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农业 > 正文内容

设施农用地可以建酒厂吗?

2023-12-20 17:38:51农业1

一、设施农用地可以建酒厂吗?

农村土地建厂房需要办的手续:

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个人可以因兴办乡镇企业申请用地用于建设厂房等建(构)筑物,但所选地必须符合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城镇总体规划,拟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当地产业政策。

2、申请用地必须在国土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必须在规划部门办理选址、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带项目申请用地还须到发改部门办理立项相关手续,到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

3、第一你要办理工厂的相关手续(如果是新开的),搬迁的就得办理搬迁手续;第二你要拿工厂的相关手续到土地管理局去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在此同时你要到环保局地相关部门去办理证件,因为现在开厂房很不容易。一共大概需要跑十来个单位,盖十来个公章就行了

二、设施农用地可以建光伏吗?

根据农业设施用地管理要求农地农用,不得改变农业设施用途。因此,在设施农业用地上建设光伏项目,不符合当前相关管理规定,需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手续。

三、设施农用地可以建几层楼房?

如果是设施农用地,最多可以建两层。

四、设施农用地建多层需要报建吗?

设施农用:地建设多层肯定是要报建的。因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乡建设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国家保护基本农田,设定耕地保护红线,任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的都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没有审核通过的,都是不能动工建设的,否则,即使建设起来的多层建筑,都是会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都是会被拆除的。

五、附属设施农用地能建多层吗?

可以

依据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明确了附属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来节约资源、集约经营。但各地在实施中,建多层养殖设施一定要注意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附属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六、一般农用地上可以建临时设施吗?

国家有耕地红线,基本农田是不允许作为宅基地来建房的。而一般农田通过一定的手续是可以转化为宅基地进行盖房。只要有占用耕地的审批手续且符合村镇规划,就可以可以建设的。对符合自然资规发〔2020〕3文件规定的项目用地,可依法依规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能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七、设施农用地可以烧酒吗?

可以烧酒。

1. 因为设施农用地通常是指利用温室、大棚等设施进行农业种植的土地,这些设施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控制条件,例如温度、湿度等可以更好地满足酒的酿造要求。

2. 烧酒是一种传统的酿酒工艺,借助烈火将原料进行烧制,从而提取酒精。

对于设施农用地而言,利用合适的设备和工具,可以进行酿酒操作,使其可以顺利烧制酒。

3. 烧酒在特定的农业发展模式中,可以为农民增加收入和利润,并推动当地农业产业的发展,因此在设施农用地上进行烧酒是有实际和经济上的优势的。

八、设施农用地可以种植什么?

设施农用地种植什么,要根据当地土壤和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适合什么农作物的生长,什么农作物的商品化效益比较高,综合考虑种植什么农作物。

因为设施农用地的投入比较大,土壤肥沃,灌溉条件比较优越,所以选举种植作物品种要尽量优中选优,并且实施订单生产。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九、设施农用地能建粮食仓库吗政策?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转商业用地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资源使用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如果将设施农业用地转粮食仓库,是否构建永久性建筑物,如果不是,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如果是,按照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程序审批。

十、设施农用地能不能建粮食仓库?

         设施农用地能建粮食仓库。

         ⼟资源部、农业部曾联合下发《关于进⼀步⽀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将规模化粮⾷⽣产所需配套设施⽤地,纳⼊设施农⽤地范围,不需办理农⽤地转⽤审批⼿续;

          第⼆、针对平原地区的规模种粮⼤户,经县级国⼟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的,可占⽤基本农⽥。但必须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基本农⽥,或安排使⽤当地预留基本农⽥指标;

          第三、平原地区和粮⾷产区,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按每150亩左右粮⽥,配套占地2到3亩、存栏⽣猪500头左右的适度规模养殖场,以实现畜禽排泄物零排放和资源化利⽤;

          第四、取消设施农⽤地县级审核的规定,改为备案制。⽣产经营者⽆需再办理农⽤地转⽤审批⼿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地者约定⽤地条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管理作⽤。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lengcanghe.com/jfa/ny/2237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