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农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有哪些
<h2>一、精细农业发展思路及建议?</h2><p>,大力发展精细农业,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应重点抓好“六化”。</p><p>抓规模化经营。发展精细农业要顺应形势变化,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实现“适度规模”与“精细农业”的良性互促。</p><p>抓社会化服务。开展全产业链服务,整体推动社会化服务扩面提质,促进小农户专心致力于发展精细农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小农户需求加强农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建设和服务。</p><p>抓机械化生产。没有农业机械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机械化是精细农业的重要标志。通过机械化,既能解决劳动力不足问题,又能实现节本增效。</p><p>抓信息化管理。信息化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发展趋势,也是实现发展精细农业的必要手段。</p><p>抓融合化提升。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是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要以发展“一村一品”促融合,巩固拓展“千企帮村、万社联户”产业扶贫行动,组织龙头企业、合作社继续对接脱困村发展“一村一品”,促进乡村产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p><p>抓绿色化发展。绿色发展是精细农业的底线。要始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把绿色化贯穿精细农业发展全过程,围绕解决好耕地问题,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p><h2>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政策是?</h2><p>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已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亚洲第一。近些年,随着农业保险贴逐年增加,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保障覆盖范围、品种都在快速增长,但是农业保险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措施,其通过增加制度供给、提高农险产品供给质量、提高农业经济综合发展水平等推动农业保险进一步发展。</p><p>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改革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健全粮食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改革试点。农业是弱质性产业,极易遭受各类自然风险带来的损失。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弱质农业面临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的威胁,迫切需要保险为农业发展保驾护航。而农业保险作为转移农业风险的重要工具,对于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户收入,促进农业产业化以及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具有重要作用。</p><p>近些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2003年,我国农险收入仅为4.66亿元,赔付3.47亿元,2003至2006年增长缓慢。但是2007年以后,我国农险保费收入迅速增加,2017年末已经达到478.90亿元,农险赔付也上升至333.40亿元,分别比2016年增长14.65%和11.42%。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已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亚洲第一。</p><h2>三、如何加快我国农业发展的几点建议?</h2><p>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面临的问题:</p><p>我国农业发展阶段仍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发展过程。农业生产方式比较落后;农业结构不够合理,农业结构调整还存在调整的盲目性、结构的趋同性、行政的瞎指挥、社会化服务滞后等问题;农业产业化程度底;基础建设滞后,专业化水平低;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农业合作组织化程度低,服务组织不健全,社会化水平低。</p><p>特别是土地承包制分散的小块土地拥有的方式与大规模生产的矛盾越来越凸显,这些严重制约农业现代化的进程。</p><p>规模化生产的瓶颈没有得到解决。土地所有制形式是农业产业化的障碍。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改革开放初期对推动农业生产力发展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起到了主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联产承包责任制分户种植模式,已经明显成了发展现代农业的障碍。土地分户承包种植,除了土地边界,农田道路与沟渠造成土地浪费之外,最大的障碍是无法使用现代化农业机械化、自动化装备进行大面积耕作,无法实现农业生产的高效化和标准化。</p><p>二、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建议:</p><p>(一)从农业生产的规模化这一关键入手,采取当前广大农民认可的方式进行规模化生产,增加农民的收入。</p><p>农业要“规模化”发展,首先,土地要走规模化之路,而我国的现行土地制度是一家一户的土地承包制,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以农业合作组织为纽带,使土地连片规模化生产,是解决规模化生产的重要方式之一。</p><p>(二)积极培育农业合作组织。农业合作组织的培育、发展、支持应与农村两委班子建设很好地结合起来,选用政治坚定,有本领的致富带头人和合作组织领导人。</p><p>(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支持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有关政策。包括资金补贴、领导人培养、配套社会服务等。</p><p>(四)可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先行试点示范。在农村农民中示范的作用要大于培训和课堂讲授的效果。农业土地规模化生产,没有现成的经验和范例,符合实际,能增加农业生产效果和农民收入,在保护环境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引导农民做大做强农业合作社组织经营下的土地规模化生产这篇大文章。</p><p>(五)鼓励和积极引导农业企业走进农村,建立基地,做长产业链,走农业产业化的道路。农业企业基地的建立,从源头上控制了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实现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从而为整个产业链打下坚实的品牌基础。也为整个农产品的种植、加工、储藏等产业链的价值增值提供保障。同时,农业企业也对农村“空心村”留下的荒地得到了利用。可以鼓励和引导农村企业租赁或者承包农民的土地连片化生产作业、企业化管理。农民可以以入股形式获得租金。根据实际,采用“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等形式。</p><p>(六)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建议政府制定有关制度、规定等。</p><h2>四、农业发展银行病退政策?</h2><p>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p><p> 根据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就我行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p><p>要严格掌握退休条件。我行工作人员退休必须认真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办理退休手续。以往总行有关退休条件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凡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p><p>要严格退休审批程序。凡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作人员,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也不需要征得本人同意,均应在其到龄后的一个月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审批手续;虽不到退休年龄因病或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提前办理退休(职)手续,须报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批,其中,属于总行管理的干部报总行审批。各级行在办理干部退休手续时,要严格审查退休条件及有关证明材料,认真执行退休条件和审批程序。</p><p>各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要对所辖机构中1998年度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制《1998年度退休人员统计表》和《1998年度退休人员名册》,于3月底前上报总行人事教育部。</p><h2>五、中国关于农业发展有哪些政策?</h2><p>1.增加在农业基础设施和科技服务上的投资,降低农民经营的成本</p><p>2.进一步加大各种农业直接补贴力度。四项补贴: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预计今年将增加到1200亿元左右,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总规模为3.2亿元。</p><p>3.提高政府对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与前一年相比,每斤稻谷最低收购价提高了0.13元,早稻达到每斤90元,中晚稻92元。</p><p>4.增加政府储备。降低市场流通总量,实现供需平衡,从而使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与此同时,鼓励企业、加工企业增加商业性储备。</p><p>5.合理调控进出口,确保国内粮食供需平衡。</p><h2>六、扶持人力资源产业发展政策的建议?</h2><p>一、对创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按规定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p><p>二、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小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中小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p><p>三、小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p><p>四、鼓励有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可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p><p>五、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贫困家庭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p><p>六、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p><p>七、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研发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人力资源产业领域理论研究和产品研发机构,推动人力资源服务理论、商业模式、新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和应用。对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重点企业设立“天府学者”特聘专家岗位,按规定享受“天府学者”特聘专家岗位相关支持政策。</p><p>八、畅通人力资源产业从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在经济系列单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组建人力资源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制定完善符合职业属性、企业需求和岗位实际的标准条件。</p><p>九、支持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对新建的省级项目分别给予每个300万元和30万元的经费补助。</p><p>十、面向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工,大规模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岗前、转岗转业、在岗、岗位提升等培训并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参保职工,可享受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支持采取项目制形式举办人力资源服务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p><p>十一、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给予机构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p><p>十二、每两年开展一次“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领军人才”评选工作,跟踪做好引领、培养、支持等工作,按有关规定积极推荐纳入各级各类高层次人才评定、扶持范围。</p><p>十三、依托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组建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联盟。支持园区引进培育高端人才猎头等专业机构,鼓励发展人才寻访、人才测评、管理咨询、服务外包等中高端业态,对新入驻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房屋租赁补贴、企业贡献奖励等。对省内获批建设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按国家级300万元、省级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p><p>十四、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区域性专业性人力资源市场创建各级各类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对初次认定或复核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补助。</p><p>十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或承接公共就业、人才等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相关活动和项目。</p><h2>七、关于保障农业产业发展用地的建议?</h2><p>为解决农业农村(用地难)问题,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先保障农业农村产业发展用地,以更大力度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一)加强农业农村用地统筹规划。</p><p>支持各地统筹考虑农业农村发展空间布局,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切入点科学编制国土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有效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要。</p><p>盘活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统筹利用林地定额指标。</p><h2>八、农业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h2><p>农业产业第一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就是科技含量低,为此我们必须要提高科学技术对农业的支撑以城市带动农村一工业促进农业,提高经济效益提高,提高资源合理配置效率。</p><h2>九、关于保障农业产业发展要素的建议?</h2><p>前端缺乏技术服务机构,农田水利工程相对滞后,难以有效提升农业生产力;</p><p>中端缺乏精深加工经营主体,仓储物流、商贸货运等行业相对较少,尤其是山区、偏远地区受道路交通条件限制,难以大批量加工、远距离运输农产品,农产品销售范围不大;</p><p>末端缺乏专业营销推介机构,品牌打造、有机认证等存在不足,农副产品经济效益不高。</p><h2>十、如何加快发展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h2><p>为更好地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建议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p><p> (一)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建议尽快颁布实施《农业保险条例》,使农业保险发展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颁布《农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保护支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系统稳定的制度安排。</p><p> (二)健全农业保险的管理体系。农业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责任大。在全国层面,在国务院的统一协调下,明确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适时建立统一领导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发展。加强对农业保险风险的研究,整合我国的气象、水文、农业生产数据,为农业保险和农业再保险产品定价提供统一的数据平台。在地方层面,建立以政府牵头,农技部门、保险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等多方联动作合作平台,将风险补偿机制与科技服务机制、农业保险与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在一起,建立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p><p> (三)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导保险公司增强农业保险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险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对保险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参与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政府和农业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提取相关费用。建立纪检监察、审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综合治理农业保险业务领域违法违规、弄虚作假问题。</p><p> (四)进一步改进财政补贴办法。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继续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分担比例,尽量取消县市的财政补贴分担;实行适度差异化的补贴方式,中央财政应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生猪等畜禽生产和调出大省的财政补贴力度;对农业保险承办机构提供一定的费用补贴,改进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式,将部分种植业、养殖业的财政补贴资金转化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p><p> (五)健全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我国农业保险需求巨大,业务不断拓展,应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经营主体。积极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探索由政府成立非营利性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 </p><p>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对重点农产品进行统保,以避免逆向选择,更好地分散风险,降低参保农户负担。例如,全国范围内探索对小麦、水稻、棉花、生猪、奶牛等战略性农产品资源进行统保。</p><p> (六)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国家大灾保险基金,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大灾风险分担机制。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积极利用再保险机制,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条件成熟情况下,可考虑成立专门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同时在设立大灾基金、再保险安排、资源配置与投入、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p><p>农业保险是国家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是为了扶持和保证农业的安全生产而制定的,主要是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和保险公司的能动作用综合发挥作用才能加快农业保险的发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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