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79食品执行标准? 10379食品执行标准的参数?
一、10379食品执行标准?
10379食品执行标准,即是标 准号为SB/T10379-2012的《速冻调制食品》。《速冻调制食品》是2013年6月1日实施的一项行业标准,代替 SB/T 10379-2004《速冻调制食品》,适用于速冻调制食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速冻调制食品》规定了速冻调制食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原料和辅料、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判定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以及销售和召回的要求。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比如SB/T10379-2012中的SB表示国内贸易的商业行业标准。
二、10379食品执行标准的参数?
根据《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SB/T10379执行标准为《速冻调制食品》。
SB 商业行业标准。执行标准中序列号41,行业标准名称商业,行业标准代号SB,主管部门国家国内贸易局。
执行标准是指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标签上标示的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也是监督检查的依据。
执行标准不仅仅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更是法律的要求。大家都遵纪守法,有序经营,社会才会正常发展,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才会灭绝。也只有监督与服务充分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期目的。也才能真正树立起技术监督的形象。
产品“执行标准”是国家规定的工业品必须执行或者推荐执行的标准。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等。
有的产品必须执行某种标准,有的产品可选择执行某种标准。无论是强制的还是选择的,只要一个企业声明其产品所执行的标准,那么产品就必须接受标准的约束。
所以,商品上的“执行标准”可以是企业自行选择的,行政机关只能审查企业的产品是否执行合法的标准,并不证明企业的产品一定执行了该标准,但在产品检验时,应选择企业声明的执行标准。
三、10379执行标准内容?
根据《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SB/T10379执行标准为《速冻调制食品》。
SB 商业行业标准。执行标准中序列号41,行业标准名称商业,行业标准代号SB,主管部门国家国内贸易局。
执行标准是指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标签上标示的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也是监督检查的依据。
执行标准不仅仅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更是法律的要求。大家都遵纪守法,有序经营,社会才会正常发展,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才会灭绝。也只有监督与服务充分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期目的。也才能真正树立起技术监督的形象。
产品“执行标准”是国家规定的工业品必须执行或者推荐执行的标准。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等。
有的产品必须执行某种标准,有的产品可选择执行某种标准。无论是强制的还是选择的,只要一个企业声明其产品所执行的标准,那么产品就必须接受标准的约束。
所以,商品上的“执行标准”可以是企业自行选择的,行政机关只能审查企业的产品是否执行合法的标准,并不证明企业的产品一定执行了该标准,但在产品检验时,应选择企业声明的执行标准。
四、冷冻食品温度标准?
冷冻的正常温度是在零下20度至1度之间。冷藏和冷冻有严格的温度区别。冷藏是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零度至10度之间,而冷冻是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因此冷冻的温度更低。食品冷冻时应做到原料,半成品,废品严格分开,确保食品卫生。
扩展资料
冷冻技术在食品中的应用
1、被膜包裹冻结法
食品冻结时形成的被膜可以抑制食品膨胀变形;限制冷却速度,形成的冰晶细微,不会产生大的冰晶;防止细胞破坏,产品可以自然解冻食用;食品组织口感好,没有老化现象。
2、超声冷冻技术
利用超声波作用改善食品冷冻过程。其优势在于超声可以强化冷冻过程传热、促进食品冷冻过程的冰结晶、改善冷冻食品品质等方面。超声波作用引发的各种效应,能使边界层减薄,接触面积增大,传热阻滞减弱,有利于提高传热速率,强化传热过程研究表明,超声波能促进冰结晶的成核和抑制晶体生长。
3、高压冷冻技术
利用压力的改变控制食品中水的相变行为,在高压条件( 200 ~400MPa)下,将食品冷却到一定温度,此时水仍不结冰,然后迅速解除压力,在食品内部形成粒度小而均匀的冰晶体,而且,冰晶体积不会膨胀,能够减少对食品组织内部的损伤,获得能保持原有食品品质的冷冻食品。
五、sbt10379食品能吃么?
食品添加剂只要符合国标的规定进行添加使用,不存在超范围和超限量添加的行为,其安全性完全可以放心。
sbt10379为速冻调制食品的标准,不能作为面米食品。速冻面米食品标准GB19295-2003《逮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
六、冷冻食品异物处罚标准?
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在食品中投放异物将区别情况的严重性而进行处理。
1、如果异物不会影响人身健康和该食品的主要品质,则将以短斤少两进行一陪十的处罚。
2、如果该异物会影响人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则要受到刑事处罚,可能受到入狱或者更严重的刑事制裁。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都属于异物。
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冷冻食品样品标签标准?
GB/T 24616-2019 冷藏、冷冻食品物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规定了冷藏、冷冻食品在物流过程中的包装、标志、运输、储存和追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冷藏、冷冻食品的物流作业与管理。
本标准于2020-03-01代替 GB/T 24616-2009 相关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等501项国家标准和6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2019年第10号)
八、调制冷冻食品标准?
1. 基本验收标准:
⑴整箱包装完整、无破箱、生产地址明显。
⑵验货时,要拆箱检查,如含水量太多称重时适当按比例除冰块的重量。
⑶如冻品解冻、软化、出水带血水,则不能收货。
⑷冻品一般无生产日期,验收品质的好坏要用眼去辨认,如出现肉制品风干、变色之冻品不能收货。
⑸称重时要扣除纸箱、冰块的重量,以货品净重为准。如果外包装箱上标有净重,按净重入库,如果没有净重标识,按5%扣除含冰量。
九、进口冷冻食品处罚标准?
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1、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冷链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经营过期进口冷链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未到所在县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二条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经营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海关报关单的进口冷链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5、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及未建立台账并如实记录食品生产经营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6、未在政府规定时间内,向目的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以公告方式明确由公安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7、未将进口冷链食品放入“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的或未按照政府公告、通告处置进口冷链食品
以公告方式明确由公安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8、采购无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
以公告方式明确由公安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9、采购未录入食品溯源平台进口冷链食品
以公告方式明确由公安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10、未设立专区、专柜和专门通道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
以公告方式明确由公安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11、生产经营检测出新冠病毒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信息来源:食药法苑
十、执行标准10379是哪些产品?
10379食品类产品执行标准,就是标准号为SB/T10379-2012的《速冻调制食品》。《速冻调制食品》是2013年6月1日执行的一项国家标准,替代 SB/T 10379-2004《速冻调制食品》,适用冷冻调配食品类的生产制造、检验和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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