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农业部2021年1号文件解读(农村农业部2021年1号文件解读视频)
<h2>一、农村农业部禁渔规定?</h2><p>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有关要求,本着“总体稳定、局部统一、减少矛盾、便于管理”的原则,决定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调整完善</p><h2>二、农村农业部网站官网?</h2><p>http://www.moa.gov.cn/</p><p>农业农村部负责 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p><h2>三、20171号文件解读?</h2><p>一、文件出台的背景</p><p>(一)当前农业农村形势:稳中有进、稳中有新</p><p>稳,就是大势稳、基本面好。一是农业生产稳。2016年粮食总产12325亿斤,比2015年减少104亿斤,仍是历史上第2个高产年。二是农民增收稳。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名义增长8.2%,实际增长6.2%,继续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速。三是农村社会稳。农村民生继续改善,农村社会保持和谐稳定。</p><p>进,就是一些重要领域有进展、有突破。一是农业结构调整取得较大进展。2016年籽粒玉米调减面积3000万亩左右。二是农村改革深入推进。在若干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突破。三是脱贫攻坚开局良好,2016年全年减少1000万人的脱贫任务超额完成。</p><p>新,就是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新动力新动能不断增强。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为代表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兴起,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大批涌现,返乡回乡下乡创业创新成为新的热潮,正在为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增添新的动能。</p><h2>四、21号文件解读?</h2><p>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8年7月3日发布了安委办(2018)21号文件:关于印发《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p><p>“通知”内提到“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当前火灾防控工作实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2018年7月至10月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各地区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p><p>“通知”的第四条“整治重点—整治措施—实施智能管控”,提到“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在主要进出口、人员密集部位安装客流监控设备,使用燃气的部位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利用手机APP实时动态查看消防设施运行状况。”</p><p>“通知”内方案的整治措施第三点提到:“对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利用手机APP实时动态查看消防设施运行状况”,由于传统式的电气火灾主机不具备手机APP实时动态查看消防设施运行状况的功能,因此需要利用物联网技术通过管理云平台对小微公共场所集中进行监测。</p><h2>五、如何解读文件?</h2><p>解读文件,首先你得识字,明白它的字面意思,其次了解这个文件是谁写的,是在什么情况下写的,为了解决什么问题,文中用了什么方法,表层意思下面有没有隐藏的意思,充分了解这篇文档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才能充分解读出这篇文档的真实含义</p><h2>六、201831号文件解读?</h2><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p><p>天然气是优质高效、绿色清洁的低碳能源。加快天然气开发利用,促进协调稳定发展,是我国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路径。当前我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还不完备,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较为突出,主要是国内产量增速低于消费增速,进口多元化有待加强,消费结构不尽合理,基础设施存在短板,储气能力严重不足,互联互通程度不够,市场化价格机制未充分形成,应急保障机制不完善,设施建设运营存在安全风险等。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p><h2>七、77号文件解读?</h2><p>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即77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推动健身休闲产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p><p>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意见》提出要在以下6个方面着力加以推动:</p><p>■一是完善健身休闲服务体系。</p><p>从普及日常健身、发展户外运动、发展特色运动、促进产业互动融合、推动“互联网+健身休闲”等五个方面展开,其中还对将研制出台具体规划的冰雪运动、山地户外、水上运动、汽摩运动、航空运动5项户外运动进行了重点阐述。</p><p>■ 二是培育健身休闲市场主体。</p><p>从支持各类企业发展、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壮大体育社会组织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任务要求和扶持政策。</p><p>■ 三是优化健身休闲产业结构和布局。</p><p>提出了通过着力提升服务业比重,改善健身休闲产业结构;组织开展资源调查,支持各地打造各具特色的健身休闲产业。</p><p>■ 四是加强健身休闲设施建设。</p><p>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健身休闲基础设施网络、盘活用好现有体育场馆资源、加强特色健身休闲设施建设,并明确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p><p>■ 五是提升器材装备研发制造能力。</p><p>从推动转型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品牌建设三个方面对健身休闲器材装备制造业提出了具体任务要求。</p><p>■ 六是改善健身休闲消费环境。</p><p>强调要深挖消费潜力,激发大众健身休闲消费需求;要完善消费政策,支持群众进行健康消费;要进一步促进体育媒体发展,引导消费理念。</p><h2>八、农村农业部监管行业有哪些?</h2><p>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行业,在这些行业里,又分为水产养殖、畜牧养殖、农作物种植、蚕桑种养殖、药材种植、饲料作物和绿肥种植等...</p><h2>九、2019 12号文件解读?</h2><p>2019年12号文解读:</p><p>主要修订内容</p><p>为了增强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内部协调一致性,新CAS 12做出以下修订:</p><p>1.修订了“债务重组”的定义,新准则中对“债务重组”的界定不再以旧准则中的“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和“债权人作出让步”为核心前提进行界定,但新增“不改变交易对手”的前提条件;同时正文中明确债务重组准则的适用范围,将应遵循其他准则的交易排除之外(如债务重组形成的企业合并)。总体来看,与旧准则相比,新CAS 12的适用范围将会扩大。</p><p>2.规范在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应在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确认受让资产,债务人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应在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p><p>3.为使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协调一致,新准则将债务重组中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涉及到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索引至金融工具准则,相应删除了或有应收、应付应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p><p>4.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受让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新准则要求债权人根据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加上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用等其他成本对受让资产进行初始确认计量;与此同时,债务重组当期损益也需要按照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差额计算。</p><p>5.资产重组中债务人以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清偿债务时,新准则要求债务人不再区分债务重组利得与资产转让损益的界限,而直接以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差额计量债务重组的当期损益。</p><p>6.债转股方式下,新准则要求债权人以放弃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权益性投资的初始计量金额,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差额计入债务重组当期损益;新旧准则对债务人的会计处理规定基本一致,债务人发行的权益工具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与放弃债务账面价值之差额计入债务重组当期损益,但新准则新增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不可计量时的例外指引,明确在此情况下债务人以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的初始计量金额。</p><h2>十、2008 121号文件解读?</h2><p>财税[2008]121号文件解读:</p><p> 财税[2008]121号文政策解析 需要关注的十三个关键词</p><p> 1、关联方 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p><p> 2、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 这句话表达的意思好像有问题。 表面意思:只对“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作出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管利息支出方能否得到抵扣。 实际意思: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的更要缴纳了。 感觉是过分强调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忽略了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 </p><p> 3、独立交易原则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p><p> 4、境内关联方 这里面重点强调了境内关联方,原因之一是境外的关联方实际税负实在是不好控制,所以突出了境内。</p><p> 5、实际税负 实际税负是和名义税务相对应的,通常应当指企业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所占收入的百分比,但是需要提出的是,由于增值税的原理,在所得税不变的前提下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调的(平进平出),因此实际税负也是可调的。 </p><p> 6、实际支付核定征收,121文里面四次提到了实际支付这个词,实际上在实施条例里面也多次提到这个词。一定要注意。 </p><p> 7、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p><p> 8、金融企业 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p><p> 9、权益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按《条例》释义P370解释,权益性投资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引自网友rongjr) 权益性融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上会计记录的所有者权益数额,当所得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性融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当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则权益性融资为实收资本。(引自网友千里马)</p><p> 10、债权性投资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p><p>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p><p> 11、金额基数的确定 由于各金额是时点数,因此如何计算平均数也是一个问题。 企业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债权性融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性融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债权性融资=(债权性融资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引自网友千里马) </p><p>12、比例 对于企业存在多个或多笔借款利息的情况,以及企业存在关联性和非关联性借款利息的情况,如何适用? 个人感觉应该是所有的债,非单笔。 </p><p>13、境外利息 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这句话有一个问题,对于“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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