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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管理规程?

2024-01-30 21:22:27技术研发1

一、接待

(一)实行24小时接待制,服务热情周到,言行文明礼貌。

(二)对于来站求助的人员,为其建立《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初步检视其身体状况,认真记录。普通档案保存2年,特殊档案保存5年。

(三)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

(四)对于未成年人,安排其进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受帮助。

(五)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它相应措施。

(六)对于吸毒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七)对于求助的境外人员,应当首先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

(八)对于护送来站求助的人员,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求助人员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经护送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护送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九)对于到站求助人员,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建立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办理入站手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听取其辩解和陈述,告知其申诉途径,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十)对于能够说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责任人,安排返家事宜;对于不满6周岁且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送社会福利机构。

(十一)对于护送入站的未成年人,核对受助未成年人及护送人员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二、入站

(一)对接收入站的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违禁出版物,应当予以没收;发现锐(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品,应当代为保管;发现违禁药(物)品、放射性物质,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二)为受助人员洗澡、洗衣、理发等个人卫生活动提供帮助。

(三)为受助人员配备基本的、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

(四)登记、保管受助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五)安排受助人员中的患病人员、情绪异常人员、老年人进入观察区进行观察;受助人员在观察区停留时间不应当超过36小时。

三、基本服务

(一)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实行分餐制,基本生活供应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照顾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受助人员和患病人员的特殊饮食需要。

(三)餐具、炊具及时清洗、消毒。

(四)按照性别、身心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分别居住,单人单床;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

(五)与定点医院商定医疗救治工作程序,站内配备相应医疗设备及药品,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

(六)应当定期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进行消毒。

(七)组织受助人员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帮助受助人员了解有关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知识。

(八)帮助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

(九)对于需要接送返乡的,联系其亲属、单位,协商返乡事宜。

(十)难以查明家庭情况的,发布寻亲公告;确实无法查明的,报请有关部门,办理安置事宜。

(十一)为社会提供走失人员的查询及有关服务。

(十二)妥善保管受助人员存放的物品。

(十三)对于协作救助人员,应当保障其在协作救助期间的基本生活,安排其尽快返乡。

四、特殊服务

(一)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相应的饮食、住宿、洗浴、穿衣、入厕等生活照顾和行动便利条件。

(二)对于站内突发急重病症、出现精神和行为异常的受助人员,及时联系医疗机构处置,根据医疗机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送入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当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

(三)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当立即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根据卫生防疫部门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它相应措施,详细记录有关情况。

(四)对于带有不满6周岁幼儿一同接受救助的人员,为其照顾幼儿提供便利。

(五)对于被隔离的受助人员,应当保障其基本生活正常,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自我伤害。

(六)根据受助人员情况,提供康复、心理辅导、卫生保健知识、就业信息等方面服务。

(七)对于长期滞留的流浪未成年人,无法查明家庭情况且身体、智力发育正常,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和主观意愿,分别提供教育、培训服务。

(八)应当根据受助未成年人的知识结构特点、年龄、身体和智力发展水平,分别提供正规教育和有计划的非正规教育。

(九)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不适宜接受正规教育的未成年人,可根据其身体状况和自主意愿,配合劳动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对于适宜接受正规教育的受助未成年人,协商当地教育部门,使其接受正规教育。

(十一)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1.应当及时与受助未成年人沟通,了解其思想状况,做好谈话记录。

2.应当定期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3.对于存在心理和行为偏差的受助未成年人,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4.对于存在严重心理障碍的受助未成年人,应当联系专业机构进行治疗,做好辅助工作;需要住院治疗的,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

五、离站

(一)依法采取保护性措施, 预防和制止受助未成年人擅自脱离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于监护人前来接领的受助未成年人,或者办理完毕与其它机构交接手续的受助未成年人,可以为其办理离站手续。填写完成《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涉及人员交接的,办理交接手续。

(二)对于其他办理离站手续的成年受助人员,应当填写完成《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救助情况档案》;涉及人员交接的,办理人员交接手续。

(三)对于患病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应当在其病情基本稳定后办理离站手续;本人要求自行离站的,应当经其书面申请并签字确认后办理离站手续。

(四)对于无力自行承担返乡费用的受助人员,提供返乡乘车(船)凭证和返乡途中必要的饮食帮助;

(五)对于擅自离站的受助人员,应当由两名以上知情工作人员提供证明,并登记、备案、存档。

(六)对于放弃救助的受助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放弃原因,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七)对于依法终止救助的受助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听取其辩解和陈述,告知其申诉途径,出具《终止救助通知书》,办理离站手续;《终止救助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八)对于司法机关带离的受助人员,应当核对带离人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交接手续。

(九)对于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安置手续。

(十)对于在站内受助期间死亡的受助人员,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文件。及时通知死者亲属、单位;无法查明死者真实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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