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青苗费赔偿问题?
一、土地征用青苗费赔偿问题?
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国家征用蔬菜大棚标准赔偿?
赔偿规定:
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拓展资料: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三、仓储用地征用赔偿标准?
一、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即对仓库占用的土地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这部分补偿承租企业是没有的。在企业的征收拆迁中还存在另外一种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方式是土地置换,征收方另外划拨一块土地出来提供给企业,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部分补偿主要是对地上的建筑物、排水设施、水电设施等不可搬迁物进行的补偿。这类补偿的主要依据是重置价格,即评估重新建造这些建筑物和设施需要多少资金来制定补偿数额。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很多征收单位在进行征收的时候,会借口被征收建筑证照不齐全,从而降低甚至是不支付这部分补偿,这方面具体要看各地方制定的征收补偿政策,一般认为不能“一刀切”的将所有证照有缺失的企业划为违章建筑,还要充分考虑其历史因素以及建造时间是否是在现行标准法规发布之前。
三、搬迁费。搬迁费是指企业将仓库内的可搬迁的设备、原材料、库存产品及其他库存搬迁到新地址所产生的费用。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企业征收拆迁补偿里非常重要的部分,也是征收拆迁双方经常谈不拢的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因增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该得到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意思是在征收拆迁的这段时间里,企业因为搬迁导致的无法生产经营产生的损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预期利益的损失。比如我们前面说的物流公司,这座仓库半年营业额是1000万元,如果利润是300万元,那么这次征收的预期利益损失就是300万元。
2、违约损失。企业和客户已经签订的合同,由于征收活动无法继续履行需要支付违约金产生的损失。
3、财务成本的损失。这部分主要是银行贷款的利息,征收时企业进行搬迁无法经营,但是利息仍然需要继续支付,所以也应该记入停产停业损失当中
四、占地征用,果树树苗赔偿价格?
果树树苗赔偿价格: 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五、租农业用地违约金赔偿?
其实违约金的额度法律没有明文限制,这是需要合同双方自愿约定的。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话(高于实际损失的30%即为过分高于),发生法律纠纷时,可以要求法官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减少赔偿金额。如果合同总的租赁费只有3300元的话,您放心,对方太不懂法,一万的违约金形同虚设。土地的使用价值就3300,再怎么违约也不可能三年用不成这土地吧,这也超出了你对违约风险的逾期。但还是建议双方事先协商好。到时候走法律程序减少赔偿的话,手续繁琐,效率低下。六、莲雾树国家征用怎么赔偿呢?
关于莲雾树被国家征用的补偿
国家征用土地的果树赔偿标准,每亩最多不超过8万元(含8万)。鲜果类果树(如苹果,桃,李,杏树等)。树龄小于2年的,每株补偿30元;树龄2年以上(含2年),每株补偿60元;树龄3-6年以内(含6年)每株280元;树龄6年-40年以内(含40年)450元/株;树龄在40年以上的350元/株。
七、国家征用什么树赔偿款最多?
赔偿标准由树种、规格和数量构成。越大当然越贵(胸径)。就目前来看,药材和园林植物高些--比如药材类杜仲,厚朴等,园林类银杏、桂花、黄角兰等
八、农村鱼塘被征用应如何赔偿?
如果农村鱼塘被征用,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收机关应当实事求是地将房屋、构筑物、设施、土地等财产清单确定其价值,并依法依规依程序确定补偿标准和方式。
具体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被征收物的原值或补偿价值。
2. 被征收物因征收而产生的损失。
3. 被征收人因征收所需搬迁、维修、调整和重建等支出的费用。
4. 被征收人在被征收物上投入的合理劳动和财产的增值部分。
5. 被征收人因被征收物使用权、承包权或经营权的丧失而遭受的损失。
6. 依法规定的其他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对征收机关的赔偿结果存在异议或不满意,您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征收过程中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九、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赔偿归谁?
农村地区存在着许多承包土地经营的情况,有一户人家承包经营的,也有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承包土地是有一定的法定期限的。如果在承包土地期限内,由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承包的土地进行征收,这时,承包地被征收补偿费归谁呢?
一、承包地被征收补偿费归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据此规定,承包土地被征收时,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承包地被征收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三、租用农民承包地拆迁补偿款归谁
转包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接包人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出租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这两种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没有发生变更,还是转包人或者出租人,所以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应该这样分配。
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一般情况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该归实际投入人或者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具体来说,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该归实际投入人所有,不过关于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当事人之间在转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接包人、承租人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权利人,其无权请求土地补偿费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该笔补偿费应由作为物权人的转包人、出租人取得。
虽然,转包人或者出租人在征地补偿中享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但是并不能说土地补偿与接包人或者承租人毫无关系。合同当事人事先在转包合同、出租合同中约定承包地被征收时对接包人和承租人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的,接包人和承租人依照转包合同、出租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去土地的集体成员的专门补偿,所以安置补助费的归属问题,关键在于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土地转包出租后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一般情况下接包人属于安置的对象范围,而承租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所以无权要求安置补助费。
十、县级征用土地赔偿标准?
一、县城征地怎么补偿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县城征地怎么补偿
二、县城征地补偿纠纷的解决方式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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