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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如何进行房地产开发?

2024-02-18 12:45:07工业1

目前社会上很多企业用工业性质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公开进行销售,这类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 违法改变了土地用途,所建的住宅属非法建筑。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第四条明确规定“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相关程序变更土地用途建设住宅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工业用地上建设和销售的住宅属于违法建筑。  

二. 工业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对开发商法律风险  (一)交还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  2000年6月联建公司以竞标方式获得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宗地,《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在土地依约转让后,联建公司在开发建设中,未经国土局同意,擅自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国土局发现后要求联建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联建公司对国土局的要求未予理睬。随后国土局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法院审理认为:联建公司在《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事先未经国土局同意,事后也未经国土局追认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是违约行为,判决:解除《出让合同》,国土局返还联建公司缴纳的出让金,并支付联建公司的开发建设支出;联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返还土地使用权。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部分开发商的教训,开发商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可能面临土地被收回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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