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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的标的为?

2023-10-30 18:45:40技术研发1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标的为?

电子商务合同的标的不仅包括传统合同的标的的货物和服务,还包括信息和资源的共享。

二、聘用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

聘用合同一般是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关系,属于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被聘用的人是雇佣人的工资人员,其职务内行为由雇佣其的人承担责任。

委托合同是民法上的代理关系,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关系。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其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委托合同和托管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大陆法各国民法对委托合同的限制不尽相同。按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包括法律事务,也包括非法律事务;合同内容可以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

企业托管合同,具体是指企业所有者为了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偿经营而签定的合同。这样就使受托方通过契约形式,有条件地接受管理和经营委托方的资产,以有效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委托加工合同和采购合同的区别?

委托加工是委托他人替自己加工指定产品,采购合同是直接从他人处采购自己需要的商品。

五、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受托人依委托人的要求处理事务的合同。二者都包含了劳力付出的内容,而且都包含了遵照他人要求实施一定事务的内容,从这些特点士看,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具有相似性。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1、承揽合同中,仅存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一般不会涉及到第三人,即使承揽人将承揽合同的辅助工作交由其他人完成,这些辅助承揽人也同样是承揽人,而且辅助承揽人不必以承揽人名义而为承揽。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要以委托人名义行事,即使不以委托人名义行事的,受托人对外签订合同的义务,最终也还要由委托人负担,受托人在实际上与合同的相对方并无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依委托人要求行事,实际上是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间的关系,受托人往往处于一种“中间人”的地位。而承揽合同则不存在这一问题。

2、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自己承担风险和责任,独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不会对此承担风险和责任。而委任合同则不同,因为受托人所处理的事务并非自己的事务,而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所以,委托人要承担处理事务中发生的风险和责任。受托人虽直接处理事务,但并不对此承担风险和责任。这也是自己事务自己承担责任的当然要求。

3、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这是承揽合同的必然特点,不具有有偿性的不是承揽合同;而委托合同虽然在过去的立法,如罗马法等立法中为无偿合同,但是近世以来,各国立法对此并不作此要求,而是大多规定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当事人自己可以自由约定。

4、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一般必须有工作成果,至少说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工作成果,否则就不能成立承揽合同。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一般只是要求受托人处理一定事务,这种事务虽然处理会有结果,但这里的结果并不等于承揽合同中的工作成果,它只是一种事物发展的后果,不一定包含着利益因素;而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则是包含着对定作人有利的因素,如财产利益等等。而委托合同的结果则仅是一种客观的后果,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购买某物,受托人前去购买时该物已售完的,不能说受托人未履行委托合同的义务,也不能说委托人因此得到了财产利益,但这仍然是委托合同履行的结果。

六、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必要条款。

七、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如何?

我处理过两个委托理财的纠纷,一个是在北京一个在深圳,两个案子,都是因为存在兜底条款保底收益,导致合同无效。

不过,我个人认为法院的这样判决是有争议的,毕竟兜底条款并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间自发的委托理财,也并未给社会带来什么恶劣的不良影响,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八、委托加工的合同范本?

委托方xxx,被委托方xxx,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加工产品,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代加工事宜达成一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系列产品,加工数量xxx,款式(或开发信息)标准,质量要求甲方提供,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另外订单上详述,按计划分季度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甲方产品,向乙方提供甲方生产授权委托手续,商标注册等,授权书以及对商业秘密的专有合同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向乙方提供加工产品款式(或开发信息)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

九、委托代理合同的原理?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原则就某事件达成协议。

十、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的区别?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包括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合同标的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项目。第二,履行方式是完成约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第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第四,有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问题。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其客体是尚不存在的有待开发的技术成果,其风险由当事人共同承担。技术开发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标的物具有新颖性,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2.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是进行研究开发工作。  3.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合同履行具有协作性。  4.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由双方共同负担。技术开发合同认定条件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  根据2001年起实施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⑴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⑵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⑶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判定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专门规定了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⑴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⑵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⑶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综上所述,你的工程应该算在,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判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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