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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要求多少

2023-07-08 13:13:43技术研发1
<h2>一、企业研发费用如何认定?</h2><p>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包括:</p><p>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p><p>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p><p>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p><p>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p><p>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p><p>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p><p>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p><p>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p><h2>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税务机关怎样核实研发费用?</h2><p><p>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方法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时,近三年研发费用需要达到所规定的标准,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对研发费用进行调整呢?笔者简单介绍三个个方法,以供企业合理选择适用: 1、建立“研发费用”为一级会计科目的核算体系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一般企业大都把研发费用设置为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在此情况下受制于管理费用不能过大,否则会与集团财务预算冲突或者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很多企业通常都不太便于把所有研发费用全部归集在管理费用科目之下。</p>而如果把“研发费用”设置为一级会计科目,二级科目按照八大类费用项目核算,三级科目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这样整个研发费用核算体系就能科学地建立起来;不需要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当期结平,对企业损益也没有影响。如此核算,日常会计核算中就已经把研发费用自动归集了,实属一劳永逸之策。2、建立规范的“研发费用”辅助账 诚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在本质上有很大不同,口径也明显不一。如果企业确实不能把“研发费用”设置为一级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从专业的角度看也能理解。那么企业就应该在“研发费用”辅助账上下功夫,但要做到“合理”、“规范”、“清晰”,具体情况因企业而异。3、建立“研发费用”一级核算与辅助账相结合的方式 有的企业靠以上任何一个单一的方法往往无法实现“合理”归集研发费用,那就结合以上两种方法试试吧,当然研发费用数据不能重复或者有矛盾。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研发费用调整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与已申报研发费用数据的统一性 按照国税函[2009]203号文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汇算清缴期间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时至今日,2008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连续申报了2008、2009、2010三年的研发费用数据,而且有据可查。企业本次启动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研发费用调整中,就要重点关注一下已经向税务机关申报了的研发费用数额,否则容易引起自相矛盾的情况。毕竟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也是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机关之一,如果有矛盾,被查的几率很大。特别是已经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高新企业,再次调整研发费用的余地更有限。另外,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往往都要按季度、月份向各地科技部门或者园区管委会报送高新企业相关数据,比如:产值、知识产权、研发费用等项目,本次对于研发费用的调整也应顾及到原已申报数据。2、研发费用的调整应与研发项目、知识产权等要素统筹考虑 高新企业复审各要素是有密切联系的,不能孤立的调整一个因素,应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这种调整才更有效率、科学,也更能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本质特点。3、跨期的研发项目费用的问题 企业的研发项目通常都包括两种:当年完结的和跨年度的,跨年度的研发项目在核算研发费用时,应密切关注研发费用预算与研发项目验收报告,以合理分摊各年度的研发费用。</p><h2>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比例?</h2><p>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60%。</p><h2>四、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认定条件?</h2><p>第一条</p><p>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p><p>第二条</p><p>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p><p>第三条</p><p>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市科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管理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开发区办公室在人民政府领导和省、市科委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认定的事宜。</p><p>第四条</p><p>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p><p>(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p><p>(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p><p>(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p><p>(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p><p>(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p><p>(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p><p>(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p><p>(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p><p>(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p><p>(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p><p>(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p><p>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委发布。</p><p>第五条</p><p>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p><p>(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p><p>(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p><p>(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该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该企业的专职人员。</p><p>(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p><p>(五)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p><p>(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该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p><p>(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该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p><p>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p><p>(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p><p>第六条</p><p>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后,由省、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p><p>第七条</p><p>开发区办公室应定期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政策规定。</p><p>第八条</p><p>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较长的遍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p><p>第九条</p><p>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经开发区办公室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p><p>第十条</p><p>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p><p>第十一条</p><p>本办法替代原由国家科委颁布的《关于高技术、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和标准的暂行规定》。</p><p>第十二条</p><p>各省、市科委应就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原有实施细则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应依据本办法修正。</p><p>第十三条</p><p>本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负责解释和修改。</p><p>第十四条</p><p>本办法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实施。</p><p>附件二: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p><p>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p><p>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p><p>第三条 本规定包括除税收政策之外的各项优惠性政策。</p><p>第四条 有关进口货物的关税优惠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p><p>(一)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准文件验收。</p><p>(二)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p><p>(三)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都免征出口关税。</p><p>(四)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其中属于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进口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p><p>(五)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置机构或派驻监管小组,对进口货物进行管理。</p><p>第五条 有关进出口业务的规定。</p><p>(一)经经贸部批准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技术进出口公司,以推动高新技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p><p>(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口业务开展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授予外贸经营权。根据业务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p><p>第六条 有关资金信贷的规定。</p><p>(一)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尽力安排其开发和生产建设所需资金。</p><p>(二)银行可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排发行一定额度的长期债券,向社会募集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p><p>(三)有关部门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条件比较成熟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p><p>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优先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p><p>第八条 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p><p>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所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凡是各项指标达到同种进口产品水平,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经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目录,并按现行进口管理办法控制进口。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控制价格(包括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的新产品,除特定品种须报物价部门定价外,在规定的试销期内,企业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营不属于国家控制价格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可以自行定价。</p><p>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p><p>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上交中央财政部分,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高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一九九○年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用于开发区的建设。</p><p>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按车办发[1990]9号文件执行。</p><p>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安排劳动就业的招收职工时,要优先考虑高新技术企业对大学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归国专家的需求。</p><p>第十五条 经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p><p>第十六条 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将定期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检查。对于其中管理不善或进展缓慢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中止其优惠政策的实行,直至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资格。</p><p>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p><p>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国务院批准之日执行.</p><h2>五、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标准?</h2><p>发生的研发费用,除直接扣除外,再按当年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p><h2>六、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包括哪些?</h2><p>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包括:</p><p>(1)人员人工</p><p>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p><p>(2)直接投入</p><p>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p><p>(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p><p>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p><p>(4)设计费用</p><p>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p><p>(5)装备调试费</p><p>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p><h2>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研发费用占比有什么要求?需要注意什么?</h2><p>回答如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研发费用占比不能低于5%,而且研发费用必须真实、合理、与企业经营相适应。同时,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研发费用的明细账目和支出凭证等证明材料。</p><p>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研发费用不能包括投资、金融、租赁等非研发成本以及购置的固定资产等。</p><p>此外,还需要注意研发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且研发成果必须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有助于企业技术升级和产业发展。</p><h2>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要求?</h2><p>是指企业必须满足一定的财务指标和条件才能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资格。</p><p>根据国家科技部发布的《关于修改〈高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财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p><p>1.年度研发费用比例: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应占到全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一定的要求。</p><p>2.专利申请与授权情况:企业需具备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p><p>3.技术人员比例:拥有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人员,并在技术人员中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工程师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p><p>4.成果转化及商业化情况: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和商业化运作能力。</p><h2>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要求有什么?</h2><p>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p><p>2、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p><p>A、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2件以上;</p><p>B、实用新型专利6件以上;</p><p>C、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7件以上;</p><p>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p><p>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p><p>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p><p>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p><p>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p><p>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p><p>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p><p>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p><p>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p><p>这八项是最基本,也是作为申报高新技术认定必须要满足的八项条件。</p><h2>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研发费用的人员人工包不包括企业负担的社保费用?</h2><p><p>尽管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可以列入。</p>严格来说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不能包含科技人员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用,有些地方已经明确做出规定,例如浙江省2011年度的高新复审工作中,明确了工资薪金不包括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天津市2011年高新认定工作中也明确了,研发费不能包含社保、住房公积金、福利费。所以为规避高新认定的风险,企业尽量先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而且企业在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时候,这部分费用是必须要剔除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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