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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法? 乡村建设目的?

2023-09-07 11:58:12农业1
<h2>一、乡村建设法?</h2><p >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p><p>  一、农村自建房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p><p>  农村建房要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部委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当地政府这方面法规的实施办法和细则。</p><p>  二、农村自建房的注意事项</p><p>  1、不可随意翻修房屋和在规划区之外建房。</p><p>  2、农田、林地等非建设用地区域禁止建房,具体如下:</p><p>  (1)农田保护区(2)生态资源保护区(3)饮用水源保护区</p><p>  (4)历史文化保护范围(5)河道管理范围(6)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p><p>  3、根据一户一宅的确权原则,多出的房屋和面积禁止建房。</p><p>  4、修盖三层以上的房屋,要委托专业施工单位,并向村集体申报。</p><p>  5、翻建破旧房屋和危险房屋,需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p><p>  三、农村自建房程序</p><p>  农村一般盖房的程序是:先写一份建房申请书,然后让当地的村民签字同意(有的地方不需要村民签字),然后递交村委会主任签字同意,再上报乡镇土地管理所批准,后再由其上报县乡国土资源局批准就OK了,一般情况下只要村和乡一级批准就可以了。</p><p>  四、自建房没房产证有哪些影响</p><p>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屋产权证明书是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合法证明,而自建房屋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p><p>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p><p>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p><p>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p><p>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p><p>  第三十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p><p>  土地面积由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建筑层数、高度等由规划部门按照村镇规划确定。具体面积,各省市因人均面积不同,规定的也不同,请查阅你们省市的规定。农村自建房要遵守哪些法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p><h2>二、乡村建设目的?</h2><p>1、改变了乡村资源利用模式,推动乡村产业发展。</p><p>2、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改善生活环境。</p><p>3、保护和传承文化,改善乡村精神文明建设。</p><p>4、保障了农民利益、改善民生和谐。</p><p>5、提高农民素质和新技能,促进自身发展。美丽乡村规划的实质是中国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的升级阶段。其核心在于解决乡村振兴经济发展,乡村空间布局,乡村人居环境,乡村生态环境,乡村文化遗产和实施的概念路径和其他问题。</p><h2>三、乡村建设 乡风建设是?</h2><p> 乡风文明是评判乡村共同体进步开化与否的标准,是乡村振兴水平和程度的外显,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乡风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做好乡风文明建设是一篇大文章,需要注重长期性、系统性、协同性、实效性,立足乡村发展实际、遵循乡村发展规律、体现乡村发展特点、注意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只有这样,才能留得住青山绿水,记得住乡愁。</p><h2>四、乡村公园建设意义?</h2><p>乡村公园建设涵盖现代化的农业生产、生态化的田园风光、园林化的乡村气息和市场化的创意文化等景观,并融合农耕文化、民俗文化和乡村产业文化等于一体的新型公园形态。</p><p>实践证明,乡村公园可以推进农业现代化,做强农业;可以塑造美丽乡村,靓美农村;可以确保农民持续增攻,富裕农民。因此,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是综合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的规划设计理念。</p><h2>五、如何建设美丽乡村?</h2><p>建设美丽乡村是每一个人应该做的,也是国家的发展方向,乡村自然离不开农村这个话题,所以我们如何把他建设好,我们自己应该以身作则,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这也是建设美好家园的一部分,建设乡村,就离不开建设,经济,卫生,文化,政策等方面的实施,金山银山,不会青山绿水,大力发展农村旅游业,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加大对当地教育的投入,提升升学率,是发展过程中的必经之路,所以我们要坚定不移的做好建设家乡,那么具体该如何实施么,我们从一下几点来讨论。一,生态文明自然美.建设美丽乡村,生态环境优美宜居是显著的标志.要坚持生态环境优先,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实现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人与社会的和谐共生.让农村这片广袤的土地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鸟更多,花更美,空气更清新,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农民幸福生活家园、市民休闲旅游乐园的美丽乡村。二,科学规划布局美.一是要根据新一轮行政区划调整,进行扩镇、并乡并村,使乡村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坚决处理农村违法用地、违章建设.二是以优化村庄和农村人口布局为导向,修编完善以中心村为重点的村庄建设规划,通过村庄整理、经济补偿、异地搬迁等途径,推动自然村落整合和农居点缩减,引导农村人口集中居住.三是全面开展“强塘固房”工程建设,推进农村屋顶山塘和饮用水源山塘综合整治、水库除险加固、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四是深入实施农村联网公路、农民饮水安全、农村电气化等工程建设,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等化。 三,生产发展殷实美.一是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加强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发展农业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经营,推广种养结合等新型农作制度,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森林食品生产.切实保护耕地,力争粮食丰收.二是利用农村森林景观、田园风光、山水资源和乡村文化,发展各具特色的乡村休闲旅游业,加快形成以重点景区为龙头、骨干景点为支撑、“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为基础的乡村休闲旅游业发展格局.三是按照生态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严格产业准入门槛.鼓励有条件的村建设标准厂房、民工公寓,发展农民技能培训服务中心、来料加工服务点和村级物业等,不断壮大村域经济实力。   四,创业增收生活美.一是继续深化、完善林权制度改革,真正让生态得到保护,农民得到实惠.二是积极落实国家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等政策,深入开展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优秀品牌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工等各类劳动者在家庭服务业就业.三是多渠道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使村民逐渐富裕起来,为农民上学、医疗、养老、安居等民生需求提供物质保障,为幸福生活提供物质基础.四是倡导低碳生活,引导村民生态消费、理性消费、文明消费。总之,建设好美丽乡村离不开大家的共同努力,一个个可能做不到,所以需要大家去做才可以,我们不能行为我们力量太小了不去做,那就错了,我们应该把自己的力量全部发出来,做最积极的那一部分,把自己的力量奉献出来,做做好建设美丽乡村奉献出自己的一点力量,积极的响应国家的号召,每一个人的一点力量,就会变成大力量,为做好经济,文化,卫生建设做好坚实的基础。</p><h2>六、乡村建设规划标题?</h2><p>乡村建设现代化,跟上时代的步伐</p><h2>七、乡村建设的主体?</h2><p>首先是乡村治理中政府主体,政府在乡村治理中充当着制定规则的角色,也是主要实施者,乡镇政府通过制定规划各个乡村的未来发展,从整体考虑乡村的布局规划,让乡村形成一个整体,共同进退,框架制定好了,下面就需要填充内容在里面。</p><p>其次就是村委会了,村委会起着一个承上启下的任务,上面发来的文件,村委会负责解读,然后根据实际的情况,对村子进行创新发展,下面对接村民,通过宣传等方式,让大家积极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村委会在其中起着关键的作用,不仅仅是一个桥梁,也是村子未来发展的实际决定者,所以村干部的能力是需要与时俱进的。</p><p>村民是居住在农村的主体,除了是乡村治理的受益者,也是乡村治理的参与者,是整个乡村建设的基础力量,只有大家积极配合参与到乡村治理中,为乡村的发展出谋划策,乡村才能沿着一个合适的道路稳步前进,最终建设生态宜居的乡村。</p><h2>八、乡村建设的提出?</h2><p>十六大。</p><p>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为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把解决“三农”问题提升到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p><p>“重中之重”的思想是党中央从当前“三农”工作的实际出发,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审时度势提出来的。这是新世纪新时期我们党对“三农”问题认识的深化、升华和飞跃,是解决“三农”问题方针政策的创新、发展与完善。</p><p>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之所以突出强调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意义,主要在于它既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又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更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目标的实现。</p><h2>九、美丽乡村建设意见?</h2><p>1、深化思想认识,营造美丽乡村建设浓厚氛围。各级主管部门加大美丽乡村建设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推广和宣传好的经验做法和新典型,营造全社会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良好氛围。</p><p>2、制定出台美丽乡村建规划。要因点施策,因地制宜,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地方特色、保持当地因园风貌,切实做到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p><p>3、增强建设合力,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建设资金整合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分配公共财政对农村和城市的投入,真正让公共财政投入对买丽乡村建设起到引导、支撑和保障作用。</p><p>4、科学发展产业,拓展融资渠道。</p><p>5、提升村民素质,统筹治理环境。</p><h2>十、湖州乡村建设条例?</h2><p >第一章 总 则</p><p>  第一条 为了推进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打造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示范样本,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p><p>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p><p>  本条例所称法治乡村建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法律制度健全,执法司法公正规范,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治理方式完备有效,公众法治意识强的乡村治理模式。</p><p>  第三条 法治乡村建设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的原则。</p><p>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工作,将法治乡村建设纳入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研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人员、经费、机制等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相关工作。</p><p>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法治乡村建设职责。</p><p>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法治乡村建设工作。</p><p>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的监督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p><p>  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法治乡村建设相关工作。</p><p>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村民参与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开展村务决策、村务公开、工程项目建设、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p><p>  村民按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积极参与法治乡村建设。</p><p>  第七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先进模范、专业人士参与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平安创建等活动。</p><p>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新时代乡村治理“余村经验”,深化法治乡村示范建设,完善乡村民主法治建设规范,健全先进表扬激励制度。</p><p>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平台建设的统筹,整合场所、人员,强化机制建设,避免资源浪费,提升综合效能。</p><p>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信息化、智能化支撑。</p><p>  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p><p>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p><p>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级重大事项前,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可以征询法律顾问意见;村民提出意见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研究和反馈。</p><p>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乡贤参事会、和谐共建会等组织的作用,就村公共事务、重大民生事项等开展基层协商。</p><p>  第十四条 村规民约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规范村民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权益、调解民间纠纷、引导民风民俗等,并可以对尊老爱幼、垃圾分类、村容村貌管理、餐饮消费和公共设施维护等内容提出约束要求和违约惩戒措施。</p><p>  制定或者修改村规民约,可以主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p><p>  村规民约应当在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村规民约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有侵犯村民合法权益内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备案后的三十日内责令改正。</p><p>  支持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尊重村规民约,依法处理相关案件。</p><p>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手机应用程序等载体依法落实村务、财务公开事项。</p><p>  村级财务收支应当每月公开一次明细账目,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p><p>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监察委员会监督、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监督等形式的监督体系,推进清廉乡村建设。</p><p>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对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进行监督。</p><p>  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非生产性开支村务卡结算制度。</p><p>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合理制定集体资产处置、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等方案,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平享受权益。</p><p>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村级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不得随意增加村级组织工作负担;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的,应当纳入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并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p><p>  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p><p>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公民道德馆、家风馆、文化礼堂、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等作用,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评选表彰活动,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p><p>  第三章 乡村法治规范化建设</p><p>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涉农法规、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p><p>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p><p>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p><p>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好涉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p><p>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下沉行政执法力量、下放行政执法权限。</p><p>  市、区县人民政府执法部门应当推进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在基层有效落实,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并加强指导、培训和监督。</p><p>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发挥法官联村制度作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p><p>  人民检察院应当推进乡村微检察工作,加大涉农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加强对农村工程建设、农业生产资料、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法律监督。</p><p>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发布涉农典型案例。</p><p>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内设法治机构建设,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同审核以及村规民约备案等工作。</p><p>  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治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p><p>  第四章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p><p>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资源向乡村延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p><p>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对乡村法律顾问管理和考核办法,监督、保障乡村法律顾问充分履职。</p><p>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普法责任制,制定乡村普法宣传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结合国家宪法日、生态文明日等深入乡村,宣传宪法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p><p>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建设完善宪法主题公园、法治广场、法治长廊等载体,在党群服务中心、文化礼堂、邻里中心建设中体现法治元素。</p><p>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对村级组织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网格员、人民调解员等的法律知识培训,培育乡村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学法守法示范户。</p><p>  第二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畅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元化解渠道,根据需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设,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制。</p><p>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p><p>  第二十八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因经济困难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具备其他法定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p><p>  第五章 乡村平安和谐 </p><p>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治理综合指挥中心和功能性平台建设。</p><p>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提升服务乡村平安和谐的能力。</p><p>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推动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并制定管理办法。</p><p>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深化农村警务建设,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排查、整治农村治安、交通安全隐患。</p><p>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坚持“防为主、防为上”,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类隐患排查整改、安全防范知识宣传培训等工作。</p><p>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发动村民参与群防群治,开展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矛盾纠纷化解、平安宣传等工作。</p><p>  鼓励在农村工程建设、农事等活动中,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防范各类劳务风险。</p><p>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建设,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上下衔接,发挥综合实效,把矛盾化解在基层。</p><p>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乡村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p><p>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社区戒毒人员的监管和教育;加强对乡村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和帮扶,帮助其融入社会。</p><p>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消防队、站,配备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开展农村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p><p>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及时报告和消除火灾隐患。</p><p>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民应当依照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公约,落实主体责任,参与消防安全工作。</p><p>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城建工作人员在乡村房屋质量监督方面的作用。</p><p>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建工作人员、建筑工匠免费提供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培训。</p><p>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p><p>  建筑施工企业、农村建筑工匠承接低层农村住房施工业务,应当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p><p>  鼓励建房村民与建筑施工企业、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p><p>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村道,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村道附属设施。</p><p>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文化礼堂、公园、广场、长廊等农村公共设施。</p><p>  第六章 法律责任</p><p>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p><p>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农村建筑工匠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未采取安全施工措施、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住房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p><p>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村道,或者侵占、损坏、擅自移动、拆除村道附属设施,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破坏、损坏文化礼堂、公园、广场、长廊等公共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p><p>  第七章 附 则</p><p>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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