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有哪些新规定?
一、2020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新版《土地管理法》有何新变化
1、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变化
在旧版《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土地年产值的一定倍数来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新版《土地管理法》则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被征收土地不再按土地年产值的一定倍数来补偿,而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由当地省政府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并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以区片综合地价作为补偿依据,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要比现有的高。被征收人可以直接查询当地省政府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无需再参照统一年产值。
2、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补偿原则: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补偿。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这一规定,先补偿后搬迁,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是对被征收人生活居住的最大保障。
补偿标准:如果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建房,那么征收方需要为被征收人安排宅基地用于重建房屋;如果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应按照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安置房面积1:1的比例进行置换,有的地方会按照1:1.2、1:1.5,或者更高的比例置换,这些置换比例都对被征收人比较有利,但是如果低于1:1,则补偿不合理;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一般是由宅基地地价+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装饰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构成,其中宅基地地价可以参考当地政府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房屋重置成新价即现在、当下重新建造同等面积、结构的房屋所需要的费用。
三、其他土地征收标准
1、青苗补偿标准
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2、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般来说,当地省政府制定区片综合地价需要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所以对于面临土地征收的农民朋友们,最好先到当地政府官方网站查询最新地价才是最保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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