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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自制制冷设备特点(学校有安全清洁的水源供师生)

2023-04-08 04:44:06工业1
<h2>1. 学校有安全清洁的水源供师生</h2><p><p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p><p>一、门卫安全管理制度</p><p>1、 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培训中心,不得无故脱离岗位。</p><p>2、 注意观察进出培训中心人员情况,严禁学生课间出校门。</p><p>3、 及时关锁培训中心门窗,经常巡视培训中心,确保培训中心财产安全。</p><p>4、 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向培训中心领导反映和联系。</p><p>5、 节假日和放学后不准本校教师之外的一切人员进入校园。</p><p>二.课堂教学制度</p><p>1、 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p><p>2、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p><p>3、 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p><p>4、 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p><p>5、 班主任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p><p>三.设备设施检查制度</p><p>1、 成立培训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p><p>2、培训中心值月、值日领导要每天或每周检查设备设施情况。</p><p>3、 全体教职工要关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培训中心领导汇报。</p><p>4、 后勤人员要及时维修、维护培训中心设施设备。</p><p>四、饮水安全制度</p><p>1、 保证水源安全卫 经常给饮水桶清洗、流毒。</p><p>2. 教育学生有秩序地饮水。</p><p>五、课间管理制度</p><p>1、 值日教师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p><p>2、 各班配备安全巡视员,监管同学的课间行为。</p><p>3、 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p><p>六、物品放置安全制度</p><p>1、 严禁学生携带锐器、危险器具进培训中心,一经发现立即没收。</p><p>2、 严禁学生携带如剪刀、小刀等锐器上课。</p><p>3、 培训中心涉及的一些有毒,腐蚀药物注意保管和使用。</p><p>七、用电安全制度</p><p>1、 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p><p>2、 班内要指定专人开关电源。</p><p>3、 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p><p>4、 电源总闸安装的办公室人员在到校和放学时,及时开关闸刀。</p><p>八、组织保障制度</p><p>1、 建立培训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培训中心安全工作。</p><p>2. 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p><p>3、 每学期对安全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p><p>4、 定期排查不安全隐患。</p><p>九、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p><p>1、培训中心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p><p>2、 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p><p>3、 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自救能力。</p><p>4、 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p><p>5、 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p><p>6、 实行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责任。</p></p><h2>2. 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h2><p>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内容</p><p>1、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使用、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和保存;</p><p>2、提供健康教育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p><p>3、预防接种管理、预防接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p><p>4、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p><p>5、孕早期健康管理、孕中期健康管理、孕晚期健康管理、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p><p>6、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p><p>7、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p><p>8、患者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p><p>9、筛查及推介转诊、第一次入户随访、监督服药和随访管理、结案评估;</p><p>10、中医体质辨识、中医药保健指导;</p><p>11、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和登记、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p><p>12、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p><h2>3. 学校有安全清洁的水源供师生饮用</h2><p>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p><p>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p><p>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p><p>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p><p>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p><p>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p><p>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p><p>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p><p>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p><p>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p><p>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p><p>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p><p>第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p><p>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p><p>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p><p>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p><p>第九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p><p>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p><p>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p><p>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p><p>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p><p>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p><p>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p><p>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p><p>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p><p>(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p><p>(二)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p><p>(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p><p>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 供水与用水</p><p>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p><p>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p><p>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p><p>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p><p>(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p><p>(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p><p>(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p><p>(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p><p>(五)建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p><p>(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p><p>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p><p>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p><p>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p><p>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p><p>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p><p>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p><p>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p><p>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p><p>第二十条 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p><p>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p><p>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p><p>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p><p>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p><p>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p><p>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 安全管理</p><p>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p><p>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p><p>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p><p>(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p><p>(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p><p>(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p><p>(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p><p>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p><p>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p><p>(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p><p>(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p><p>(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p><p>(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p><p>(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p><p>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p><p>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p><p>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p><p>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p><p>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p><p>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p><p>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p><p>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扶持措施</p><p>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p><p>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p><p>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p><p>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p><p>第三十四条 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p><p>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p><p>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p><p>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p><p>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p><p>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p><p>(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p><p>(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p><p>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p><p>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p><p>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p><p>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p><p>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p><p>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p><p>(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p><p>(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p><h2>4. 学校安全用水管理制度</h2><p>小学节约用水的活动方案</p><p>  一、活动背景:</p><p>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是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特殊资源。然而随着人口膨胀和工农业的迅猛发展,因人类对淡水的需求量激增和水体污染而造成的水资源危机,已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因此节约用水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p><p>  二、活动目的:</p><p>  1、了解水在动植物的生长和人类社会发展中所起的重大作用,了解地球上水资源情况,增强节约用水的自觉性,培养同学们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保护水资源意识。</p><p>  2、教育同学们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在日常生活中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并能劝说别人节约用水。</p><p>  3、争做“节水小卫士”、“节水宣传员”,形成节约用水的意识。</p><p>  三、活动过程:</p><p>  由于我们生活在经济比较发达的苏南地区,因此长期以来,同学们普遍认为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不知道爱惜,而浪费挥霍。我们可以利用宣传画、黑板报、红领巾广播、国旗下讲话等各种形式让同学们了解其实我国水资源人均量并不丰富,自来水来之不易。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区正在经受着干旱的严峻考验,节水要从爱惜水做起,牢固地树立“节约水光荣,浪费水可耻”的信念,才能时时处处注意节水,并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让大家共同来完成本次活动。</p><p>  (一)、创写一条节水标语</p><p>  利用少先队大队部,向全体少先队员发出“节水”倡议,人人个个献计献策,集思广益,每个中队在个人积极创写的基础上,择优向大队部推荐至少三条节水标语,大队部在此基础上进行评选,每个年级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并最终选出一条作为学校的节水标语,制成横幅挂于学校醒目处。</p><p>  (二)、设计一个节水标志</p><p>  每个中队利用美术课,积极向美术老师讨教标志设计的一些方法,设计一个带有本班特色的节水标志,并在标志下附上一段说明,具体阐述本标志的含义。</p><p>  (三)、观看一段节水影片</p><p>  利用学校综合实践活动课或班队活动课,通过网络,观看一段其他国家或地区节水的方法,让队员们知道,节水其实并不难,往往在举手投足之间就能完成,你节约一滴水,我节约一滴水,对于我们这样的人口超级大国来说,就是许多水。</p><p>  (四)、发明一个节水点子</p><p>  通过以上三点,节水的概念已在队员们心中牢牢扎了根,请大家仔细观察我们的日常生活,看看在哪里可以进行节水,如在不造成抽水马桶漏水的情况下在水箱里放入一瓶水或一块砖;夏天浴缸里洗完澡的水可以用来拖地;把学校定时冲水的水箱改成手拉式水箱等,找出好的金点子,在我们家庭、学校推广使用。</p><p>  (五)攥写一篇节水征文</p><p>  每班的学校小记者将对本次活动进行全程的追踪报道,并让队员们谈谈自己的感想,积极攥写征文,向《武进日报》、《常州晚报》投稿,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达到“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效果,让全社会一起加入到节水这个活动中来。</p><p>  四、活动预期效果:</p><p>  队员们,让我们行动起来,“节约用水,从我做起”,以“小”我带动“大”家,通过我们节水行为和意识的形成,辐射家庭及社会,从而带动全市人民节水意识和自觉节水行为的形成,为常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发挥我们小公民的一份光和热</p><h2>5. 学校有义务提供饮用水吗</h2><p><p>河北师大附中西校区小学部三年级学生家长们反映,学校向孩子收了30元饮水费,现在不是实行“一费制”了吗?学杂费应包含了学生在校饮水的费用,学校这样做实在是没有道理。</p>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士说,孩子前两天要了30元钱,说学校要收6周的水费。“开学时已交过学杂费,里面就应该包括饮水费,而且按这种收费标准,一个三年级的孩子每月要喝20元的水,太贵了吧?”   昨天,记者采访了师大附中西校区办公室的柳老师。柳老师称,学生的杂费里不包括饮水费,“30元钱是5个月的饮水费,一个月6元钱,而不是6周的饮水费。”开学后经学校协调,河北税校水厂为各班安了饮水机让同学们喝上了纯净水,学校这样做主要是为孩子们的健康着想;而且这样也利于统一管理。对于水费,学校只是代收代交,由各班主任直接将水费交给水厂。“交不交水费自愿,不愿交钱喝水的同学,可以向班主任老师提出,可以不交,但这样的学生不可以喝饮水机里的水。”   就此问题,记者从石家庄市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处了解到,自从今年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后,物价部门就向相关部门发过文件,明确指出除“一费”外,不允许学校再向学生收取饮水费、考试试卷费、保险费、毕业证费、补课费等费用,该校的做法属违规行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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