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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认定? 什么部门认定合同欺诈?

2023-09-30 20:24:47技术研发1
<h2>一、合同无效认定?</h2><p>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无效情形有5种:</p><p>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4条)</p><p>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指因智力、精神健康原因所致;因醉酒导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行为无效。</p><p>需要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没有例外。</p><p>2.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p><p>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p><p>典型表现是股权转让合同中的“阴阳合同”。股权转让双方出于逃税等原因考虑,签订了价格不同的两份股权转让合同。提交工商局做变更登记的合同属于“阳合同”,价格较低;双方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或者补充协议、抽屉协议),俗称“阴合同”。此种情形下,因为“阳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因而无效;隐藏的“阴合同”才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因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合同有效。</p><p>另一种虚伪表示行为是实践中常见的名实不符的合同,比如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p><p>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p><p>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p><p>与合同法52条第5项的不同之处在于,民法典上述条文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和管理性两种,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p><p>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现实中很多规章、规范性文件亦存在大量强制性规定,但不能仅依此就认定合同无效,因为“位阶不够”。</p><p>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p><p>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学理上简称“背俗无效”。</p><p>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也就是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赌债、请托等,法律给予其否定性评价,认定行为无效。政治秩序、金融秩序等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公共利益的,也属于公共秩序范畴。</p><p>现实中一些行为违反了规章所列 强制性规定,虽然不能依据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行为无效,但若该等强制性规定实则体现了和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代持证券发行人股权、代持金融机构股权,法院通常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代持行为无效。</p><p>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p><p>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相比,民法典上述规定不再区分利益受损的主体类型(国家、集体、第三人),而是统一规定为“他人”。</p><h2>二、什么部门认定合同欺诈?</h2><p>答:个人认为认定合同欺诈的部门应该是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吧。</p><p>本人处理过合同欺诈案件,合同欺诈通常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非法手段诈骗对方财产的行为。因此,合同欺诈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当事人遇到合同欺诈案件通常要去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报案。</p><h2>三、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的区别?</h2><p>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包括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合同标的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项目。第二,履行方式是完成约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第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第四,有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问题。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其客体是尚不存在的有待开发的技术成果,其风险由当事人共同承担。技术开发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标的物具有新颖性,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2.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是进行研究开发工作。  3.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合同履行具有协作性。  4.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由双方共同负担。技术开发合同认定条件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  根据2001年起实施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⑴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⑵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⑶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判定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专门规定了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⑴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⑵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⑶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综上所述,你的工程应该算在,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判定中 </p><h2>四、技术合同备案登记流程?</h2><p>1、申请。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后,由合同卖方当事人(技术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在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完整的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向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p><p>2、受理。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对合同形式、签章手续及有关附件、证照进行初步查验,确认符合《民法典》、《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等要求的,予以受理。</p><p>3、审查认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查和认定申请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属于何种技术合同。</p><p>4、办理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技术合同条件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编列技术合同登记序号,在技术合同文本上填写登记序号,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发给当事人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对于非技术合同或不予登记的合同应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的字样。</p><p>5、核定技术性收入。核定的技术交易额要在技术合同中单独载明。技术开发合同或者技术转让合同包含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内容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报酬,可以计入技术交易额。</p><h2>五、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h2><p>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p><p>1、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p><p>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p><p>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p><p>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p><h2>六、融资买卖合同如何认定?</h2><p >融资买卖合同认定是:</p><p>企业间融资性买卖是一种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企业间融资活动,根据标的物是否实际交付等可以分为资金空转型与代垫资金型两种基本类型。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中,如何对己方当事人的诉求做出预判,了解自己该不该代理此案,审判实务究竟如何透过表面的合同看到法律关系的本质?借款人因返还不能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p><h2>七、仓储合同主体资质的认定?</h2><p>主体是否合格是确认仓储合同是否合格有效的首要条件,主体不合格很可能导致仓储合同的全部无效。所谓主体不合格,是指主体不具有缔结仓储合同的行为能力。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p><p>因此,仓储人首先应在法律上合格,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仓储营业登记。</p><p>除法律上合格外,仓储人还应事实上合格,需具有仓储设备,专门从事仓储业务,能够满足储存货物的需要,不具备仓储保管业务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仓储合同,往往会导致合同的无效。</p><p>因此,在签订仓储合同时,当事人必须具体、确定,为此,就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其姓名、名称及住所。</p><h2>八、特许经营合同认定的标准?</h2><p>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p><p>1. 费用支付:特许经营者需要向被授权人支付费用,这种费用通常包括加盟费、设备费、培训费等。如果被授权人需要支付费用,那么就有可能存在特许经营合同。</p><p>2. 商标使用:特许经营者会授权被授权人使用其商标、品牌等知识产权,如果被授权人可以独立使用商标,则说明可能存在特许经营合同。</p><p>3. 经营指导:特许经营者通常会向被授权人提供经营指导或管理服务,从而保证被授权人的经营活动符合特许经营者的标准和要求。</p><p>4. 商品或服务质量标准:特许经营者通常会对被授权人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标准进行规范和监督,以保证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符合特许经营者的要求。</p><p>总之,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标准主要是看被授权人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受到特许经营者的管理、指导和控制,以及是否使用了特许经营者的商标和品牌等知识产权。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则可能存在特许经营合同。</p><h2>九、合同违约行为有哪些,如何认定合同根本违约?</h2><p>一、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构成违约行为。</p><p>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违约行为可以作出如下的分类:</p><p>一是,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这是根据违约行为的主体进行的分类。所谓单方违约,是指违约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在单方违约的情况下,应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构成违约。</p><p>二是,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这是根据违约行为所致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标准突出了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间的相互关系。</p><p>三是,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这是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进行的分类。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所谓实际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因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构成违约。</p><p>二、如何认定根本违约</p><p>所谓根本违约,主要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本违约是区分违约严重程度的一种做法,通过区分违约的严重程度,而要求违约方承担不同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是对根本违约的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p><p>(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p><p>(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p><p>(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p><p>(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p><p>(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p><p>三、 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p><p>1、宣告合同无效。我国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主要强调合同意思表示的非法性,侧重于公法意义上的救济,而《公约》的宣告合同无效则是违约导致合同无效,侧重于私法意义上的救济。公约中根本违约制度的完整建立除了首先明确规定了根本违约的定义外,就是在此基础上根本违约后果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49条、51条、64条、72条、73条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以及因为宣告合同无效而可以主张的损害赔偿。主要可以分为三类:</p><p>(1)卖方违约,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其中第49条一般性的规定了卖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公约规定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第51条是卖方违约中的特殊情况,可分割履行的合同,卖方如果部分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符,那么买方也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第73条(3)相互依存的各批货物,卖方对任何一批货物交付无效时,买方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p><p>(2)买方违约,卖方可宣告合同无效。第64条一般性的规定了买方根本违约,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3)可适用于买卖双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第72条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第73条规定了分批交货的合同,一方对某批货物违约,另一方可以宣告该批货物无效,非违约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非违约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p><p>2、交付替代物。我国《合同法》第107条则规定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国内法的规定都是建立在违约方未根本违约的基础上的,法律赋予了非违约方宽泛的救济选择权,在违约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宣告合同无效,也可以请求交付替代物以尽可能的实现合同目的。</p><h2>十、租赁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认定标准?</h2><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p><p>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处于劣势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从事的对自己重大不利的行为,造成权利义务的极不平等、经济利益的严重失衡。</p><p>而本案中,双方的签订合同过程并无缺陷,不存在一方利用了对方的轻率、对市场行情的不了解等,对该租金数额是否严重偏离市场行情,未持异议,彼此认可。</p><p>再一方面,显失公平不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不可预料的情况变化导致其利益严重失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合同撤销的三种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p><p>但它们均是针对合同的订立阶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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