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冷库出租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一、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大学生创业、复员军人转业创业、残疾人就业等等。
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概各个方面。具体的政策规定,可以查看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优惠政策网页。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冷库出租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冷库出租企业,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或季营业额在9万元以免交增值税。
三、双限房有哪些税收优惠?
1、营业税(现改为增值税):目前没有相关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
2、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契税;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综合地价4%的税率缴纳契税。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各省规定不一样。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如湖南省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但是需要完备备案手续,例如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备案表》、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文件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明细资料(包括街号、楼号、楼层、房号、户型、面积、价格或预计价格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列入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5、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6、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四、煤炭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实施钢铁煤炭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实行钢铁出口退税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落实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政策;落实煤炭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落实钢铁企业利用余压余热发电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五、建设饮水工程有哪些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实行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饮水工程运营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生物制药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一、促进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优惠,为鼓励中小型高新技术生物医药企业发展,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生物医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投资收益免税,为避免重复征税,鼓励企业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生物医药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生物医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新药的研制临床试验费增补列入可加计扣除范围。 三、促进产学研一体化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孵化器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我省的科技生物医药企业孵化器可向财税部门申请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其非营利性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生物医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转让,同时,企业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 四、促进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医药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七、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有: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般政策规定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三)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四)印花税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税目:由于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税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2、股票转让所立书据
财政部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号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
即对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3、税收优惠股权分置
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八、收购方有哪些优惠税收政策?
收购方的优惠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直接转让或者分多次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符合上述条件的资产转让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在资产转让后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营业税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九、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大学生创业、复员军人转业创业、残疾人就业等等。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概各个方面。具体的政策规定,可以查看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优惠政策网页。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十、深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有哪些?
2020年对于企业和财务人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政策频出,会计们应接不暇,一个政策还没熟悉,另一个政策又出来了,搞的会计们焦头烂额,但针对企业优惠政策红包,教育费附加、地教、水利基金、残保,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你都享受了吗?小易针对优惠政策做了梳理总结,一起来看看吧,建议收藏哦~
0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
未超限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来看两个案例:
例1:
A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月到3月销售货物10万元,提供服务10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22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2:
B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月到3月销售货物10万元,提供服务15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35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25万元,因此,销售额2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正常纳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例:
2020年1季度,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30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季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20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季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4、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例:
张某出租学区房一套,2020年每月租金5万,租期一年,一次性收取租金60万元。
解析:
张某一次性收取租金60万元,在租赁期12个月内平均分摊,月租金收入5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02
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政策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1、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原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17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1、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义务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2、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微企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且享受期限仅限于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税点点
国内创新型互联网税务筹划服务平台,专注于提供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信息,以及确保税务筹划效果的落地执行和管理的平台。税点点致力于打造链接优惠政策、上下游资源和中小微企业,业务财税管理综合体的服务产品,并有效解决传统模式下的员工(自由职业者)高个税、企业高所得税问题,实现中小微企业可以长期、稳定、无风险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长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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