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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法典对集中供热有什么新规定?

2022-01-03 07:37:59新能源1

中央第六巡视组对市区供暖给出合理价格

现就沧州市现行的供热价格对市价格部门提出以下质疑,希望省、市级领导为民主持公道,打破行业垄断,依法依规将哈尔滨市现行的热价,从22.5元/平方米,降到18元/平方米。

其理由如下:

一、热是人民群众不可选择的特殊商品,本应按质论价,但现行的热价22.5元/平方米是没有质量标准的价格,把居室温度18℃当作供暖质量标准是误导消费者的欺骗行为,应当纠正。

真正的供热质量标准是供暖设计的热媒参数即供热的供回水温度,如:采用暖气片的方式供热的,暖气片的进口温度为80℃,回水温度为60℃;采用地热方式供热的供水温度为60℃,回水温度为40℃,这是采暖设计规范规定的法规,是不容质疑的唯一的质量标准。

现行的热价是在全天室外温度处在-15℃的状态保证室内温度18℃的最不利的条件下核算的热价,即最高热价。因为依据黑龙江省气象局的资料统计,室外平均温度在-15℃在120天(4个月)内,只占6天左右,其余的时间室外平均温度为-6℃-8℃之间。天气变暖了,热企将热媒温度(供回水温度)降低了,供热成本也降低了,唯独老百姓支付的热费还是按最高热价缴纳的,所以说现行热价既不合理,也不公平的。

二、热作为一种商品,用多少热花多少钱是天经地义的。广大消费者提前足额支付了最高热价,却没有得到质价相符的供热服务,其主要原因是供热企业采用了如下变相涨价的手段,如:

1、把室内居室温度18℃变成封顶温度。

室内温度是随室外温度变化而波动的,一旦室内温度超过18℃,热企就降低供热质量标准(降低供回水温度)达到变相涨价的目的。

2、看天烧火是为了节约能源。

能源是热用户节约的,省下的钱也应该归热用户,但却被热企揣进腰包。

3、测温是变相涨价、欺骗用户、遮盖热企降低质量标准的一种手段。

质量达标无需测温,室内温度保证能达到18℃。

测温是欺骗广大热用户的一种手段!

三、违反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有关文件明确规定:2000年以后建造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必须达到节约能源60%-65%,否则不予验收,节约的成本已含在商品房价格中,购房者冬天取暖仅用35%-40%的热能,却花了100%以上的热费,节约的钱却被热企侵吞了,这显失公平。

四、违反了《河北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热电联产、区域锅炉供热和节能建筑的热价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别核定,此条规定只是一纸空文,既无优质更无优价,热企依然按照最高热价向用户收取热费。另据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1195号文件发布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热电联产企业应当将成本在热—电之间进行合理分摊,热电联产的热水成本已含在电价中,不应该在供热中重复收取。

五、供热企业擅自强行霸占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基础配套设施——小区换热站——进行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该依法将非法所得交还小区业主大会,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综上所述,本着用多少热花多少钱的原则,将现行热价从22.5元/平方米,降到18元/平方米。这已经给供热企业留下很大的利润空间,是合情合理的,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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