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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靠。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扩展资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保持情况、生产一致性情况和监测平台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性能检测等。
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停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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