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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信息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信息发展中心官网)

2023-04-17 13:47:51农业1
<h2>一、农村农业发展中心是干啥的?</h2><p>一、推广普及农业科学技术、农业机械。</p><p>二、抓好农业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对村级农民技术员的培训、指导、管理工作。</p><p>三、负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人畜饮水工作;搞好水利资源和设施管理工作。</p><p>四、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并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p><p>五、做好涉农项目筛选、储备、管理、申报等相关工作;抓好农村商贸流通工作。</p><p>六、掌握本辖区内种养殖业基本情况,强化植物疫病防控,鼓励并积极引导种养殖户生产加工绿色、无公害、有机食品,减少种养殖过程中的农药残留和加工过程中滥用添加剂的现象。</p><h2>二、农业农村部职责?</h2><p>负责把农村管理好,带领农村人奔向小康,提高生活水平。</p><h2>三、农业农村部原名?</h2><p>现国务院农业农村部的原名是农业部。</p><h2>四、农业信息的发展标志。?</h2><p>第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我国己初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信息对农业及其生产者就极其重要了。</p><p>农业信息化使信息和知识作为新的资源要素,融入农业生产各个环节,引导、控制并改变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传统要素的集约程度和万红置关系,大幅度、高效率地开发利用各种农业资源,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领域的科技和知识含量将显著增长。</p><p>第二提高农业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p><p>第三减少市场风险,提高农业市场流通效率。</p><p>第四、提高农业劳动力素质,实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p><p>第五、促进农科教结合,加快农业生产技术传播和推广。</p><h2>五、农业农村局发展历程?</h2><p>随着农村的改革发展,农业机构的改革也在不断变化。就以济南市为例,1980年济南市成立农业局。到1985年改为农牧渔业局,也就是将畜牧业和水产业都划规农业局。到1990年又改成济南市农业局。将畜牧业划分出去单独成立了畜牧兽医局。到2018年又改成济南市农业农村局。</p><h2>六、农业发展中心职责?</h2><p>如下:</p><p>一、推广普及农业科学技术、农业机械。</p><p>二、抓好农业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对村级农民技术员的培训、指导、管理工作。</p><p>三、负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人畜饮水工作;搞好水利资源和设施管理工作。</p><p>四、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并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p><p>五、做好涉农项目筛选、储备、管理、申报等相关工作;抓好农村商贸流通工作。</p><p>六、掌握本辖区内种养殖业基本情况,强化植物疫病防控,鼓励并积极引导种养殖户生产加工绿色、无公害、有机食品,减少种养殖过程中的农药残留和加工过程中滥用添加剂的现象。</p><h2>七、农业农村部的职责?</h2><p><p >农业农村部的主要职责是,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战略、规划和政策,监督管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农业投资管理等。</p></p><h2>八、农业农村事业发展中心干什么的?</h2><p>农业农村事业发展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畜牧、兽医、农机、水产、蔬菜等相关行业的政策;为全市畜牧、兽医、农机、水产、蔬菜等相关行业提供技术指导、科普宣传、技术推广和服务;承办畜牧、兽医、农机、水产、蔬菜行业科技培训,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对全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以及境内铁路运输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服务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等。</p><h2>九、农村农业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h2><p>  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我部制定了《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p><p>  附件:《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p><p>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p><p>(试行)</p><p>第一章 总则</p><p>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国发[2012]4号)、《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市发[2011]5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7]8号)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8]6号),制定本办法。</p><p>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是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经营水平、农业行政管理能力和为农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教学、科研机构,有关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p><p>  第三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由农业部组织认定和管理,有效期为4年,每2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评审和认定。</p><p>  第四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示范基地申报、初审工作,提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推荐意见,并负责本区域示范基地日常管理。</p><p>第二章 分类与标准</p><p>  第五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按照建设内容和所起作用分为整体推进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技术创新型六类。</p><p>  第六条整体推进型基地是以区域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水平为对象,有健全的农业农村信息化组织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信息服务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农业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方面信息化均衡发展且成效显著,形成了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的发展模式,在促进区域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p><p>  第七条生产应用型基地是以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过程为对象,应用3S、物联网、3G、智能控制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的远程监测、科学决策管理、自动控制、精准作业、精细饲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了典型的技术应用模式,探索出了有效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农业劳动生产率方面取得突出成效。</p><p>  第八条经营应用型基地是以农产品加工、交易、仓储、运输、溯源等过程为对象,在农产品网上报价、电子交易、仓储管理、物流配送、产品溯源等方面,利用无线射频、二维码、身份认证、电子结算、追踪定位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推动网上交易、诚信体系、追溯体系、农产品物流体系建立和发展,促进农产品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衔接,为现代农产品流通提供强有力支撑。</p><p>  第九条政务应用型基地是以各级涉农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为对象,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手段,在提升农业农村科学决策水平、行政管理效率、农村社会管理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并形成了可以推广的典型发展模式。</p><p>  第十条服务创新型基地是以向农民、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为对象,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和现代媒体,构建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服务,形成了典型的服务创新模式,且受到农民和市场主体广泛欢迎。</p><p>  第十一条技术创新型基地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产品和装备的研发、示范、推广为主要内容,围绕制约我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的共性关键问题,开展相关技术创新、集成组装和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成效,研发的技术和产品已在农业农村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为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融合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p><p>第三章 申报条件</p><p>  第十二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部门可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可申报整体推进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基地;教学科研机构可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企业可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服务创新型和技术创新型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和服务创新型基地。</p><p>  第十三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部门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农业信息化行政管理体系要健全,落实了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领导责任制,成立了农业农村信息化统筹协调机构,设有农业农村信息化专项,且资金规模占本区域农业财政支出的比重在2%以上,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方面信息化均衡发展。</p><p>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申报各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p><p>  申报生产应用型基地要在推动农业各行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生产过程、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至少在本区域的两个农业主导或优势产业中广泛应用信息技术,且应用比重超过10%,有效支撑了本区域农业主导或优势产业健康发展,并在应用模式、推广策略及可持续发展机制建立等方面积累了成熟及可供推广的经验。</p><p>  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要在推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传统农产品加工流通经营方式、促进农民增收、质量安全和农产品产销衔接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且在本区域范围培育出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以信息技术为核心手段开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经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批发市场等经营主体,其中,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至少培育20家,地(市)级至少培育8家,县级至少培育3家。</p><p>  申报政务应用型基地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围绕信息采集、指挥调度、行业监管、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等农业部门的行政职责,构建业务信息系统,覆盖本级政务业务范围或所属政府部门60%以上,有效提升农业行政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原则上所在地人民政府已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的,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不能重复申报。</p><p>  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要建有省、地、县、乡、村五级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组建了覆盖农业全行业的专家队伍,农业信息资源体系比较完善,农业信息服务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且建立了全省统一的“三农”信息服务平台。12316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和短彩信服务在本区域内无盲区覆盖,且提供24小时服务、8小时人工服务,年提供有效信息服务百万人次以上。要建立农业信息服务热线人工值守制度,省级热线坐席数10个以上,全省范围联动专家要达到每县5人以上。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的地(市)、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参照省级申报条件适当降低标准。</p><p>  第十五条教学科研机构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应具有法人资格,成立时间3年以上,拥有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不低于30%,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的研发项目,相关技术成果在农业农村信息化领域有广泛应用。</p><p>  第十六条有关企业申报各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p><p>  申报生产应用型基地要在本企业相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产品不低于3年,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并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p><p>  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应具备较为完整、设计科学的农产品交易信息系统且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年,或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组织农产品销售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备自我盈利能力,并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其中,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5年,要建有电子结算、批发市场信息化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促进农产品有效、有序、安全流通的相关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定时发布农产品交易量、交易价格等信息,在促进农产品流通和产销衔接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业电子商务平台,申报主体应为负责电子商务网站运营法人单位,平台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年,在减少农产品交易环节、增加农民收入、农资或日用品直销入户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年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商品配送、货款支付、质量控制、信用管理等机制。</p><p>  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要以提供农业信息服务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提供服务为主业,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运营3年以上,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p><p>  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注册时间不低于5年,主要从事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研发、销售及推广,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化产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p><p>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服务创新型等基地参照企业申报相关条件。</p><p>第四章 认定程序</p><p>  第十八条基本程序为材料申报、省级初审、专家评审、认定和授牌。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各类主体提出的申请,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本省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对于农口部门分设的省(区、市),由农业厅(局)会同畜牧、渔业、农垦、乡企等单位组织实施。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并批准认定。中央直属有关单位可向所在地省级农业厅(局)申报,也可直接向农业部提出申请。</p><p>  第十九条各类主体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p><p>  (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见附件);</p><p>  (二)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p><p>  第二十条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审意见时须向农业部附报以下材料:</p><p>  (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上报文件;</p><p>  (二)经审核的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每个申报主体一份);</p><p>  (三)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p><p>  (四)专家组成员名单。</p><p>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评审专家依据申报条件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可视情况对申报主体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评审意见;凡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由农业部批准认定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并授牌。</p><p>  第二十二条同等条件下,已获得农业部农村信息化示范单位或省级单位授予的相关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资格的单位优先考虑。</p><p>  第二十三条结合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方向和重点,农业部负责指导示范基地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在资金和项目上优先予以安排;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应重点支持示范基地发展,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p><p>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建设和培育计划。</p><p>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p><p>  第二十五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仅用于引领和示范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及相关活动。</p><p>  第二十六条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管理,并定期对具体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考核;农业部对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开展不定期的抽查考核。</p><p>  第二十七条各示范基地要爱护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称号,不得利用该称号从事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称号,并在5年内不得申报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p><p>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p><p>  (一)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有欺瞒行为的;</p><p>  (二)不再具备引领示范作用或考核不合格的;</p><p>  (三)利用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从事与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无关活动的。</p><p>  第二十九条各示范基地有义务按要求提供相关建设进度数据和情况,并向所在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部提交年度基地建设与发展情况总结。</p><p>第六章 附则</p><p>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农业部负责解释。</p><h2>十、农业部智慧农业发展指导意见?</h2><p>智慧农业应该包括6大方向:</p><p>1、大数据统计:通过大数据统计更好地体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流程和信息,以便做出预测和对策。</p><p>其中包括:大数据统计和大数据运用</p><p>2、技术运用:把技术运用农业中,尤其是物联网技术或者互联网技术运用中整个农业生产和管理中。</p><p>其中包括:物联网技术</p><p>3、监测:对现场、场地环境或植物、动物的本身的反应的监测。其中包括:监测器</p><p>4、预警:对现场和对象收集的信息,并作出提前报警。其中包括:报警器</p><p>5、记录:对动物、植物、生产和管理过程进行记录。其中包括:可溯源技术、区块链技术</p><p>6、辨别和诊断:对对象进行辨别和诊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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