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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最新版本全文?

2024-03-11 13:41:58技术研发1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最新版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气瓶。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气瓶是指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可重复充气使用的,盛装气体呈液态或气态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二)无缝气瓶指采用无缝钢管或有色金属冶炼制成的无缝管、带颈(或无颈)的瓶状物体,在瓶颈或瓶肩处打有钢印或激光刻印等标识,且在标识上注明识别代码、公称工作压力、公称容积、实际容积、充装介质名称、下次检验日期及年度检验钢印等。

(三)焊接气瓶指采用钢板或有色金属合金等材料通过冲压或旋压(爆炸成形等)制成的瓶状物体,在瓶颈或瓶肩处打有钢印或激光刻印等标识,且在标识上注明识别代码、公称工作压力、公称容积、实际容积、充装介质名称、下次检验日期及年度检验钢印等。

(四)特种气瓶指公称工作压力为17.2MPa(170kgf/cm2)以上,且其结构、材料、制造工艺等有别于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五)缠绕气瓶指采用热固性树脂作为主要原材料,采用先进缠绕工艺制成,具有不同几何形状,单层或多层,具有疲劳寿命和承载能力的大型储氢容器。

(六)非重复充装气瓶指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一次性充装并可多次重复使用的气瓶。

(七)重复充装气瓶指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可多次重复充装气体的气瓶。

(八)混空气瓶指充装混合气体且永久性预充气的气瓶。

(九)实际容积指气瓶在公称工作压力下的实际容积。

(十)充装介质指被充装的气体或液化气体。

(十一)气瓶附件指气瓶上安装的有关附件,如安全泄压装置、瓶帽、防震圈等。

(十二)一体化气瓶指集成了减压阀功能并带有出液口接头且允许液态充装,公称容积大于或等于50L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十三)年度检查指为确保气瓶及其附件的安全性能而进行的按年度进行的检查。

(十四)技术档案指气瓶制造、使用、维修各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和记录。

第四条 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则》、《在用工业车辆定期检验规则》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检验工作。

第六条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在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应当相互配合,加强联系,做好有关气瓶安全监察与检验工作。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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