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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人员比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人员比例是多少

2023-07-08 16:19:42技术研发1
<h2>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认定条件?</h2><p>第一条</p><p>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p><p>第二条</p><p>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p><p>第三条</p><p>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市科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管理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开发区办公室在人民政府领导和省、市科委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认定的事宜。</p><p>第四条</p><p>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p><p>(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p><p>(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p><p>(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p><p>(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p><p>(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p><p>(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p><p>(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p><p>(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p><p>(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p><p>(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p><p>(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p><p>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委发布。</p><p>第五条</p><p>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p><p>(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p><p>(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p><p>(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该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该企业的专职人员。</p><p>(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p><p>(五)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p><p>(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该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p><p>(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该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p><p>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p><p>(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p><p>第六条</p><p>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后,由省、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p><p>第七条</p><p>开发区办公室应定期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政策规定。</p><p>第八条</p><p>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较长的遍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p><p>第九条</p><p>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经开发区办公室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p><p>第十条</p><p>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p><p>第十一条</p><p>本办法替代原由国家科委颁布的《关于高技术、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和标准的暂行规定》。</p><p>第十二条</p><p>各省、市科委应就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原有实施细则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应依据本办法修正。</p><p>第十三条</p><p>本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负责解释和修改。</p><p>第十四条</p><p>本办法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实施。</p><p>附件二: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p><p>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p><p>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p><p>第三条 本规定包括除税收政策之外的各项优惠性政策。</p><p>第四条 有关进口货物的关税优惠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p><p>(一)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准文件验收。</p><p>(二)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p><p>(三)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都免征出口关税。</p><p>(四)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其中属于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进口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p><p>(五)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置机构或派驻监管小组,对进口货物进行管理。</p><p>第五条 有关进出口业务的规定。</p><p>(一)经经贸部批准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技术进出口公司,以推动高新技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p><p>(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口业务开展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授予外贸经营权。根据业务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p><p>第六条 有关资金信贷的规定。</p><p>(一)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尽力安排其开发和生产建设所需资金。</p><p>(二)银行可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排发行一定额度的长期债券,向社会募集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p><p>(三)有关部门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条件比较成熟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p><p>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优先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p><p>第八条 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p><p>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所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凡是各项指标达到同种进口产品水平,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经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目录,并按现行进口管理办法控制进口。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控制价格(包括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的新产品,除特定品种须报物价部门定价外,在规定的试销期内,企业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营不属于国家控制价格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可以自行定价。</p><p>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p><p>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上交中央财政部分,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高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一九九○年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用于开发区的建设。</p><p>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按车办发[1990]9号文件执行。</p><p>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安排劳动就业的招收职工时,要优先考虑高新技术企业对大学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归国专家的需求。</p><p>第十五条 经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p><p>第十六条 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将定期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检查。对于其中管理不善或进展缓慢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中止其优惠政策的实行,直至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资格。</p><p>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p><p>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国务院批准之日执行.</p><h2>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比例?</h2><p>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60%。</p><h2>三、高新企业研发人员比例要求?</h2><p>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p><p>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p><p>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p><p>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p><h2>四、高新技术企业委外研发费用的比例?</h2><p>高企的委外研发费用比倒的百分之八十可以在所得税税前乘100%加计扣除。</p><h2>五、研发人员认定条件?</h2><p>研发人员的认定条件如下:</p><p>1.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研发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p><p>2.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p><p>3.具有研发能力的人员。</p><h2>六、高新企业认定研发人员中辅助人员应为多少?</h2><p><p>(三)科技人员、研发人员 </p><p>1.企业科技人员 是指直接从事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提供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p>具体包括:直接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以及为科技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人员。</p><p>2.企业研究开发人员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应根据企业的技术研发过程确认技术、研究人员身份,确定是否应纳入统计范围。科技人员、研发人员比例要求: 序号 条件 国家高新 深圳高新 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比 其中:研发人员占比 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比 其中:研发人员占比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的企业 30% 10% 30% 10%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 30% 10% 20% 8%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0% 10% 10% 6% 深圳高新科技人员包含中级以上职称科技人员。中兴达知识产权为您解答</p><h2>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税务机关怎样核实研发费用?</h2><p><p>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方法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时,近三年研发费用需要达到所规定的标准,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对研发费用进行调整呢?笔者简单介绍三个个方法,以供企业合理选择适用: 1、建立“研发费用”为一级会计科目的核算体系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一般企业大都把研发费用设置为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在此情况下受制于管理费用不能过大,否则会与集团财务预算冲突或者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很多企业通常都不太便于把所有研发费用全部归集在管理费用科目之下。</p>而如果把“研发费用”设置为一级会计科目,二级科目按照八大类费用项目核算,三级科目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这样整个研发费用核算体系就能科学地建立起来;不需要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当期结平,对企业损益也没有影响。如此核算,日常会计核算中就已经把研发费用自动归集了,实属一劳永逸之策。2、建立规范的“研发费用”辅助账 诚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在本质上有很大不同,口径也明显不一。如果企业确实不能把“研发费用”设置为一级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从专业的角度看也能理解。那么企业就应该在“研发费用”辅助账上下功夫,但要做到“合理”、“规范”、“清晰”,具体情况因企业而异。3、建立“研发费用”一级核算与辅助账相结合的方式 有的企业靠以上任何一个单一的方法往往无法实现“合理”归集研发费用,那就结合以上两种方法试试吧,当然研发费用数据不能重复或者有矛盾。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研发费用调整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与已申报研发费用数据的统一性 按照国税函[2009]203号文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汇算清缴期间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时至今日,2008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连续申报了2008、2009、2010三年的研发费用数据,而且有据可查。企业本次启动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研发费用调整中,就要重点关注一下已经向税务机关申报了的研发费用数额,否则容易引起自相矛盾的情况。毕竟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也是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机关之一,如果有矛盾,被查的几率很大。特别是已经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高新企业,再次调整研发费用的余地更有限。另外,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往往都要按季度、月份向各地科技部门或者园区管委会报送高新企业相关数据,比如:产值、知识产权、研发费用等项目,本次对于研发费用的调整也应顾及到原已申报数据。2、研发费用的调整应与研发项目、知识产权等要素统筹考虑 高新企业复审各要素是有密切联系的,不能孤立的调整一个因素,应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这种调整才更有效率、科学,也更能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本质特点。3、跨期的研发项目费用的问题 企业的研发项目通常都包括两种:当年完结的和跨年度的,跨年度的研发项目在核算研发费用时,应密切关注研发费用预算与研发项目验收报告,以合理分摊各年度的研发费用。</p><h2>八、企业研发费用如何认定?</h2><p>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包括:</p><p>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p><p>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p><p>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p><p>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p><p>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p><p>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p><p>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p><p>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p><h2>九、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比例是怎样规?</h2><p>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p><p>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p><p>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p><p>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p><p>所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研发费支出占比是按三年合计发生的研发费总额与三年合计销售收入的占比来计算的。</p><p>科学是发展的重要内在推动力,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p><p>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p><h2>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比例是怎样规定?</h2><p>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要求如下: 在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过程中,需要企业的研发费用占比满足一定标准才可以符合条件: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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