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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2022?

2023-12-13 12:15:30农业1

一、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2022?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2022年政策有所调整。原因: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2022年的主要调整有两点:(1)国家将加大对设施农业的补贴力度,以保障农业的良性发展;(2)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要求更加规范,对种植的作物品种、数量及农药使用等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农产品的安全和健康。当前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设施农业是农业的升级版,对于保障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至关重要。政府加大对设施农业的补贴力度,不仅是针对种植业的发展,更是一个国家战略性考虑的表现。相信设施农业用地的规定与支持政策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进行进一步的调整。

二、内蒙古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标准?

1. 是明确的。2. 根据内蒙古相关法规和政策,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标准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用地保护红线、农业用地转用审批等方面的要求。这些标准旨在保护农业用地资源,合理规划和利用农业用地,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3. 此外,内蒙古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同类型农业用地的划定和管理,例如设施农业用地的规模、布局、种植方式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农业用地的高效利用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三、国家2020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

5年

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流转土地的年限可与土地流转年限相一致。使用年限届满,使用者如确有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续期申请。

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流转土地的年限可与土地流转年限相一致。使用年限届满,使用者如确有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续期申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二、设施农用地的办理程序有哪些

设施农用地的办理程序如下:

1、经营者申请;

2、镇申报;

3、县级审核;

4、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

四、2020年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第三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

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的数量和规模。

第五条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结束使用后1年内恢复原土地用途,相关恢复要求在用地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设施农业建设应当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

 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做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

 第七条 直接利用耕地进行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不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

 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第八条 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节约资源、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

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单层,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

(二)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三)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养殖类型予以区分。其中,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亩;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有关规定;实施多层养殖的畜类养殖设施,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60亩。

 第九条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项目建设简易平面图、勘测定界图(含矢量坐标);

(二)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

(三)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乡镇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结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政府应当将拟建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出具意见。未经同意的,项目不得动工建设。

 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补划完成后,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上报补划资料,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是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同时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政策宣传,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用地,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公开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环境保护和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负责对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建设方案的指导。

 乡镇政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监督实施及信息汇交等工作,定期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和用地协议履行等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用地协议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经营性住宅;

(二)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业设施;

(三)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

(四)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

(五)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第十四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或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养猪补贴政策2020最新标准?

1、新建猪舍补贴 (1)新建猪舍补贴范围主要包括:圈舍新建、引种、粪污处理、贷款等方面进行补贴; (2)补贴的标准为:新建圈舍每平米补贴40元,沼气池每立方米补贴150元,引进良种母猪每头补贴400~600...

六、内蒙古养殖补贴政策2020标准?

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畜牧良种补贴的对象为:

内蒙古自治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以及能繁母羊存栏30只以上的养殖户。

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畜牧良种补贴金额为:

荷斯坦牛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15。

乳用西门塔尔牛、三河牛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10。

进口荷斯坦牛种用胚胎每枚补贴5000元。

肉牛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5元,补贴品种以西门塔尔牛为主。

绵羊种公羊每只补贴800元。补贴品种以苏尼特羊、乌珠穆沁羊、呼伦贝尔羊、巴美羊、内蒙古细毛羊等地方品种为主,兼顾多赛特、萨福克等其他引进品种。

生猪每年每头基础母猪补贴4份鲜精,每份鲜精补贴10元。补贴品种以大白、长白、杜洛克等品种为主。

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的扶持对象为奶牛养殖企业(场)、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和农牧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符合“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立项审核标准”。对相对集中连片3000亩以上的苜蓿种植,按照每亩600元的标准给予立项建设单位补助。

七、广西养猪补贴政策2020最新标准?

1、规模补贴标准和补贴数额(1)生猪养殖规模3000头以上的,补贴80万。

(2)生猪养殖规模2000到2999头的,补贴60万。

(3)生猪养殖规模1000到1999头的,补贴40万。

(4)生猪养殖规模500到999头的,补贴20万。

八、安徽养牛补贴政策2020最新标准?

安徽养牛补贴标是根据养牛的多少而定的,假如养50一100头牛每牛补50一100元,各县市补贴标准都不一样,越多越好。希望可以帮到你

九、福建省设施农用地最新政策?

结论:2021年福建省发布了新政策,明确规定农用地不得非农化、非农用。同时,设施农业不得侵占耕地,应在城乡规划中划定适当的设施农业用地。

解释原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一些地方将农用地非农化、非农用,导致耕地面积不断减少,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而设施农业的发展,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缓解耕地紧缺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因此政府需要明确规定农用地不得非农化、非农用,保护耕地资源。

内容延伸:此外,福建省还规定设施农业项目须在耕地流转市场上获得土地流转许可证,并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政府将继续完善设施农业用地保护政策,加大保护力度,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十、2020内蒙古兴安盟中考政策?

1.兴安盟教育局成立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策并组织实施。

2.盟招生考试中心、盟电教馆、盟教育局体卫艺科分别负责笔试科目、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体育考试。

3.命题工作由兴安盟与呼伦贝尔市轮值协作,2020年兴安盟负责命题,具体工作由盟教研室实施。

4.试题运送、保密、分发、阅卷、试卷复查、分数核实等工作由盟招生考试中心负责。

5.录取工作由盟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民族教育科、职教科、体卫艺科按职责范围协同进行,各旗县市教育局具体执行。

6.招生秩序执纪监督及监察工作由盟纪委监委驻盟教育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对考试实施全过程监督、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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