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计算方式?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计算方式?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怎么计算?
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比如说,企业税前利润100万,当年研发费100万元,100-100=0那么企业当年不用缴企业所得税。利润=收入-研发费-成本-其他=1000-100-700=200万
需要纳税:利润*税率=200*25%=50万
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为75%的时候,按照1:1.75来算,即:
利润=收入-研发费*1.75-成本-其他=1000-100*1.75-700=1000-175-700=125万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怎么计算案例?
资本化加计扣除计算方法:A公司在2018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期间为10年,每年摊销金额为10万元。
假设该无形资产符合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2018年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10万元,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75%=7.5万元。 费用化加计扣除计算方法:2018年A公司发生的研发支出1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则其2018年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100万元,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75%=75万元。 加计扣除的费用基础有两个:
(1)当期发生的费用化的研发费用;
(2)研发形成无形资产在当期摊销的金额。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五、2021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怎么计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在日常的财税工作中,很多企业都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这一政策从1996年颁布以来,主旨是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科技型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
从国有、集体试点单位推至全国范围内大中小企业,经历了二十多年的迭代变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问题回答:
企业需要先申请成为科技中小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计算方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计算公式为:研发费用总额*(1-企业所得税税率)=计入本期利润的研发费用。
根据企业性质和期间收入情况,分别计算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将其应用到计算中,最后确定研发费用可以计入当期利润的金额。
八、委托研发加计扣除怎么计算?
委托研发情形下,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财税〔2015〕119号规定,除受托方与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情况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同时特别强调,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计算税前加计扣除。
为加快企业技术进步,鼓励国际间技术交流,《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改变原有规定,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为了鼓励企业参与研发和多购买境内的研发服务,文件规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同时还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例1: A企业(非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年委托非关联境外B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10万元;A企业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120万元。
A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10×80%=88万元
A企业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部分:120×2÷3=80万元
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为80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2018年,A企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120+80)×50%=100万元。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提高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加计扣除逐步扩围
近年来,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比例,呈现出逐步扩围的特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2017年5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件),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18年7月23日,国务院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聚焦减税降费,在确保全年减轻市场主体税费负担1.1万亿元以上的基础上,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初步测算全年可减税650亿元。”
2018年9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99号文件,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减税政策,将研发费用整体加计扣除75%的政策覆盖到几乎所有企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企业除外。
整体减税效果分析
99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笔者认为,加计比率从基础性的50%提升为75%,多了25个百分点,整体减税效果十分显着。
举例来说,某大型装备制造业企业,2018年度研发费费用化金额4000万元。99号文件出台之前,由于该企业不属于34号文件规定的特定行业,无法享受75%的加计扣除,只能加计扣除50%,即4000×50%=20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000×25%=500(万元)。
99号文件出台之后,该企业可以加计扣除75%,即4000×75%=30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000×25%=750(万元)。也就是说,该企业可以比之前少缴纳250万元企业所得税。
税务处理注意事项
对于纳税人而言,要享受99号文件带来的税收利好,需据实扣除、做好辅助账,并且做好研发加计扣除的资料保管,便于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实务中,有些企业认为研发支出费用化可以提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减税效果,或担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未来会下降,若资本化,以后均匀加计扣除时将吃亏。笔者认为,企业不应人为调节研发费用的核算方法。
一方面,费用化虽可提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效果,但以前年度已经费用化的只享受50%的加计扣除,现在加计75%的减税红利无法享受,弄巧成拙。另一方面,从前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发展可以看出,国家支持创新的力度是持续的,未来优惠政策的延续是大概率事件,甚至可能进一步提高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据实核算、归集研发费用,合理合规选择研发费资本化时点,据实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应根据研发项目的形式,在研发立项后按照项目分别设置辅助账。从凭证级别记录各个项目的研发支出,并将每笔研发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列明的可加计扣除的六大类研发费用类别进行归类。
同时,在年度终了之后,企业应根据所有项目辅助账贷方发生余额汇总填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作为年度财务报告附注,随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119号文件规定,税务部门会定期开展核查。笔者提醒,企业需做好以下资料的留存备查:(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九、加计扣除费用可否计入研发费用?
首先,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其次,财税〔2013〕70号的补充规定: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项目中,与会计核算和高新认定时研发费用范围的差异是-没有“其他费用”,必须细化到具体的规定的可以扣除项目中。
2、除了上述要求之外,还有几点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
①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的,对应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②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③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变动率?
继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通知》明确,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继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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