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的赔偿范围?
以下导致保险车辆损失的都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1、碰撞、倾覆。碰撞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保险车辆人为划痕不算在车损险的赔付范围内。倾覆是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翻车,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车辆损失险是车辆保险中用途最广泛的险种,它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自己车辆的损失。无论是小剐小蹭,还是损坏严重,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修理费用。
车辆损失险具体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具备相应修理资质的修车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
(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
(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三)玻璃单独破碎;
(四)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五)减值损失;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一)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二)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三)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四)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a、车损险的赔偿范围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b、不属于赔偿的范围
一、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3、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6、驾驶员违规驾驶引发的损失。
二、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2、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对应的附加险是玻璃单位破碎险和划痕险;
3、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4、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对应的附加险是车辆自燃险;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6、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7、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8、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9、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10、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11、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12、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被保险人,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 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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