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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信息化中心(农业部信息化中心官网)

2023-04-29 12:43:07农业1
<h2>一、农村农业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h2><p>  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我部制定了《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p><p>  附件:《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p><p>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p><p>(试行)</p><p>第一章 总则</p><p>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国发[2012]4号)、《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市发[2011]5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7]8号)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8]6号),制定本办法。</p><p>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是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经营水平、农业行政管理能力和为农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教学、科研机构,有关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p><p>  第三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由农业部组织认定和管理,有效期为4年,每2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评审和认定。</p><p>  第四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示范基地申报、初审工作,提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推荐意见,并负责本区域示范基地日常管理。</p><p>第二章 分类与标准</p><p>  第五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按照建设内容和所起作用分为整体推进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技术创新型六类。</p><p>  第六条整体推进型基地是以区域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水平为对象,有健全的农业农村信息化组织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信息服务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农业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方面信息化均衡发展且成效显著,形成了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的发展模式,在促进区域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p><p>  第七条生产应用型基地是以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过程为对象,应用3S、物联网、3G、智能控制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的远程监测、科学决策管理、自动控制、精准作业、精细饲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了典型的技术应用模式,探索出了有效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农业劳动生产率方面取得突出成效。</p><p>  第八条经营应用型基地是以农产品加工、交易、仓储、运输、溯源等过程为对象,在农产品网上报价、电子交易、仓储管理、物流配送、产品溯源等方面,利用无线射频、二维码、身份认证、电子结算、追踪定位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推动网上交易、诚信体系、追溯体系、农产品物流体系建立和发展,促进农产品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衔接,为现代农产品流通提供强有力支撑。</p><p>  第九条政务应用型基地是以各级涉农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为对象,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手段,在提升农业农村科学决策水平、行政管理效率、农村社会管理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并形成了可以推广的典型发展模式。</p><p>  第十条服务创新型基地是以向农民、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为对象,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和现代媒体,构建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服务,形成了典型的服务创新模式,且受到农民和市场主体广泛欢迎。</p><p>  第十一条技术创新型基地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产品和装备的研发、示范、推广为主要内容,围绕制约我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的共性关键问题,开展相关技术创新、集成组装和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成效,研发的技术和产品已在农业农村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为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融合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p><p>第三章 申报条件</p><p>  第十二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部门可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可申报整体推进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基地;教学科研机构可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企业可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服务创新型和技术创新型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和服务创新型基地。</p><p>  第十三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部门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农业信息化行政管理体系要健全,落实了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领导责任制,成立了农业农村信息化统筹协调机构,设有农业农村信息化专项,且资金规模占本区域农业财政支出的比重在2%以上,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方面信息化均衡发展。</p><p>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申报各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p><p>  申报生产应用型基地要在推动农业各行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生产过程、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至少在本区域的两个农业主导或优势产业中广泛应用信息技术,且应用比重超过10%,有效支撑了本区域农业主导或优势产业健康发展,并在应用模式、推广策略及可持续发展机制建立等方面积累了成熟及可供推广的经验。</p><p>  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要在推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传统农产品加工流通经营方式、促进农民增收、质量安全和农产品产销衔接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且在本区域范围培育出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以信息技术为核心手段开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经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批发市场等经营主体,其中,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至少培育20家,地(市)级至少培育8家,县级至少培育3家。</p><p>  申报政务应用型基地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围绕信息采集、指挥调度、行业监管、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等农业部门的行政职责,构建业务信息系统,覆盖本级政务业务范围或所属政府部门60%以上,有效提升农业行政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原则上所在地人民政府已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的,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不能重复申报。</p><p>  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要建有省、地、县、乡、村五级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组建了覆盖农业全行业的专家队伍,农业信息资源体系比较完善,农业信息服务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且建立了全省统一的“三农”信息服务平台。12316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和短彩信服务在本区域内无盲区覆盖,且提供24小时服务、8小时人工服务,年提供有效信息服务百万人次以上。要建立农业信息服务热线人工值守制度,省级热线坐席数10个以上,全省范围联动专家要达到每县5人以上。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的地(市)、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参照省级申报条件适当降低标准。</p><p>  第十五条教学科研机构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应具有法人资格,成立时间3年以上,拥有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不低于30%,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的研发项目,相关技术成果在农业农村信息化领域有广泛应用。</p><p>  第十六条有关企业申报各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p><p>  申报生产应用型基地要在本企业相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产品不低于3年,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并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p><p>  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应具备较为完整、设计科学的农产品交易信息系统且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年,或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组织农产品销售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备自我盈利能力,并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其中,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5年,要建有电子结算、批发市场信息化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促进农产品有效、有序、安全流通的相关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定时发布农产品交易量、交易价格等信息,在促进农产品流通和产销衔接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业电子商务平台,申报主体应为负责电子商务网站运营法人单位,平台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年,在减少农产品交易环节、增加农民收入、农资或日用品直销入户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年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商品配送、货款支付、质量控制、信用管理等机制。</p><p>  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要以提供农业信息服务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提供服务为主业,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运营3年以上,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p><p>  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注册时间不低于5年,主要从事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研发、销售及推广,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化产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p><p>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服务创新型等基地参照企业申报相关条件。</p><p>第四章 认定程序</p><p>  第十八条基本程序为材料申报、省级初审、专家评审、认定和授牌。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各类主体提出的申请,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本省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对于农口部门分设的省(区、市),由农业厅(局)会同畜牧、渔业、农垦、乡企等单位组织实施。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并批准认定。中央直属有关单位可向所在地省级农业厅(局)申报,也可直接向农业部提出申请。</p><p>  第十九条各类主体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p><p>  (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见附件);</p><p>  (二)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p><p>  第二十条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审意见时须向农业部附报以下材料:</p><p>  (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上报文件;</p><p>  (二)经审核的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每个申报主体一份);</p><p>  (三)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p><p>  (四)专家组成员名单。</p><p>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评审专家依据申报条件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可视情况对申报主体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评审意见;凡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由农业部批准认定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并授牌。</p><p>  第二十二条同等条件下,已获得农业部农村信息化示范单位或省级单位授予的相关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资格的单位优先考虑。</p><p>  第二十三条结合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方向和重点,农业部负责指导示范基地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在资金和项目上优先予以安排;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应重点支持示范基地发展,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p><p>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建设和培育计划。</p><p>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p><p>  第二十五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仅用于引领和示范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及相关活动。</p><p>  第二十六条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管理,并定期对具体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考核;农业部对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开展不定期的抽查考核。</p><p>  第二十七条各示范基地要爱护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称号,不得利用该称号从事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称号,并在5年内不得申报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p><p>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p><p>  (一)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有欺瞒行为的;</p><p>  (二)不再具备引领示范作用或考核不合格的;</p><p>  (三)利用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从事与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无关活动的。</p><p>  第二十九条各示范基地有义务按要求提供相关建设进度数据和情况,并向所在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部提交年度基地建设与发展情况总结。</p><p>第六章 附则</p><p>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农业部负责解释。</p><h2>二、农业部推广中心副主任什么级别?</h2><p>这是事业单位,副部级,但主任由全国人大农业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出任,现任主任蔡高明!</p><h2>三、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介绍?</h2><p>简介: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成立于1992年12月,是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业务归口农业部发展计划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中心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甲级资质;是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团体会员和常务理事单位,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团体会员单位。 </p><h2>四、信息化生产指挥中心好处?</h2><p>信息化指挥控制系统,是军队指挥体系中,采用以计算机为核心的技术设备与指挥人员相结合、对部队和武器实施指挥与控制的“人-机”相融合、实现”全域实时动态“的高效指挥系统。</p><p>军队的信息化指挥控制系统,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设备,把指挥、控制、通信、情报和信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多功能的统一系统。</p><p>信息化指挥控制系统是一种重要的高科技军事装备体系,是军队信息化的主要标志之一,其基本功能是实现战场指挥的自动化、实时化和精确化。</p><p>伊拉克战争实践表明,只有建立并有效使用信息化指挥控制系统,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战部队和武器装备的综合作战效能。因此,信息化指挥控制系统受到各国政府和军队的高度重视,发展迅速。</p><h2>五、信息化生产指挥中心职责?</h2><p>1、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信息指挥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适时完善,监督制度的执行。</p><p>2、熟悉各单位监控设施的安装位置、器材布置及其控制范围。</p><p>3、熟练掌握机房各种设备的正确操作方法,负责机房软、硬件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电子门票系统的正常运转。</p><p>4、负责各景点的联网、升级改造计划的编制、上报及实施工作。</p><p>5、配合景点部对日常景区监控管理。通过电子门禁系统、安防系统以及其它信息来源收集信息,并进行整体分析,监控系统运行状况;通过监视系统对工作人员的衣着、礼仪、行为以及监控点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任何异常、可疑情况及时通知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做好登记。</p><p>6、发生突发紧急事件,负责现场调度指挥,及时向上级领导和部门进行汇报和情况报备,协调联动,实现快速反应,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p><h2>六、煤矿信息化中心岗位职责?</h2><p>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定期组织处室人员</p><p>学习政治理论,加强队伍思想素质。</p><p>二、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工作重心,按照集团总体工作部署,领</p><p>导信息中心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率领部门员工高效、优质完成工作任务。</p><p>三、协助领导规划集团信息化发展战略,制订全公司信息化管理</p><p>标准和规范,制订信息系统运行和维护技术规范,组织集团信息化项目方案论证、设计开发、实施与维护工作,安排布置企业信息化工作年度计划。</p><p>四、定期向集团汇报工作,协调中心与相关部门的业务关系,拓</p><p>展中心业务,策划中心发展,提高中心地位,为信息化工作创造优质工作环境。</p><p>五、指导集团下属单位信息化工作,为基层做好信息化服务,定</p><p>期组织对各单位信息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p><p>六、负责集团信息化队伍建设和培养,培养专业的核心技术人才,</p><p>加强集团信息技术力量。</p><p>七、完成集团交办的其它工作。</p><h2>七、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怎么样?</h2><p><p>简介: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是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位于北京市农展馆南里11号,于1998年7月在原农业部外事翻译室的基础上更名扩建而成,设有办公室、财务处、翻译一处、翻译二处、合作处、交流处、民间处、签证处8个处,为农业部农业国际合作与交流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p>中心拥有一支外语水平高、团队精神强、勇于开拓奉献、朝气蓬勃的职工队伍,具有多年从事农业外事翻译、多边和双边项目工作、对外技术援助、国际团组交流、国际会议服务以及国外农业调研的丰富经验。注册资本:134万人民币</p><h2>八、那里有农业部茶叶质量检测要钱吗检测中心?</h2><p><p>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福建省安溪县火车站工贸区A-18号。</p>收费标准:我不知道。</p><h2>九、国家农业部,地址?</h2><p>  农业部地址: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    农业部是主管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农业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农垦、乡镇企业和饲料工业等产业的职能部门,又是农村经济宏观管理的协调部门。 </p><h2>十、疾控中心信息化管理员负责什么?</h2><p><p >岗位职责</p><p>(1)负责中心检验信息化系统及其他实验室业务管理系统的管理与维护,与软件开发供应商及系统使用部门沟通协调与管理;</p><p>(2)负责对开发与日常运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收集,识别及一般问题的解决;</p><p>(3)负责中心检验信息化系统中流程管理和管理系统、业务系统数据备份管理;</p><p>(4)负责中心检验信息化系统中管理部分静态数据的收集和录入;</p><p>(5)负责上级安排的其他事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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