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水槽位置做好了还能改位置吗?
一般是不建议改动位置,除非是有出现位置不合理、动线混乱、空间过小等问题,厨房的设计要有利于厨房生产。主厨房最好设在底楼。分厨房应靠近主厨房,这样有利于生产管理,还可节省多种开支,有利于水、电、气等设施相对集中,要尽量靠近所对应的餐厅,以缩短服务员行走路程和时间,主厨房要靠近食品贮藏区(冷库、干货杂品库),方便领料,方便货物所运送
一般是不能改位置了,首先说既然做好了,那就是说台面上已经切割出洞口了,如果在改位置只有更换上面的台面才是可以的,否则这个洞口即便是用鱼石胶粘住,看着也是有印儿有痕迹不好看的。
丁类厂房的消防规范?
丁类仓库消防要求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按照消防等级分类,我国仓库分为甲乙丙丁戊等类型。其中,丁类仓库指对专门用于存储不燃烧物量进行加工,并正在高温或熔化形态下经常发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出产;把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做其它用的各类尺度化厂房出产;常温下利用或加工难燃烧无量的出产的仓库。为了让大家更为深刻的了解丁类仓库,本文为大家整理了丁类仓库消防要求,希望行业人士有所裨益。
一、耐火等级
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丁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二、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三、仓库的防火间距
1、丁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2、丁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四、仓库的安全疏散
1、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 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 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 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4、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确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的入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卷帘。
五、防火墙
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2、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3、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4、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 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 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5、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7、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8、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9、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六、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1、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
2、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4、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上文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6、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
(5)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 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 27903 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七、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1、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1)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闷顶内采用可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屋顶不应采用冷摊瓦。 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0.5m、金属烟囱0.7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
(2)层数超过2 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3)内有可燃物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小于0.7m 的闷顶入口;对于公共建筑,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少于2 个。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部位。
(4)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 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6)建筑内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防火隔墙的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
(7)建筑屋顶上的开口与邻近建筑或设施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八、消防设施的设置
1、仓库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灭火器。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超过5 层的公共建筑;
(2)超过4 层的厂房或仓库;
(3)其他高层建筑;
(4)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地下室)。
3、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
4、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 的仓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丁类仓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自动灭火系统
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 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 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的火柴仓库;
(3)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的空邮袋库;
(4)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非高架冷库;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卷烟仓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防烟和排烟设施
(1)建筑高度不大于50m 的仓库应设置防烟设施;
(2)仓库内长度大于40m 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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