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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产业优惠政策

2022-01-04 06:00:24新能源1

优惠政策:光伏产业
1、从2008年起,市政府每年从全市光伏企业产生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中集中20%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滚动使用,作为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专项基金,支持光伏企业下列项目:
(1)项目建设;
(2)关键技术攻关;
(3)人才引进和培训;
(4)新产品开发。
2、创建光伏产业园,对经过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项目来光伏产业园实施转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创业资助资金。
3、光伏企业投产后,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财政按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三年至第八年由受益财政按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国外、境外客商投资的光伏企业在享受完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再由受益财政将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延长三年奖励给企业);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财政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受益财政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奖励给企业。其奖金全部用于企业项目建设。
4、对光伏企业新建或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争取国债、技改财政贴息及其它专项资金支持。
5、对涉及光伏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不高于收费标准20%的比例收取。
6、对硅料、硅片生产企业生产用电按0.48元/度(含各种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的价格结算。省政府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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