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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研发项目管理办法解读(科技研发项目管理办法解读最新)

2023-04-17 10:19:37技术研发1
<h2>一、科技研发项目有哪些?</h2><p>科研项目有很多,比如论文和专著、自主研发的新产品原型、自主开发的新技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基础软件、应用软件、带有技术参数的图纸等。</p><p>科研项目类别有两类,分类主要涵盖横向项目和纵向项目。</p><p>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来自上级机关,由项目主要负责单位下发款项。纵向科研项目指的是由政府各级别,以及下属职能单位、各基金委员会,以及各种学术团体公开下发项目通知,由院科研处统一组织,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得以立项的,有一定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p><h2>二、爱康科技研发项目介绍?</h2><p>爱康科技的研发项目是异质结电池关键技术方面。</p><p>爱康科技能源研究院从2012年正式成立,专注于光伏产品前沿技术的研发、孵化、培育及产业化应用。得益于过去10年爱康研究院在技术方面的攻关和沉淀,公司在异质结电池领域率先取得产业化突破。今年8月,爱康科技在杭州成立爱康未来研究院,进一步加大技术研发的投入,助力公司在技术研发领域迈向新征程。</p><h2>三、科技创新研发项目经费编制依据?</h2><p>&nbsp;科技创新研发项目经费的编制依据一般是由项目研究内容和研究需要的人员及设施设备等因素决定的,事先有一个项目预算,包括1.设备费;</p><p>2.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支出;</p><p>3.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物费。这些费用加起来就是科研项目经费标准。</p><h2>四、国家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h2><p>第一章 总 则</p><p>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p><p>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p><p>第三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多元化投入,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p><p>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后补助方式支持的资金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p><p>在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中,实施“揭榜挂帅”、“赛马”等新型组织机制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包干制等资金管理方式。</p><p>第五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p><p>(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p><p>(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充分赋予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称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承担单位应当落实法人责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p><p>(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科研活动规律,体现重点专项和项目组织实施特点。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制度要求,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坚持绩效导向,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p><p>第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财政部、科技部负责研究制定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重点专项概算编制和评估。财政部按照资金管理制度,核定批复重点专项概预算。财政部、科技部、审计署、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专业机构是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申报、评审、下达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p><p>第二章 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p><p>第七条 重点专项概算是指对专项实施周期内,专项任务实施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重点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重点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和年度概算。</p><p>第八条 专业机构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要求编报重点专项概算,报财政部、科技部。</p><p>第九条 重点专项概算应当同时编制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p><p>重点专项收入概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概算和其他来源资金概算。</p><p>重点专项支出概算包括支出总概算和年度支出概算。专业机构应当在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分解重点专项任务基础上,根据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按照任务级次和不同研发阶段编列支出概算。</p><p>第十条 财政部、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对重点专项概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财力可能,财政部核定并批复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和年度概算。</p><p>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一般不予调整。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确需调整的,专业机构在履行相关任务调整审批程序后,提出调整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总概算不变,重点专项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等导致年度概算需要调整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p><p>第十二条 专业机构根据核定的概算,结合项目任务部署、组织实施进度和预算执行等情况,提出年度重点专项预算安排建议,按部门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无部门预算申报渠道的专业机构,通过科技部报送。重点专项各年安排的预算总和不得超过总概算。加强预算安排与任务实施进度衔接,在总概算和概算周期不变的前提下,重点专项任务部署完成后,年度预算安排可延后不超过2年。</p><p>第十三条 财政部结合科技部意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不含具体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部。</p><p>第十四条 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p><p>第十五条 在重点专项实施周期内,由于年度任务调整等导致专业机构当年未下达给项目牵头单位的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由于重点专项因故终止等原因,专业机构尚未下达的资金,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p><p>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p><p>第十六条 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p><p>第十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p><p>(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p><p>(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p><p>(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p><p>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p><p>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p><p>第十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p><h2>五、中石油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h2><p>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是学校教师的基本职责,学校教师应该向校外争取和承担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的任务,学校相关单位和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p><p>各单位、各部门或教师凡是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名义签订的各类科研项目所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属国有资金,均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凡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名义申请的科研经费不得作为经营收入转入各类企业。</p><h2>六、yfi项目解读?</h2><p>YFI 是Yearn平台的的治理代币,Yearn平台是多个defi贷款平台的收益率聚合器,具体有compound,dYdX,Aave,DDEX。</p><p>项目没有预挖,没有众筹,没有团队分配,没有投资机构预留,并完全采用线上治理模式,完全由社区治理决定其命运和走向,这种相对公平的分配方式使其被称作是 DeFi 中的比特币。</p><p>这是由Andre Cronje 独自一人开发的链上收益聚合平台。YFI 可用来更改所有生态系统开发项目的机制、费用和规则。</p><p>简单的来说就是yearn是一个支持多个defi贷款协议的聚合平台,他可以在各提供流动性挖矿的协议之间自动移仓,使得平台用户获得更高收益,YFI正是这个平台生态代币。</p><h2>七、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解读?</h2><p>财政部3月31日对外发布,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作出全面规定。</p><p> 随着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巩固成果并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成为当务之急。2021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1561亿元衔接资金。这笔钱怎么管、怎么花?六个部门联合发文予以解答。</p><p>在资金用途上,办法指出</p><p>重点支持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以及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等。</p><p>在资金分配上,办法明确</p><p> 继续按照因素法测算,综合考虑过渡期的主要任务和特点确定分配因素及权重,明确衔接资金安排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新疆、西藏倾斜,并要求各省份分配资金时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p><p>在资金使用上,办法指出</p><p> 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管理相结合,将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继续下放到县级,并赋予更大自主权,明确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和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p><p>明确规定</p><p>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p><h2>八、研发项目立项必须经科技局通过吗?</h2><p>研发项目一般分政府项目和自拟项目,若是政府项目立项就需要科技局通过,若是自拟项目就不需要。</p><p>科技局通过的研发项目政府要补助部分项目经费,由本级财政支出,项目承担单位配套一定的经费,彰显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而自拟项目则是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研发经费。</p><h2>九、食盐质量管理办法解读?</h2><p>此次修订重点对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和食盐批发环节的专营制度加以完善,取消了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制度,同时对食盐供应安全和食盐质量安全管控方面也作了规定。一是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制度。按照《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的规定,明确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p><p>二是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的计划管理。删去了原办法关于食盐生产、批发、分配调拨、运输等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及核发食盐准运证的规定。</p><p>三是取消食盐产销隔离、区域限制制度。根据《方案》关于食盐流通的规定,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p><p>四是改革食盐定价机制。根据《方案》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的要求,删去国家规定食盐价格的规定,明确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p><h2>十、奶茶项目研发计划?</h2><p >1行业分析</p><p>2产品服务介绍</p><p>3店面选址</p><p>4装修设备够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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