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粮储备标准?
二、质量管理
(一)品种。成品粮储备以大米为主,适当储备小麦粉。
(二)质量。大米质量标准为GB1354三级及以上,小麦粉质量为GB1355特制二等及以上,卫生标准符合GB2715要求。
(三)包装。原则上包装规格为25公斤/袋、10公斤/袋、5公斤/袋。包装物标准符合GB/T 17109要求。
(四)管理。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成品粮储备内部质量控制制度、配齐必需的成品粮检验检测设备和具备资质的检化验人员,负责对所储备的成品粮质量和卫生状况开展日常检验和检查,随时保证储备的成品粮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用卫生标准。市、区县发展改革委每年对储备的成品粮组织开展一次质量检查,由重庆市粮油质检站及万州区、永川区粮油质检站按照划定的区域对成品粮储备进行抽检。根据需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指定检验机构适时进行抽检。
三、储存管理
(一)储存条件。成品粮储备仓库必须符合储存成品粮的要求,仓内保持干净整洁,有防漏防潮、防鼠防雀、防虫和通风隔热措施,达到低温储存条件。
(二)储存资格。承担成品粮储备的企业必须取得储存资格,储存资格的认定每三年开展一次。
(三)储存地点。市、区县级成品粮储备必须定点定位储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市、区县级成品粮储备不得在同一库点混存;不得将一个计划批次的成品粮储备分库点储存。如确需改变储存库点,需书面请示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同意。
(四)库存管理。各承储企业储存的成品粮必须堆放整齐,留足通道,划定货位,便于启运。按品种、规格实行托盘堆垛,堆垛高度不超过3个托盘高度,堆垛与堆垛之间、堆垛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大于0.6m。堆垛整齐、牢靠,防止倾斜或倒塌。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对空仓进行消毒,严禁对成品粮进行熏蒸杀虫处理。
市、区县级成品粮储备数量落实到位后必须在仓门显著位置悬挂“SCC”(市级成品粮储备)、“QCC”(区级成品粮储备)、“XCC”(县级成品粮储备)性质标识牌;仓内划设堆垛线、标明分垛号,设置堆垛牌,堆垛牌上悬挂分垛账,分垛账的记录能真实反映好成品粮储备的数量动态情况。
(五)安全管理。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对成品粮储备仓库进行检查和维护,以保持仓库完好。如果发生储存安全责任事故,承储企业要按照仓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对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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