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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研发费用准予扣除的金额是多少(技术研发费用准予扣除的金额是多少钱)

2023-04-22 16:58:36技术研发2
<h2>一、技术转让准予扣除的金额?</h2><p>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p><h2>二、技术研发费用扣除标准?</h2><p>扣除标准应根据税法规定。如下: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借记“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税法规定:   </p><p>1、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p><p>2、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下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颇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p><p>3、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p><p>4、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p><p>5、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上述工业企业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   </p><p>6、取消该审批项目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改由纳税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   </p><p>7、国发【2006】6号文件规定,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p><p>8、对纳税人申报不实的或申报不符合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的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纳税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p><h2>三、新技术研发费用扣除标准?</h2><p><p >1、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p><p >2、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下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颇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p><p >3、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p><p >4、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p><p >5、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上述工业企业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p><p >6、取消该审批项目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改由纳税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p></p><h2>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h2><p>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p><h2>五、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标准?</h2><p>发生的研发费用,除直接扣除外,再按当年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p><h2>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h2><p>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问题回答:</p><p>企业需要先申请成为科技中小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p><p>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p><p>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p><p>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p><p>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p><p>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p><p>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p><p>二: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p><p>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p><p>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p><p>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p><p>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p><h2>七、加计扣除费用可否计入研发费用?</h2><p>首先,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p><p>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p><p>(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p><p>(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p><p>(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p><p>(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p><p>(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p><p>(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p><p>(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p><p>(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p><p>其次,财税〔2013〕70号的补充规定:</p><p>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p><p>(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p><p>(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p><p>(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p><p>(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p><p>(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p><p>最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p><p>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项目中,与会计核算和高新认定时研发费用范围的差异是-没有“其他费用”,必须细化到具体的规定的可以扣除项目中。</p><p>2、除了上述要求之外,还有几点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p><p>①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的,对应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p><p>②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p><p>③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p><h2>八、专利技术研发费用按多少加计扣除?</h2><p>制造业的专利技术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其他行业的专利技术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p><p>国家为了鼓励发展实体经济,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对制造业制定了特殊的优惠政策,即在研发费用据实税前扣除基础上,再按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p><p>除制造业以外的行业加计扣除比例还是延续财税【2018】99号文件精神,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p><h2>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审核要点?</h2><p>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无疑是企业可以享受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也是税务代理人员的审核难点。对于研发费用汇算清缴的审核要点与相关风险,研发企业及税务代理人员都须加以重视。</p><p>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章法”</p><p>  研发费用之所以难审核,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研发费用对应的项目都是专业领域,税务代理人员对相关行业、业务流程不熟悉;二是研发费用的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和加计扣除的规定不一致;三是企业对税收政策了解不透彻,研发费用的归集不规范。</p><p>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p><p>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对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项目进行了明细列示。</p><p>  研发费用的审核步骤</p><p>  企业对于研发费用的审核可以按以下步骤进行。</p><p>  了解企业的业务流程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审核前,需要对企业的组织架构、生产特点、业务流程等事项进行考察,弄清企业是否有研发部门以及该企业的研发工艺、研发产品等内容。</p><p>  收集整理资料研发费用的审核需要企业提供如下资料: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p><p>  对每个归集的项目进行详细审核加计扣除要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具体如下:</p><p>  (一)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并可以加计扣除。对于研发费用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企业进行的研发开发,常常涉及的项目不只一个,如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的项目有五项,有硬件开发,也有软件开发,根据配比原则,研发出来的产品如果适用增值税,其领用的材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研发出来的产品如果适用营业税,其领用的材料进项税额则不应该抵扣。</p><p>  (二)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并可以加计扣除。在审核加计扣除时,要将工资发放的名单与企业提供的研发部门人员的名单仔细核对,对于没有在研发部门人员名单内的人员工资,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p><p>  (三)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企业发生的设备折旧和租赁费,如果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和用途计提,一般都可以税前列支。但并不是所有的折旧和租赁费都可以加计扣除,只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在实践中,由于税务代理人员对企业的研发过程、研发工艺、研发产品不熟悉,该设备是否属于研发专用难以判断。</p><p>  (四)其他费用的审核。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可以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另外,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同样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p><p>  (五)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如果企业只取得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的发票,那么只能税前扣除而不能加计扣除。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p><p>  (六)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应根据合同规定,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p><p>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提示</p><p>  首先,资料要准备充分。根据我国税收法规规定,研发企业享受加计扣除需要报送众多资料,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收集齐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以及申报时使用。如果申报资料不齐全,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p><p>  其次,企业应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建议企业按各个研发项目设置明细,按各个研发项目归集费用,这样有利于企业核算各个研发项目的成本费用,也方便审核。因为每个项目的研发进度不同,哪个项目已完成,哪个项目正在进行,哪个项目已在出产品,哪个项目还处于试生产阶段,都只有在分开核算时才会清楚。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p><p>  此外,如果企业集团需要集团成员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p><h2>十、跨年的研发费用怎么加计扣除?</h2><p>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p><p>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p><p>人员人工费用</p><p>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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