到2018年完成土地确权工作。
七、农村土地确权哪年?
1.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可知,我国在2011年的时候就已经展开了土地确权试点工作。
2.根据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可知,我国要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也就是土地确权到2018年止。
八、农村土地确权法全文?
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规定,参考以下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依据一九五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 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 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但移民后原集体仍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国家未进行征用的,其所有权不变。
第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乡(镇)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十六条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九、农村土地确权的意思?
经过国家自然资源部门确权的土地,是农民合法拥有的土地,农民可以自己耕种,也可以对土地进行土合理流转,但不能将土地挪做他用。
十、农村土地确权合并方案?
对以前已经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进行了承包土地经营权变更合户经营的承包地,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完备手续存在争议的,应先由当事人依法解决争议后,方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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