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租赁的基本特征?
国际租赁在具有一般租赁所具有的特点之外在整体上,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国际租赁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复杂。国际租赁关系的主体分属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其中包括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通过其下属法人企业在同一所在国履行融资租赁的情况。例1:多数情况下,国际融资租赁关系至少涉及三方以上的当事人, 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因此,国际金融法实践中通常将国际融资租赁称为“三边交易”,在某些情况下,一项国际融资租赁还可能涉及贷款 银行和股权投资人。
(2) 国际租赁的租赁物通常价值较大。国际融资租赁关系的标 的通常是特定化的大型机器设备或成套设备;按照《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第1条规定,适用该公约的国际融资租赁标的还可以是基于商业用途的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但不包括基于非商业用途而仅供承租人个 人或家庭租赁使用的设备。例2:根据国际金融法实践,国际融资租赁的出租物通常是由承租 人选择确定的,其规格和要求由有关协议文件约定,并且仅仅在该出租物经交付验收后才将其特定化,这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民商法中规定的 租赁关系不尽相同。
(3) 国际租赁本质上是含有货物买卖和租赁融资复合属性的综 合性交易。根据国际金融法实践,当事人(特别是提供融资便利的出租人)往往追求和主张国际融资租赁协议、租赁物买卖协议及有关合同文 件的相关性联系。例3:在国际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一般要求同一项国际融资租赁的 全部法律文件一揽子签署,要求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供货合同的生效以租赁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而供货合同的履行又构成租赁合同履 行的基础,以此排除将同一国际融资租赁项下的不同合同关系分别独立 处理的法律可能性。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要求,适用该公约的国 际融资租赁至少应保障租赁物买卖协议与租赁协议的相关性,保障其法 律适用的一致性,只有在租赁物买卖协议和租赁协议全体当事人同意的 情况下,方可排除这一要求。
(4) 国际租赁是仅移转租赁物使用权的融资性交易。根据国际金融法实践,在国际融资租赁的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享有,这不仅为融资租赁协议的履行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手段,而且可以 避免因承租人所在国担保法上的不便而产生的风险。例4:在国际融资租赁的实践中,由于租赁物实际上是根据承租人 的选择和订购要求购买的,并且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又享有留购权,因 此国际融资租赁实际上具有以融物形式实现融资的功能,它往往成为承 租人企业添置大型设备的一种方式;由于国际融资租赁的租赁埤较长, 其租金支付条款也较为灵活,在有相同投资效益的前提下,国际融资租 赁通常可提供较中长期国际贷款为优的融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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