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电视药品广告如何规定?
一、国家对电视药品广告如何规定?
在中国,对于电视药品广告,国家有一系列的规定和规定机构进行监管。以下是一些主要规定: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广告审查细则》和《非处方药广告发布管理办法》,对电视药品广告的发布内容、形式、方式和时间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 电视药品广告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获得许可,才能在电视媒体上发布。
3. 电视药品广告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例如《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医疗广告审查规定》等。
4. 电视药品广告必须在广告中明确告知产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禁忌症等重要信息,同时禁止使用夸大或者虚假宣传手段来误导消费者。
5. 电视药品广告必须在广告中注明“本品为非处方药,使用本品前请仔细阅读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提示语。
总之,国家对电视药品广告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监管,目的是保障消费者权益,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应该注意产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禁忌症等信息,同时要选正规的药店和合法的药品,以确保自身的健康和安全。
二、国家对药品广告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三、国家对药品委托生产有什么规定?
◆ 疾病知识,医学知识,临床知识,健康科普知识,为您疾病康复提供帮助 ( l )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 2 )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详细考查,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3 )受托方应当按照《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进行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4 )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署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四、澳洲海关对药品的规定?
澳洲海关对药品和处方药有严格的进出境规定,主要包括:
1. 禁止携带阿司匹林和其他处方药进入澳大利亚。所有带有处方药的机床必须进行书面申报,并出示当地医生开具的处方和相关病历。
2. 严格管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包括鸦片类麻醉药、安非他命、海洛因等都被严令禁止入境。其他精神类药物需书面申报并出示医生证明。
3. 限制一些非处方药的数量。如止疼片不能超过15片,验孕片和安眠药不能超过3瓶(每瓶不超过50片),防腐胺片不能超过100片。超出限量将被没收。
4. 实施药品寄递管制。只允许通过指定的专业药品运输公司将一定数量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寄递至澳大利亚。个人不能通过常规邮件和快递运输药品。
5. 严查保健食品与药品。很多含有药用成分的保健产品被澳大利亚列为药品,因而也受到管制。旅客携带此类产品时可能需要提供详细信息和鉴定证明。
6. 临时入境的药品也要申报。持澳洲旅游签证或商务签证入境的旅客,如携带处方药或大量非处方药,也需要在海关申报,并出示医生证明与说明。
7. 提前了解清晰规定。建议出发前在澳大利亚海关官网澳大利亚和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网站上查询药品方面的最新规定,准确了解各类药品的允许入境数量和申报要求。
综上,澳大利亚海关对旅客入境携带的药品实行严格控制,以防止滥用药品和刑事活动。携带药品入境时,一定要提前查询相关规定,必要时出示医生证明,并主动向海关申报,以免被没收或面临其他法律后果。
五、药品销毁国家怎么规定?
过期、失效、破损的、患者退回的麻醉、精神药品须妥善保管,销毁应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其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销毁其他过期、破损的特殊管理药品,应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申请,在其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六、国家对药店药品零售价如何规定?
药品进价和售价差多少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但是药品的价格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的价格。
七、药品进销差率怎么规定的?国家有没有规定药品?
国家只有规定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中心/诊所)执行流通差率:
1、即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后,对500元以下药品可加成15%销售给患者(药品购进价格X1.15);
2、对500元以上药品(不管高出500元中国,哪怕上万)只允许加价75元销售给患者。
八、药品管理条例对药品储存的规定?
《药品管理条例》对药品储存提出了以下规定:
1. 药品储存场所要求:药品储存场所应该符合环境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干燥、通风、不受阳光直射,避免受潮、受热或遭到污染。储存的场所应具备设施和设备,能够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性。
2. 温度和湿度控制:药品储存场所应具备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控制设备,以确保药品在储存期间没有受到过高或过低的温度和湿度的影响。对于特殊要求的药品,如冷藏药品或冷冻药品,储存场所应具备相应的冷藏或冷冻设备。
3. 包装和标识:药品在储存前应进行合适的包装,以保护其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包装应当符合药品的特性和要求。此外,包装上应有正确的标识,包括药品的名称、有效期、批号等信息。
4. 分类储存:根据药品的性质和特点,应该对药品进行分类储存,避免不同性质的药品混杂在一起。对于易受破坏、遇酸碱等发生质量变化的药品,应分别储存,以防止相互影响。
5. 定期检查和记录:药品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检查,记录温湿度和其他相关数据,并及时处理储存异常情况。储存记录应保存一段时间以供监管部门查验。
以上规定旨在保证药品在储存期间保持良好的质量和有效性,以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九、国家药品审批最新规定?
一、对2001年12月1日起至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之日前受理的新药,其审批时限一律顺延100天。
二、关于对药品审评过程中补充资料的要求:
(一)本通知发布之日前我局药品审评中心已经发出的“补充申报资料通知”,申报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已经超出规定时限的,要在本通知发布后两个月内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发出的“补充申报资料通知”,申报单位必须自“补充申报资料通知”签发之日起四个月内,严格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接受要求延期补充资料的申请报告。
(四)对于未能按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者,视为申报资料准备不足,我局不再继续审理,予以退审。
三、上述一、二项不包括第一类新药、抗艾滋病毒药物,以及1999年5月1日前受理的新药。
四、申报单位对所申报品种的审批结论有异议要求复审的,我局只受理其复审申请及相关说明。如申报单位补充技术资料,则应按新申请重新申报。
十、对药品进口的口岸有何规定?
只要不是进口国家法律规定的违禁物品,都是可以过海关的,香港与内陆在关境上是互相独立的,从香港到内陆的货物属于进口货物,须经过海关等口岸部门的监管,并办理通关手续。你所述的情况可以分货运进口和个人携带两种情形:
1、如果是货运进口,须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归类、审价、征收进口关税和增殖税、放行。由于赫赛汀是药品,根据《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货物进口人须事先取得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才能向海关申报。
2、如果是个人携带少量进境的话,根据《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的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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